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接到了几个朋友的咨询,作为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会不会涉及犯罪。其实在诈骗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角色:自己没有直接编造谎言、没有直接骗取财物,而是在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有的还会提供账户、协助转账。这类人统称被认定为“中间人”“介绍人”或“掮客”。那么所谓中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在证据不充足且当中间人称“不知情”“只是正常介绍”时,司法机关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今天我们来梳理诈骗罪中“中间人”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中间人构成诈骗罪共犯的情形,司法解释的关键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判断中间人是否系诈骗罪的共犯,核心在于:主观明知和客观帮助行为。如果中间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仍然提供实质性帮助,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对诈骗行为不知情,则一般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完全不知情——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中间人单纯提供正常的介绍、联络,对对方在实施诈骗一无所知,没有参与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则中间人不构成诈骗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需注意,即便不构成犯罪,中间人若收取了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中介费或好处费,该部分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在民事上,如果中间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能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
(二)明知是诈骗仍提供帮助——诈骗罪共犯
这是中间人最常见的入罪情形。如果中间人明知对方在实施诈骗,依然为了获取利益,介绍被害人、传递虚假信息、提供银行卡收款、协助转账等,便不再是单纯的“中间人”,而是诈骗罪的共犯。
对此,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量刑上,共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中间人若参与度较低,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量刑相对较轻,但仍需根据具体参与程度、诈骗数额、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三)事前不知情,事后帮助转移赃款——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中间人事前对诈骗不知情,但诈骗既遂后,明知是诈骗所得而帮助转账、套现、取现或转移资金,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 两高一部电诈意见一和意见二对此有专门规定,明确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隐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如果事前与诈骗分子有通谋,则仍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四)中间人自己虚构事实——单独构成诈骗罪
如果中间人并非仅仅牵线搭桥,而是自己编造虚假项目、虚假身份,直接骗取他人财物,则其行为本身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直接定罪处罚,不存在“共犯”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中间人很少直接承认“我知道对方在搞诈骗”。司法机关通常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明知。在具体的中间人案件中,以下情形通常会被用来推升“明知”的认定:
1、案涉项目本身明显违背常识:如超高回报、保本稳赚、虚构国家项目等,中间人仍继续介绍多人;
2、反复牵线同类非常规业务:不止一次帮同一上线拉人;
3、参与资金流转或造假:不仅介绍,还代收、转交、提供自己或亲属账户或者帮助承诺、伪造合同;
4、获利异常:获取明显高于市场的中介费、抽成,或直接按照诈骗金额按比例分成;
5、反侦查行为:使用加密软件联络、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删除聊天记录、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
6、稳定、长期的配合关系:形成长时间稳定联络,成为一个固定链条的角色,形成隐形分工。
反之,如果仅是一次普通介绍、未接触资金流转、未分赃、对诈骗过程全程未知,事后才得知对方是诈骗,通常难以认定“明知”,无法构成诈骗罪共犯。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者对“明知”的要求也不一样:
1、诈骗罪共犯: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上线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并且存在相关意思联络;
2、帮信罪:只要求知道对方“可能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不必确知是诈骗;
3、掩隐罪:多是在诈骗既遂后才明知是赃款,进而帮助转移。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翟某可案”明确了一条重要边界:提供话务支持十余天,对上线后续是否真骗、如何骗只有模糊认知,未事前或事中通谋,未参与后续诈骗,只拿固定少量报酬、未分赃,最终被认定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共犯。
所以若将中间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犯,通常需要证据证明其与上线之间形成了明知、配合的关系,而非仅停留在“可能违法”的模糊认知。
值得注意的事,近年来,一种特殊的中间人大量出现——通过“手机口”业务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信传输支持的“兼职人员”。这些人员通常使用两部手机:一部与境外诈骗分子保持语音通话,另一部拨打被害人电话,打开免提,使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直接对话,从而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
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者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从犯),而非帮信罪,因为他在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明知”。中间人虽然只负责“接通电话”,未直接参与话术诈骗,但明知诈骗分子在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符合诈骗共犯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例如被“兼职广告”欺骗、仅按指令操作而不了解通话内容,则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所以诈骗罪中的中间人,其刑事责任的核心判断在于“明知+帮助”。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明知且帮助则构成诈骗共犯,事后帮助转移赃款可能构成掩隐罪,自己主导诈骗则单独构成诈骗罪。
不贪图高额回报的介绍费,不参与任何不了解的牵线搭桥,一旦发现对方可能违法,立即停止并及时报警,这是避免沦为诈骗“帮凶”的最有效防线。(坤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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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帮信罪中介绍人构成犯罪吗,帮信罪朋友介绍他会犯罪吗
内容投稿:尹安铭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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