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1)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对于老房子产权到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至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则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办理。以下是具体的解答:
1. 自动续期:老房子的产权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这意味着产权并不会因为到期而立即终止,而是可以延续下去。这是为了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产权到期而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或交易。
2.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虽然产权可以自动续期,但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的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经济困难等,可能还会有减免政策。这也需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了解。
3.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如果老房子并非住宅用地,那么其产权到期后的续期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总的来说,对于老房子产权到期的问题,不需要过于担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产权可以自动续期,只是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操作方式和费用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房屋已经成为危房或者因为城市规划需要拆迁,那么产权到期后可能无法续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对房屋所有者进行相应的补偿或安置。具体的补偿或安置方式,也需要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来了解。
✎何某某、尉氏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何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金地置业承担。
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的原始起始时间和到期日期,并注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罗某某、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为原告所购谷山乐园(三期)C-S1栋103号商铺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159192元。
[具体违约金明细见附表];
违约金仅计算至2021年12月19日,后续违约金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谷山乐园(三期)C-S1栋103号商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缺失四年的损失180934.3元(按购房价款的十分之一计算);
(第2项、第3项合计金额340126.3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然而,由于被告单方面的原因,案涉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至今仍未办理,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开发建设的谷山乐园(三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9年8月31日,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却为2053年12月3日,导致原告所购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整整缺少了4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仅为40年,缺失了十分之一)。
限被告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配合原告罗某某办妥罗某某购买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三期)C-S1栋103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1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701元,被告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
✎田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变更房屋所有权,且由被告承担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2万元;
3.判决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3400元(截止起诉日);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杨某某通过永恒基业公司介绍,商定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交易价格为11万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9月16日在宝鸡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至今被告杨某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变更登记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并按照合同第十页第五条的约定赔偿原告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即2.2万元,占用费按照600元一月计算至占用结束。
反诉原告杨某某与反诉被告田某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继续履行,由反诉原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被告田某某购房款10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杨某某承担350元,反诉被告田某某承担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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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尉氏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尉氏县拆迁最新信息
内容投稿:郑璇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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