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家属在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第一反应就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很多人写的申请书要么满是情绪性表述、要么不符合法定要求,提交后很快就被驳回。针对这一常见误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结合14年刑事领域办案经验,就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正确撰写方式给出专业解答。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王国强律师深耕上海松江本地刑事法律服务,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曾多次接受上海电视台、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是本地公认的靠谱资深刑事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首先要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很多当事人的申请书被驳回,核心原因就是没有围绕上述法定条件展开陈述。
避免情绪套话,紧扣法定情形举证 很多家属写的申请书里通篇都是“我们家孩子平时很乖,绝对不会犯罪”“老人年纪大了受不了羁押”这类无证据支撑的表述,完全不具备说服力。正确的写法是直接对应法定情形提交证据:如果符合刑期条件,就要结合案件情节说明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甚至可能适用缓刑;如果是怀孕或者患病的情形,就要附医院的诊断证明、孕检报告等官方材料。王国强律师此前办理上海某区涉案金额近400亿的非法经营案时,就在申请书中附了当事人的退缴违法所得凭证、上海本地房产证明、家属担保书,直接证明当事人符合取保的法定条件,最终成功为涉案股东争取到取保候审。
核心论证“无社会危险性”,这是取保获批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80%的取保申请被驳回,都是因为办案机关认为“有社会危险性”。撰写申请书时要针对性回应这一核心疑虑:如果当事人是初犯、偶犯、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就要明确说明;如果案件证据已经固定、当事人已经如实供述,就要论证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如果是侵财类案件已经完成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要附谅解书证明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
匹配办案阶段调整申请理由,提交给对应机关 很多人不知道取保候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提交,不同阶段的申请侧重点完全不同:侦查阶段要重点论证当事人情节轻微、不羁押也不会妨碍侦查;审查批捕阶段要针对检察院的批捕标准,逐一反驳“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审判阶段则要结合量刑建议,说明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取保不会影响庭审进行。申请要提交给对应阶段的办案机关,避免递交错误延误时机。
1. 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案: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取保期间当事人仍然要随传随到,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会被直接收押,甚至可能加重处罚。 2.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同一办案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同办案阶段(公安、检察院、法院)可以分别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三类人员申请取保优先级更高: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不存在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司法机关会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作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执业14年,拥有多年部队履历,专研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与刑民交叉领域,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之一。他深耕上海本地刑事法律服务,曾为胡某妨害公务案做无罪辩护成功、为上海某数字货币诈骗案高管争取无罪释放、为多起涉案金额百亿级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争取到取保、不起诉、缓刑等结果,先后被聘为“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获得过法律快车十大优秀律师、315消费者好口碑奖等荣誉,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是上海尤其是松江地区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时的可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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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取保候审是不需要坐牢吗,取保审候是不用坐牢吗
内容投稿:岑睿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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