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大兴拆迁涉及64个村及1.7万户民宅,包括大兴区旧宫镇、黄村镇、瀛海镇和采育镇四个镇。其中旧宫镇涉及5个村、黄村镇涉及10个村、采育镇涉及14个村、瀛海镇涉及35个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宅基地赠与无效时未与赔偿一并解决,主要因赠与无效与赔偿解决是两个独立法律环节,需分别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宅基地赠与无效的法律基础
1. 赠与协议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宅基地赠与若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使用权主体范围的规定,则赠与协议无效。例如,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赠与宅基地,因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中关于使用权主体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赠与程序瑕疵:宅基地赠与若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必要备案等,可能影响赠与协议效力。
2)赔偿解决的法律基础
1. 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等。
2. 补偿方式与计算:宅基地补偿款一般归村集体所有,房屋补偿归受赠人(若赠与有效且受赠人为合法所有者)。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政策。
3)赠与无效与赔偿解决未一并处理的原因
1. 法律程序独立性:赠与无效认定与赔偿解决分属不同法律程序。赠与无效需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如诉讼或仲裁;赔偿解决则依据征收补偿程序进行。
2. 事实认定复杂性:赠与无效事实认定可能涉及赠与双方身份、意思表示真实性、协议内容合法性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多方面,需充分调查取证。赔偿解决则主要关注征收事实、补偿标准及支付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
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刘某某、刘某某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136500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
✎樊某某、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众城商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2021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违约金为由被告承担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砼买卖协议书,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白水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
地面打完后一周内一次性结清所用商砼款,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为: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款项为基数每日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承揽的白水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389方,共计产生价款194500元。
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商砼款120210元,并以12021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任某某、防城港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85.20元,计算方法:
房款总价195174元*0.0002=39.03元*840天(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高铁一号”项目5层519号商铺。
被告防城港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任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207.2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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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防城港拆迁补偿标准最新,防城港2026拆迁款发放进度
内容投稿:钱光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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