
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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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人一辈子不会涉及刑事案件,但是一旦发生了就会很突然。
有时候,公安会电话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案件证据不充分而在初步调查或案件情况不紧急,有鼓励当事人主动投案争取自首的意味。
大多时候,往往是公安直接上门把人带走,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公安已经掌握相对确凿的证据,也可能是公安认为可疑而先控制起来方便问话,还可能是同案被抓后拉人垫背误导公安。实务中,哪怕是真的拘错了人,只要在37天内放人的,一般不会认为是办了错案。
针对当场带走的情况,对应刑诉法的两种强制措施,即拘传或拘留,如何判断?
如果是拘传,办案人员需要出示拘传证(口头拘传是违法),且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如果是拘留,办案人员需要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出示警察证的,可以口头传唤),且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羁押(异地抓捕的,先送至当地看守所)、予以讯问和通知家属。
所以,无论拘传还是拘留,24小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点。比如,上午十点被带走的,不用立即找人打听或请律师介入,等到第二天上午十点,如果期间没有收到拘留通知,意味着放人了,这种情况一般是公安在讯问后排除了当事人的犯罪嫌疑,或认为当事人没有社会危险性而予以取保候审。
如果期间收到了拘留通知或被拘24小时后没有放人的,排除治安处罚拘留之后,就意味着当事人涉及刑事案件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了。
见不到人又没有通知取保候审,可能的强制措施只有两种:一是拘留,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来说,只有涉及国安和恐怖活动两类重大案件或无固定住处的才会采取后者。
因此,大部分涉刑事案件被抓走超过24小时的当事人是被羁押在本地或异地的看守所。比如,一起涉传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被同案指证系骨干团队长(实际是投资较多的高级会员),而在动车站出发时被控制,当时其本人立即打电话给家属说是配合调查,但24小时后人没回来,只收到了拘留通知,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诉法规定,当事人被抓24小时后,办案机关认为需要予以拘留的,必须送至看守所。此时,除了上述两类重大案件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之外,其他类的案件都可以开始安排会见了。
那么,当事人家属是尝试托人找关系,还是请律师介入?
其实,二者并不冲突。
如果当事人是羁押在本地,家属又能托到办案机关直接关系的,不妨去打听试试。但如果找不到办案机关的直接关系,或当事人是被抓到异地的,一般不建议去托关系,人托人,人找人,每隔一层关系,办事效果就打一次折扣,耗时耗力还容易被骗。
另一条路,更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及时会见”。
为什么?
首先是安抚当事人,提供足够的心理支持。
在被刑事拘留之初,大多数当事人是懵的,不知所措,六神无主,特别是在经历了首个24小时的密集讯问后得知不予释放或不予取保,整个人会陷入绝望和崩溃状态。此时,唯一能见到的办案人员之外的人只能是律师,而律师通过会见可以及时传递来自家属的关注与支持,极大地缓解当事人的焦虑感。在非常时期,人在独自考虑事情的时候,往往会把事情往坏处想,越想越悲观,从而陷入不良的状态,进而影响后续的辩护准备和庭审表现。
所以,“及时会见”重点是“及时”,是在当事人感到绝望无助之前带来信心,帮助当事人保持心态和乐观的情绪,平静应对后续的情况。
其次是把握一手信息,预判有利方向。
根据刑诉程序,办案机关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必须对当事人予以讯问,而且经过首次讯问也就基本能作出放人还是继续羁押的决定。
此时,当事人从讯问中就能知道具体什么原因导致自己涉案、所涉的罪名、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存有怀疑的是哪些方面。但是,这些第一手信息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讯问次数的增加而变得模糊。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在办案人员的“反复追问”下,当事人很可能产生自我怀疑,从而可能作出不符合事实或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委托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往往能获得当事人在相对稳定状态下反馈的案件信息,这些信息是最真实的情况,对于判断案件性质、案件走向、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定性、地位和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某开设赌场案件中,牌局结束的次日,当事人在家中被抓,当事人的哥哥在一天后收到拘留通知,于是立即委托律师会见。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案件定性为开设赌场,2名赌客被抓,赌场老板未到案,公安根据赌客提供的信息抓了当事人。实际上,当事人只是负责记分和提供餐食等后勤工作,并没有提供“叠码仔”(兑换筹码、出借赌资)、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不应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会见后,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和当事人手机内的订餐信息。在充足的证据之下,公安同意予以取保;而且,案件最终定性改为聚众赌博(轻罪)并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相比之下,即使托关系找到经办人员,碍于身份和纪律,顶多只能打听到当事人的状态,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不会直接告知;而在人托人的情况下,获得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往往会大打折扣。很可能是家属费了一大通力气,得到的却是不痛不痒的回复。
其三是传递经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看守所属于特殊场所,日常打交道的除了办案人员,就是“仓友”(羁押在同所的其他案件当事人),所以,这个特殊的地方往往自有一套“生存法则”。律师会见时,在安抚情绪、了解案情之外,也会告知当事人一些基本的自保经验,这些经验都是“前人”的血泪教训换来的,可不是靠当事人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就能“悟”出,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怎么也想不到。
而且,家属及时安排会见也是一种积极的对外信号,即当事人不是孤立无援的,而是有家属和专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对于这类当事人,办案机关和仓友往往不会“乱来”。
总之,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属无须立即托人打听或找律师介入,先保持冷静,等待24小时看情况如何;若24小时后没有放人,家属可以尝试托关系打听,但同时一定要及时安排会见,及时会见的目的是安抚和保护当事人,并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从而为案件后续的应对方向和辩护策略提供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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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外地人在居住地能办身份证吗,人在外地可以在当地办理身份证吗
内容投稿:祁茹婷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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