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早年结婚后育有两名女儿。婚姻存续期间,男方长期未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开支。2025 年 3 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两名子女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自愿全部承担。但离婚后,女方收入逐年下滑,独自承担两名孩子的抚育开支压力巨大,而男方有稳定收入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于是,女方以两名女儿作为原告,委托文灏律师提起抚养费诉讼。庭审中男方答辩称离婚调解已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还主张抚养费与子女探视权绑定。
文灏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完整证据链,调取女方收入流水、子女日常支出凭证、离婚调解书、男方收入陈述记录,固定女方经济困难、男方具备支付能力的关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重点阐述父母抚养义务系法定强制义务,子女独立享有抚养费请求权,不受夫妻离婚内部协议约束。同时针对男方“探视权抵扣抚养费”的抗辩意见当庭驳斥,明确探视权与抚养费分属两项独立法定权利,不能相互捆绑对抗。法院最终采纳了文灏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判令男方补付离婚后全部拖欠费用,并按月定期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调解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仅约束男女双方,不能剥夺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这起案件中,文灏律师成功厘清离婚协议与子女法定权利的法律边界,为未成年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另一案例是多年滚动借贷形成的结算借条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自 2012 年起发生两笔现金借贷往来,期间持续对账、更换借条。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被告出具总借条确认欠款 12 万余元,并约定分期还款计划,但仅偿还 30000 元后,剩余近 10 万元长期拖欠。出借人多次催收无果,委托文灏律师起诉维权。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借贷事实不成立、债务已全部清偿、借条内含利息部分应当剔除等多重抗辩。
文灏律师完整整理历年借款沟通记录、历次对账凭证、被告全部还款流水、案涉原始借条原件,清晰证实案涉文书为多年旧债统一结算凭证,并非当日新借款。针对被告的抗辩,紧扣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被告无任何录音、聊天、证人等证据佐证其主张,无法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法院采信了文灏律师的全部证据链,认定借条合法有效,扣除已还款后判令被告全额清偿剩余欠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多年借贷本息统一结算形成,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这两起案例启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婚姻家庭事务,还是经济往来,都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在婚姻关系中,关于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的约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借款等事宜时,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借条,并保存好相关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的文灏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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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没有结婚抚养费标准一般是多少钱一个月,没结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内容投稿:尤春桐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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