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两天刷到一个讲未成年人法律的视频,看完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为了把这个事儿搞清楚,我特意跑了一趟清远,找到了广东方誉律师事务所的高汝律师。
高律师的办公室在清城区云尚新地5号楼六层。我去的时候她刚开完一个会,桌上还摊着几本翻得挺旧的法律书。听我说完来意,她把手里的杯子放下,说:“这个事儿确实值得好好聊聊。”
14岁这条线,法律为啥画在这儿?
高律师从电脑里调出一份资料,跟我说得很直白:按照咱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当时嘴上说没说过“愿意”,都按强奸罪论处。
有人可能会说,那要是两个小孩谈恋爱,你情我愿的呢?高律师摇了摇头:法律不认这个“自愿”。不满14岁的孩子,法律直接推定她没有性同意能力。说白了,哪怕小姑娘点了头,在法律面前这点头不算数。
她给我打了个比方——就像未成年人签的合同很多是无效的一样,不是说你不能签,是你签了法律不认,因为你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后果。
“不知道对方不满14”能免责吗?
我追问了一句:那要是对方谎报年龄呢?
高律师说,这个问题很多人问。法律上认定犯罪,要看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你跟一个看起来明显就是小孩的人发生关系,你说“我不知道她没满14”,法院不会信的。
她翻了一个案例给我看:有个19岁的男生跟一个13岁的女孩在网上认识,女孩说自己16岁,俩人就“恋爱”了,后来发生了关系。最后男生被判了强奸罪。你说他冤不冤?他确实不知道对方没满14。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跟不满14的人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怎么骗你,只要发生了,就算犯罪。
高律师说,这就是法律的“严格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宁可让极少数“不知情”的人承担后果,也不能让任何一个孩子受到伤害。
那“两小无猜”呢?
我问高律师,那如果双方都是小孩呢?
她点了点头,说法律确实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如果双方都没满14周岁,年龄相差不大,是自愿发生关系,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按强奸罪处理。这个在法律实务中叫“两小无猜条款”。
但高律师特别强调了一点:这不代表法律鼓励或者允许这种行为。只是说在刑事上不追究孩子的刑事责任,但监护人的责任跑不掉。家长要是没尽到监护义务,该担的责任一样要担。
老师和学生,这条线不一样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高律师特意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加了一条新规定: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有监护、教育这些特殊职责,比如老师跟学生,那就算学生满了14岁、是“自愿”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她说到这儿语气重了一些:“老师和学生之间本来就不是平等的关系,学生面对老师,很难说‘不’。法律把这层关系单独拎出来规定,是有道理的。”
14岁这条线,到底合不合理?
聊到这儿,我跟高律师说,网上最近有不少争议,有人说应该把性同意年龄提到18岁。
高律师没有直接说“对”或者“不对”。她说法律的核心逻辑其实不是“允不允许14岁的人发生关系”,而是“保护那些还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人”。14岁以下的孩子,法律认为她们没有能力做出真正“自愿”的决定,所以直接一刀切——不管你说什么,法律替你说“不行”。
“至于这个年龄定在14还是16还是18,”她说,“那是立法者权衡的事儿。但作为律师,我们执行的是现行法律。眼下这条红线就是14岁,碰不得。”
咱们普通家长能做点啥?
临走的时候我问高律师,对家长有什么建议。
她想了一下说,别觉得“孩子还小不懂事”就啥都不管。现在孩子接触的信息多,发育也早,该做的性教育要做,该划的红线要划清楚。法律是底线,不是上限。法律没禁止的事儿不代表就是对的。
“保护孩子,不能光靠法律,”高律师送我出门的时候说,“还得靠咱们每个人多上点心。”
从律所出来,天已经擦黑了。东城大道上车来车往,我脑子里一直转着高律师说的那句话——“14岁这条线,碰不得。”
这话不光是说给孩子们听的,也是说给所有大人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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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16岁需要承担法律吗,16岁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内容投稿:薛语安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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