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被撞对方全责的,需要看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确定如何理赔,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要求对方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向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请求对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祸黄牛收取高价理赔不合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黄牛行为的违法性
1. 非法经营:黄牛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介入车祸理赔过程,并收取高额费用,这种行为往往构成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 诈骗嫌疑:部分黄牛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以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的财物,这种行为涉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对被保险人的影响
1. 经济损失:黄牛收取的高价理赔费用往往远高于正常理赔所需的费用,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黄牛还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降低理赔金额,进一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2. 法律风险:被保险人如果与黄牛合作进行理赔,可能会因黄牛的违法行为而卷入法律纠纷,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3)对保险市场的危害
1. 扰乱市场秩序:黄牛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损害消费者权益:黄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理赔利益,往往忽视了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权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降低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针对黄牛收取高价理赔的行为,被保险人应保持警惕,避免与黄牛合作。同时,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黄牛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美、郑某某等与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0328.42元。
1、丧葬费47771元;
2、死亡赔偿金41880元/年×20年=83760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1880元/365天×3人×7天=2409.53元;
5、交通费2000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13岁子女:
26168÷2×5年=65420元,79岁母亲:
26168÷4×5年=32710元,合计:
98130元;
以上合计1067901.53元。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余额由被告戴某某、代某某按照80%的比例承担380984.21元,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180000元+(1067901.53元-180000元)×80%=890328.42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8日6时40分许,被告戴某某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沿普区S2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94km+841m处,与前方同向推手推车行人沙某某显相撞,致车辆及手推车损坏,沙某某显当场死亡。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美、郑某某、沙某某、沙某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合计709528.42元,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美、郑某某、沙某某、沙某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合计180000元。
✎冯某某1、童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具体为:
1、死亡赔偿金55862元/年×17年=949654元,2、精神抚慰金50000元,3、交通费1000元,4、丧葬费49334元,5、家属因处理交通事故事宜的合理误工费用5000元,6、车损5000元,合计1059988元,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总损失70879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某1、童某某、冯某某2各项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614696.58元,其中给付三原告573360.38元,给付被告朱某某41336.2元,被告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某1、童某某、冯某某2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66.81元。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1、李某某1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2.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55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37904元(31895.2*20年)、丧葬费4079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965.0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761841.55元。
)被告人李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96074元,被告人李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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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撞死小孩赔偿最高价是多少钱,撞死一个孩子要赔多少钱
内容投稿:钱文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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