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河套庄西片区项目:
东至现状路,西至巴黎花园,南至明湖西路,北至巴黎花园。
2、后陈家楼路北项目:
东至铁路,西至仁丰前街,南至义合北街,北至铁路。
3、黄屯小区六区西侧平房区和黄屯三区平房项目:
本项目地块位于万盛大沟北侧
黄屯三区平房地块位于天桥区党校北侧,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公司西侧。
4、金牛公园东门南侧项目:
本项目位于济泺路西侧,金牛公园东门南侧。
5、青年居易东侧平房和汽车厂东路4号院平房项目:
本项目分为两个地块,其中青年居易东侧平房地块位于青年居易东侧,凤凰山南路西侧
汽车厂东路4号院平房地块位于汽车厂东路南侧,汽车厂东路4号。
法律依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
“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鲁自然资规〔2025〕2号文件明确了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该标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1)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补偿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各市行政辖区内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其中,地上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其补偿标准涉及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青苗则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其补偿标准针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而给予的补偿。
3)补偿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 山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2. 若新补偿标准实施后,当地实施征收仍按照旧标准补偿的,被征收农户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最新标准依法公平公正补偿。
3. 以临沂市兰山区为例,该区根据鲁自然资规〔2025〕2号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对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新标准的施行时间。
一、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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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山东省拆迁补偿标准2023,山东省拆迁补偿政策
内容投稿:凤冬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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