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语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创设“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从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出发,通过检察官说法、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践行检察为民的情怀。
● 每期一问●
如果债务人尚未还清债务,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公民合法债权如何保护?本期检察官以一个案例为您解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两年后归还。然而,借款期满前,张某因意外不幸去世。李某得知后,要求张某的妻子胡某和儿子小张偿还债务。胡某告诉李某,她和张某早在数年前已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儿子小张认为债务是张某个人所欠,人死债消,欠款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和小张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举债前已与胡某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去世后,其房产、存款等财产由其子小张继承和管理,该遗产数额高于该欠款数额,小张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张某生前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5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是否随之消灭?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要注意的是,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
本案中,小张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张某的房产、存款等遗产,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检察官提示
债权人得知债务人死亡后,应及时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主张债权,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五检察部 王挺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欠钱不还儿子需要还吗,儿子欠钱还不上父母有义务还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儿子欠款不还父亲有责任吗,欠钱不还对子女的影响有多大
内容投稿:傅锦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