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车撞眼睛赔偿标准是多少,儿童被车撞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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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车撞眼睛赔偿标准是多少,儿童被车撞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儿童被车撞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孩子被车撞眼睛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被汽车撞成轻伤没住院如何赔偿

被汽车撞成轻伤没住院赔偿如下:

如果被车撞了,没有住院,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1)交通案件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收入及误工时间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证据的,按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二级轻伤赔偿标准

轻伤二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6、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孩子被车撞眼睛赔偿标准是多少

孩子被车撞眼睛后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下

1)基本赔偿项目

1. 医疗费:包括因眼睛受伤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

2. 护理费:因眼睛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

3.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5.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致残赔偿项目

若孩子因车祸致残,除上述基本赔偿外,还需考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2.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眼睛受伤给孩子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酌情给予。

3)赔偿顺序与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一、儿童车祸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项目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计算方式及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2、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13、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杨某某与那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由被告那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的医疗费17899.07元、误工费22308元(120天×185.9元)、护理费6378元(60元×106.3元)、营养费6000元(60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残疾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18953.3元(5年×22744元÷6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30000元×10%)、鉴定费1870元、电动车重置费2000元、听力检测费600元等共计146758.37元中的131903.35元146758.37元-122000(强险)×40%+122000元];

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责任内依法赔付上述赔偿费用,并由强制保险优先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被告杨某某、大地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6日,被告那某某驾驶×××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伊旗阿镇平安小区博翔幼儿园西侧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博翔幼儿园北侧小区道路十字交叉路口处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博翔幼儿园北侧小区道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由原告杨某某驾驶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听力检测费等共计101883元(包括被告那某某垫付的11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33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负担1131元。

曾某某、莆田市涵江区磊磊幼儿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计253106.21元。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28日8时,黄某某(磊磊幼儿园聘请的校车司机)在上班期间驾驶属于磊磊幼儿园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2××**号中型专用校车自福某某线72公里100米(华侨医院)起步掉头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的事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76367.9元(交强险152448.2元+商业三者险45106.45元-已垫付18000元-3186.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区磊磊幼儿园支付款项3186.75元。

张某某与吴某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车辆维修费5500元,误工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22年5月9日下午,被告违反社区封控“足不出户”要求,私自带孩子在原告家楼下骑行,致儿童车撞到被告停泊奔驰车辆的右前门部位。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某某已交纳),由被告吴某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财产损失4045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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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儿童被车撞了怎么赔偿,小孩被车撞了怎么谈赔偿车主咋办

内容投稿:蒋雪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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