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开车撞到人,负全责的,应该由肇事者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主要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对方构成伤残的,还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赔偿的时候,首先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再由事故肇事者进行赔偿。如果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则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对方,也可以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车祸自己全责且购买全险,并不意味着自己完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保险赔偿顺序与范围
1.交强险先行赔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0.2万元。
2.商业险补充赔付:
▷ 若交强险赔偿不足,则由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补充赔偿。车主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2)车主可能需自担费用的情况
1.超出保险赔偿限额:
▷ 若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总赔偿限额,超出部分需车主自行承担。
2.免赔部分与非医保用药费用:
▷ 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特定的免赔比例或金额,以及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这部分费用需车主承担。
3.违法驾驶行为导致的免责:
▷ 如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此时车主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事故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 保留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以及医疗证明、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
▷ 配合保险公司和交警的事故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
车祸全责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存在固定最高限额。
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致残)、死亡赔偿金(若致死)等。
医疗费据实赔偿。误工费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费依护理情况而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综合计算。
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一定年限计算。
此外,还可能涉及财产损失赔偿等。全责方需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结合实际损害情况,通过专业计算和证据支持来确定。
✎曾某某、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方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6433.2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方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从舟山市新城绿岛新村一区南门驶出后,在由北往东驶入该小区南门路段时,碰撞正在前方同向骑行的原告并两次碾压,造成原告受伤昏迷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曾某某赔偿损失449890.62元(已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方某某后又由被告方某某赔付给原告曾某某的费用91712.85元,另上述款项449890.62元中的49399.94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方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曾某某赔偿损失110000元(已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
✎杨某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杨某某等七人上诉请求:
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服金额29022.12元);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联系,不应与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侵权行为同等考量,不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某、杨某某某负担。
✎夏某某财、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夏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车辆(车牌粤Y×××**)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上诉人属于全责且被暂扣驾驶证期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内容规定。
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某平各项损失共计121126.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共计1740元,由夏某某负担700元,由朱某某平负担6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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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出车祸全责方有伤亡一般赔偿多少,出车祸全责扣分吗
内容投稿:阮慕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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