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双方事故时需报警处理,交警到场会开出责任认定书。然后依责任认定书,再拨打保险公司报案。受伤严重造成伤残的,拍照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责与次责情况下,双方均需报各自的保险进行理赔。具体分析如下:
1)主责与次责的保险理赔基本规则
在主责与次责的情况下,理赔通常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后,若仍有不足部分,则根据双方商业险的投保情况,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一般而言,主责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责方承担30%。
2)不同事故类型的理赔规则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主责方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商业险赔付。若没有购买商业险,则需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剩余赔偿。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需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照主次责任比例由双方承担。这体现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保险理赔的具体操作流程
1. 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双方应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交警部门,保留好事故现场。
2. 现场勘查与定损:保险公司会安排人员到现场勘查,确定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对车辆等进行定损。
3. 提交理赔材料:被保险人需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如事故认定书、保单、身份证、维修发票等。
4. 保险公司审核与赔付:保险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赔偿金额后,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将赔偿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害人。
1.主责方通常需承担70%赔偿责任,次责方承担30%。
在保险赔付时,若双方都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完后超出部分按主责70%、次责30%由商业险赔付。
2.若一方仅买交强险,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承担责任后,超出部分由对方商业险按比例赔付,己方商业险不参与。比如损失共10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2000元、医疗费用赔1.8万元、死亡伤残赔18万元。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主责方需赔70%×(10万交强险限额),次责方赔30%×(10万交强险限额)。
✎李某某与籍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被告籍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原告全部的损失,应由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再有不足,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失52979.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失55313.95元。
✎张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64476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二次手术费9662元、护理费5854.3元、误工费27482元、残疾赔偿金86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03196.30元,按照主次责任划分,最后要求赔偿金额为162569.7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5854.29元、误工费27481.87元、残疾赔偿金86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600.00元,合计141258.16元,被告仲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赔偿原告王某某剩余医疗费46476元、二次手术费96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合计58038元的30%即17411.40元。
✎逄某某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逄某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350225.57元(该金额已按原被告主次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计算),其中医疗费343343.92元,复印费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26093元,医疗辅助器具费5197.57元,护理费229198.39元,交通费45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5600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赔偿;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26日12时35分,原告逄某某明驾驶摩托车,沿梅河口市建国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建国路与康美大道四枝分叉路口,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号车辆碰撞,致原告逄某某明受伤,事故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原告逄某某明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逄某某明各项损失210675.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其中71799.28元直接支付给梅河口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逄某某明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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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主责与次责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主责跟次责对保险有什么影响
内容投稿:谈文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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