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猥亵罪不需要DNA,不需要传统物证,证据链完整就能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从头到尾没提过“生物物证”四个字。这个认知差距,是过去几十年司法惯性留下的烙印,不是法律本身的门槛。
法条写的是什么
现行有效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只规定了三个要素: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行为(强制猥亵)、对象(他人或妇女)。没有“必须提取到DNA”、没有“必须有身体接触痕迹”、没有“必须有监控录像”。这些要求,都是司法实践在长期办案中自我叠加的“默认前提”,不是立法者写在纸上的条文。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把“隔空猥亵”明确入罪: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隔着屏幕,连身体都没碰到,生物痕迹从哪来?这个司法解释等于直接宣告:没有身体接触,照样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既然连“接触”都不是必须的,DNA就更不是了。
实际上怎么判
近10年的生效判决,已经把这条路走通了。
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42号齐某案确立了一个核心规则: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的陈述中只要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特殊性细节”,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印证,就可以作为定案核心依据,不需要依赖生物痕迹。
这个规则在各地判决中被反复验证。
张豪猥亵儿童案。56岁超市老板被指控猥亵8岁女童,DNA送检没检出他的痕迹,超市里没监控,他本人零口供,还反咬一口说女童偷东西诬陷他。定罪靠什么?女童准确描述了超市二楼卧室床的样式、床头柜颜色、卫生间角落的蓝色塑料盆——这些细节跟警方现场勘查完全吻合。
加上超市外公共监控拍到女童进店时蹦蹦跳跳、跑出来时脚步凌乱的反差,直接击穿了被告人的谎言。法院判了三年六个月。
鄂州王某案。同样零口供、无监控、无痕迹物证。检察官做了三件事:让被害人描述只有亲历者才知道的细节,去现场复勘发现案发地是废弃小路、跟被告人说的“正常路过”对不上,再做侦查实验——正常通过只要2分钟,但周边居民证实当时停留超过5分钟。
法治周末刊载鄂州零口供猥亵案相关报道
三组证据交叉印证,被告人认罪,判了一年八个月。
武汉陶某案。幼儿园足球教练把5岁女童带进器材室,器材室里没监控,他零口供,说“只是送礼物”。但周边监控拍到他把孩子带进另一间教室长达一分钟,期间有小朋友推门推不开。检察官反问:“什么礼物需要关门送一分钟?”法院判了两年六个月,外加五年从业禁止。
江苏王某强制猥亵案。成年被害人,车内密闭空间,双方各执一词,没有生物物证。突破口是从被害人手机里恢复了30分钟的完整原始录音,录音里清楚记录了强行搂抱摸胸、被害人明确喊“不要”并挣扎反抗的全过程。法院判了拘役五个月。
这些案子有一个共同特征:DNA没检出、现场没监控、被告人零口供——三个传统意义上的“硬证据”全缺,但都定了罪。
证据链怎么搭起来的
逻辑不是“没有DNA也能定罪”,而是“证据链闭环了,DNA有没有不重要”。
公安机关的办案规范写得很清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要求以生物痕迹、监控录像为核心取证方向,应该优先固定被害人陈述中“具有特殊性、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通过现场勘查、侦查实验、周边证言等方式对细节印证。
检察机关的裁判逻辑更直接:如果被害人陈述前后一致、包含无法凭空捏造的唯一细节,且该细节得到至少一项独立客观证据(现场特征、行为轨迹、状态反差等)印证,同时被告人无法对关键细节作出合理解释,就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翻译成人话:一个8岁的孩子不可能凭空编出“蓝色塑料盆放在卫生间墙角”这种细节,除非她真的进去过。如果她进去过,而被告人声称从未带她上去,那谎言就破了。这个逻辑不需要DNA参与。
但有一个硬底线
证据链不闭环,不能定罪。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只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没有任何独立客观证据可以印证,那就属于“孤证”,必须坚持疑罪从无。
这条边界在实践中很清晰:被害人说了什么,得有别的东西能验证。验证的可以是现场勘查结果、行为轨迹、监控拍到的时间反常、周边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只要有一项独立证据能跟被害人陈述中的关键细节对上,孤证就变成了证据链。
为什么你会觉得“必须有DNA”
这个错觉不是凭空来的。
传统猥亵案件里,身体接触几乎是标配,DNA、痕迹、监控是办案的“老三样”。久而久之,司法机关自己也形成了惯性——没有这些,就觉得证据不够硬。2017年骆某隔空猥亵案一审,法官就因为“没有身体接触”判了未遂,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才改判既遂。
最高检2018年发布指导案例,本质上就是在纠正这个惯性。但惯性纠正需要时间,公众认知的更新更慢。到今天,很多人脑子里还是“没DNA就定不了”——这个印象是司法惯性留下的,不是法律本身的规定。
一句话总结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从来没要求过DNA,2023年司法解释连“身体接触”都从构成要件里拿掉了,近10年的生效判决反复验证:只要被害人陈述中的非亲历不可知细节能被客观证据印证,证据链闭环,该判就判,DNA有没有都行。
但反过来,如果只有被害人一方的说法,没有其他任何东西能验证,那疑罪从无,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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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郑伟嘉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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