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从上述规定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在行为外观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欺诈,只有当事人有效行使撤销权,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并由欺诈人返还因该欺诈行为取得的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并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被欺诈方也有过错的,被欺诈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没有有效行使撤销权的,即便存在欺诈,仍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是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诈骗的刑事责任与上述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在性质和严重程度有着天壤之别。在民事欺诈、刑事诈骗行为外观上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二者,在有些案件中疑难且复杂。
吴旭峰、尹振国《利用“成功学”实施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人民司法》2025年12月第24期,总第1073期,第18-22页)探讨的杨某某、徐某某诈骗案【一审(2024)浙02刑初77号,二审(2025)浙刑终123号】,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总体来说,就是从量的角度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诈骗犯罪行为人往往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财物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民事欺诈以签订、履行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从而获得对方财物为目的,更需要有价值相当的履行行为。刑事诈骗是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民事欺诈是在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的签订、履行中遭受损失,或者获取的收益低于从公平的合同中获取的收益。民事欺诈不必然导致被欺诈方遭受损失,因此,法律将撤销权赋予被欺诈方,由被欺诈方决定合同的效力,民事欺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诈骗导致对方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刑事诈骗行为人无代价或者以极小代价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法律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予以全面否定并追究刑事责任。量变导致质变,当被欺诈方从对己不利的合同的签订、履行中收益减少、遭受损失,到完全得不到刑事诈骗方相当的对待给付,合同根本目的落空,民事欺诈性质上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民事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
上述案例中,当杨某某、徐某某收取的费用高至标杆学员3万元、白金学员14万元、钻石学员60万元,而其提供的服务仅能起到对部分学员心理抚慰、精神激励作用,不具有帮助学员发家致富的具体经验、实践技巧时,杨某某、徐某某获取的高额费用,得不到其提供服务与此相当价值的支撑。由于提供的服务不具有与收取的费用相当的价值,杨某某、徐某某为了取得学员的认可,必然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让学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费用。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的逻辑结构。
社会上成功学的培训比比皆是,并不是每个成功学的举办者、组织者、收益者都必然构成诈骗罪。只有民事欺诈的程度,在量上积累到欺诈方提供服务的价值与收取的费用相比价值悬殊的情况下,才能由量变发生质变,由民事欺诈上升为刑事诈骗。
刑事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一个主观事实,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行为人一般会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故意,以此规避刑事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刑事诈骗犯罪事实的认定,一般应当综合行为人外在的行为,通过外在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当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时,应当从量和质的关系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和获利情况,对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作出准确的认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从量变到质变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不存在明确具体的、客观外在的、截然分明的分界线,越接近质变的线,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难度越大。当不易区分,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实质性的相当价值,有可能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挽回损失时,应当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民事欺诈处理,秉持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作为刑事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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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被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被诈骗多少钱最高刑期
内容投稿:魏黛文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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