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认罪认罚,取保候审会更难了?
不认罪认罚就不能取保?
“律师,我坚持自己无罪,不认罪认罚,是不是就不可能取保候审了?”
这是我在看守所会见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时,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推行的背景下,许多当事人和家属形成了一个误解:似乎只有认罪认罚,才能获得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优待”。
今天,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必须明确告诉大家:这是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不认罪认罚,依法仍然可以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 关键在于,你是否清晰地理解并能够向办案机关证明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件。
取保候审
首先,让我们回归法律的源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四条并行的“通道”: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本身很轻)。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最常见、最核心的一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基于人道主义)。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程序性保障)。
请大家仔细看:这四条中,没有任何一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前提条件。 法律从未规定,只有认罪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取保。
因此,从法律资格上讲,无论你是否认罪认罚,你都有权依据上述条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办案机关不能以“你不认罪”为唯一理由,直接驳回你的申请。
既然法律资格没问题,那为什么实践中不认罪认罚的人取保似乎更难?难点就隐藏在第二个条件里那句关键的话:“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审查中的核心灵魂。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决定是否取保时,本质上是在做一道风险评估:如果放你出去,你会不会逃跑?会不会串供、毁灭证据?会不会打击报复证人?会不会继续犯罪?
而“认罪认罚”这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为是评估社会危险性的一个重要负面指标。办案机关的逻辑可能是:
“你连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都不承认,是不是对抗侦查?”
“你不认罪,是不是意味着出去后可能干扰证人作证,试图翻案?”
“你不接受处罚建议,是不是没有悔罪态度,再犯风险高?”
但是,“重要参考”不等于“唯一标准”或“决定性因素”。 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是一个综合工程。即使不认罪认罚这一项“扣分”,你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强有力的“加分”来证明自己的低风险。
如果你坚持无罪或对部分事实有异议,在申请取保时,你的策略不应该是与办案机关争论“我为什么不认罪”,而应该是积极、主动地构建一个“零社会危险性”的个人画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准备:
1. 夯实“基础保障”,证明无处可逃
稳定的居所:提供本地房产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证明你在本地“有根”。
固定的工作:提交劳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证明你有正当的社会联系和收入来源,不会轻易抛弃。
可靠的保证人/保证金:提供有本地户籍、固定收入和住所、信誉良好的保证人,或愿意缴纳足额保证金。这既是担保,也是你重视承诺的体现。
2. 展现“配合态度”,消除对抗误解
强调“积极配合侦查”:在申请文书中清晰说明,虽然对案件定性有异议,但自始至终遵守程序、随传随到、如实回答已知事实(注意:如实回答不等于承认指控),从未有过任何逃跑、隐匿的企图或行为。
提交“无前科劣迹证明”:如果是初犯、偶犯,这一点是证明人身危险性小的有力证据。
家庭纽带:说明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患病老人等家庭责任,这些情感纽带会让你更不可能逃跑。
3. 锚定“案件性质”,论证风险极低
案件本身情节轻微:如果涉嫌的犯罪法定刑较低(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争议数额不大,可以论证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有限。
证据状态已固定:如果主要证据(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均已由侦查机关调取固定,不存在你出去后能够毁灭或串供的空间,可以重点强调这一点。
提交书面申请与法律意见:一份逻辑清晰、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以上各点,能有效引导办案机关的审查思路。
总而言之,不认罪认罚,只是让你申请取保候审的“路”变得更需要技巧和努力,而不是彻底封死了这条路。
法律赋予了你这项权利。你需要做的,不是被动地等待,也不是简单地抱怨不公,而是主动地、有策略地运用法律和事实,去向办案机关证明一个核心命题: “即使我对指控有异议,将我取保候审也绝对不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
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完成这种“证明”,将当事人分散的优势(有家、有业、无前科、配合调查等)整合成一份无懈可击的低风险报告,从而在即便不认罪认罚的艰难局面下,依然为当事人赢得最大限度的程序自由。
记住,在法律的框架内,有理有据的“不认”,与符合条件的“取保”,完全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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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认罪不认罚不签可以吗,认罪认罚如果不认罪怎么办
内容投稿:纪菲彤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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