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张智治,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合同诈骗罪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认定存在裁判困境。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普通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素,该要素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本质特征,需通过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相统一的证据链条进行综合判定。首先,本文探讨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基础,阐明其作为“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结合的内涵,剖析其与民法中“非法占有”的区别。其次,进一步分析了该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强调司法实践中综合判断的必要性,以及鉴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隐蔽性分析了刑事推定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应用。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能够有效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普通合同纠纷,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刑民交叉;主观故意;刑事推定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合同诈骗罪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认定存在裁判困境。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普通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素,该要素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本质特征,需通过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相统一的证据链条进行综合判定。然而,由于其主观性较强,且行为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真实意图,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基础
(一)非法占有目的是“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的结合
在刑法理论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并非单一维度的概念,而是包含了“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的复合结构。这种理解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均有体现,尽管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核心要义一致。从大陆法系的视角来看,德国刑法理论中的排除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意图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将财物据为己有。日本刑法理论则进一步细化为三种观点: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以及折衷说。其中,折衷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同时包含排除权利者意思和利用处分意思,即行为人不仅意图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还意图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加以利用或处分。这种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可,因为它更全面地反映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也经历了类似的探讨。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是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还应当包含对财物的利用和处分意图。这种理解与大陆法系的折衷说相契合,即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是“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的结合。排除权利者意思体现了行为人对财物所有权的侵犯,而利用处分意思则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利用意图。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中“非法占有”的区别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是“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的结合,这一内涵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存在显著区别。其一,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中“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即通过签订或履行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有欺诈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如获取合同定金、预付款等。其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中“非法占有”的欺诈内容与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实施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能力。例如,虚构单位名义、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担保等。而民事欺诈通常涉及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可能在合同条款、标的物质量等方面进行隐瞒或虚假陈述,但仍有部分事实真实。其三,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中“非法占有”的侵犯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无对价地交付财物。而民事欺诈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定金、预付款等。其四,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中“非法占有”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行为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形式可以从合同签订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行为人目的的转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合同诈骗罪签订合同时的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合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虚构主体或身份。行为人通过虚构单位名义、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其目的并非真正履行合同,而是以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例如,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或虚假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使对方误以为与其合作的是具有履约能力的主体,从而交付财物。二是夸大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夸大自身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或供货渠道等,以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例如,声称拥有大量库存或先进生产设备,但实际上并无相应资源。三是虚假担保。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产权证明等作为合同担保,使对方相信其具有履约保证,从而骗取财物。担保的虚假性直接反映了行为人对履约的无视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其次是合同诈骗罪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履行与诱骗。行为人可能先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以获取对方的信任,然后继续诱骗对方履行更多义务,最终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这种部分履行往往是表面的或象征性的,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骗取更多财物。二是资金挪用与挥霍。行为人将合同取得的资金用于非合同约定的用途,如个人挥霍、非法活动或高风险投资,导致无法归还。这种对资金的随意处置表明行为人对合同履行的漠视以及对非法占有财物的追求。三是逃避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资金、拒绝沟通等手段逃避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财物处于无法收回的状态。例如,隐匿或转移已取得的货物、资金,或通过变更联系方式、注销经营单位等方式逃避追索。
最后是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转化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可能从合法转变为非法。例如,行为人最初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这种目的的转化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素。然而,刑法条文本身并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含义进行详细阐释,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空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4)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此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导,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不用于或主要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判断。
(一)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探讨
1.合同诈骗罪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表现
合同诈骗罪中直接故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之初,就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二是积极的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积极诱导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如夸大自身履约能力、提供虚假担保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三是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行为人不仅希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例如,在取得对方财物后,迅速转移、隐匿或挥霍,以逃避返还责任。
合同诈骗罪中间接故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非法占有结果的放任。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虽未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目的,但对可能产生的非法占有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仍与对方签订合同,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加阻止。二是履约过程中的消极态度。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积极履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持消极态度,放任非法占有结果的发生。如取得对方财物后,不积极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而是将财物用于其他非合同目的。三是对危害结果的漠视。行为人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而是逃避责任。
2.合同诈骗罪中主观心态的刑事推定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具有隐蔽性,难以直接证明,刑事推定成为认定其主观心态的重要方法。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结合案件事实与社会经验法则,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刑事推定的具体运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事实的确定。确定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如虚构合同主体、隐瞒无履约能力、部分履行合同后逃匿、将取得的财物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等。二是推定逻辑的运用。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结合社会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为人取得资金后立即逃匿,且无法说明资金的合理去向,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允许反证。刑事推定并非绝对,行为人有权提供反证推翻推定结论。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积极的履约准备等,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综合判断合同诈骗罪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表现认定。一方面,应当审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行为,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一是审查主体资格,检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虚构身份或单位的行为。二是评估履约能力,评估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三是分析合同条款,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价格、履行期限或责任条款。四是审查担保情况,检查行为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伪造或无效担保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当观察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包括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按约定使用取得的财物、是否采取逃避责任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转化等。一是观察履行行为,观察行为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存在部分履行或逃避履行的行为。二是分析资金流向,分析行为人取得的资金是否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存在挪用或挥霍的情况。三是评估逃避行为,评估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如隐匿财产、转移资金或拒绝沟通。四是考虑目的转化,考虑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行为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的态度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通常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推脱责任、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行为则可能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该罪认定的关键。本文深入研究其理论基础,阐明其为“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的结合,且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显著区别。进一步分析其存在形式,包括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及行为人目的的转化。最后探讨认定方法,鉴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隐蔽性,刑事推定是重要手段,需综合行为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及事后态度等因素判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诈骗犯罪不断涌现,如网络诈骗、金融创新领域的诈骗等。这些新型犯罪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的研究可以聚焦于如何在新型诈骗犯罪形式下准确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文献
[1] 殷玉谈, 丁晶.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1): 41-50.
[2] 梁华仁, 张先中. 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3): 76-81.
[3] 夏朝晖. 试论合同诈骗罪[J]. 法商研究, 1997(4): 76-81.
[4] 陈增宝.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之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2): 40-50.
[5] 张明楷. 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J]. 东方法学, 2020(1): 34-48.
[6] 李英才. 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 政法论坛,2002(5): 81-85.
[7] 鞠佳佳.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双层界分[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6): 141-145.
[8] 齐章安,周少华.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J]. 法律科学,1999(5): 65-72.
[9] 王延祥.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J]. 政治与法律,2003(3): 69-72.
[10] 孙国祥. 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J]. 法学论坛,2004(4): 69-72.
[11] 舒洪水.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12(1): 45-53.
[12] 高铭暄, 孙道萃.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J]. 法治研究, 2012(2): 3-9.
[13] 陈庆瑞. 合同诈骗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 2017(24): 86-94.
[14] 何荣功.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3):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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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律师诈骗案件,律师骗当事人的手段有哪些
内容投稿:宋世航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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