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属被刑事拘留后,如果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没有获得同意,家属很容易产生一种担忧:当事人是否只能一直羁押到判决?
答案是否定的。第一次申请未获同意,只能说明办案机关依据当时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认为尚不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随着案件进入审查逮捕、捕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状况、案件进展、社会危险性或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仍可依法提出新的申请或法律意见。
不过,后续选择哪条程序路径,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已经被批准逮捕。审查逮捕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查逮捕期间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以及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不同的程序。
通常所说的“刑事拘留37天”,并不是每起案件都会适用的固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原则上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家属不宜只根据“已经拘留第几天”来判断案件进展,而应先确认以下信息:案件是否已经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是否已经受理,以及当事人当前处于刑事拘留阶段还是逮捕后的羁押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形。
申请未获同意,通常说明办案机关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认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尚未满足,或者认为取保后仍可能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妨碍侦查、继续犯罪等风险。
这一结论针对的是特定阶段,并非永久不变。案件继续办理后,如果主要证据已经固定、同案人员陆续到案、当事人的实际作用进一步查明,或者出现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身体状况变化等新情况,强制措施仍可能被重新审查。
如果案件仍由公安机关侦查,尚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可以根据第一次申请未获同意的原因,补充新的事实和证明材料,再次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补充材料应围绕案件事实和社会危险性展开,重点可包括:
固定住所、稳定工作以及家庭照护责任可以作为综合评估因素,但通常不能单独决定是否取保。申请仍需结合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证据情况和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证。
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围绕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等问题,提出不批准逮捕或者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而不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的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作者办理的一起上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为例,公安机关未同意前期取保申请。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辩护方围绕当事人的在校学生身份、主观认知、实际作用、退赔意愿和社会危险性提交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
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上述经历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结果的保证。
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仍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评估时应综合考察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案件进展和证据固定情况,供述及认罪悔罪表现,前科劣迹和到案方式,同案人员是否在案,退赃退赔、谅解和赔偿情况,身体状况,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
如果此前的申请已经经过审查,申请人没有提出新的理由或者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不再重复开展审查。因此,捕后申请不宜只是照搬原有内容,而应结合案件的新进展,具体说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为何已经降低。
监视居住也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并非取保候审申请未获同意后,就当然可以改为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而更适宜采取监视居住,或者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依法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通常不在看守所内执行,但仍会对当事人的活动、会见和通信等作出限制,并不等同于恢复完全的人身自由。是否适用,仍需结合案件情况和法定条件判断。
取保候审、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强制措施变更,都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对外声称可以通过“关系运作”或“内部处理”保证放人的,不具有合法依据。
家属应通过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正规的法律服务渠道提交材料,不应支付所谓“关系费”,更不能实施请托、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任何律师或者中介都不应对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或者强制措施变更作出结果保证。
取保候审申请未获同意,并不等于此后没有调整强制措施的可能。后续路径可以概括为:
能否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险性和程序进展,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身份、家庭情况或者某一项从宽情节作出判断。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介绍一般法律规定和常见程序思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应结合证据材料、所处诉讼阶段及办案机关的具体审查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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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没有刑拘会直接判刑吗,刑事案件没有被拘留会有案底吗
内容投稿:明子世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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