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是律师会见权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条明确规定: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进一步细化:
>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该条还明确列举了看守所不得采取的拒绝手段:
>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一)三类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已从需要许可会见的案件范围中删除。此前2012年刑诉法曾将此类案件纳入许可范围,但现行法律已取消这一限制。
(二)许可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
>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也强调:
>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三)"有碍侦查"的法定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列举了"有碍侦查"的四种情形:
>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作出了完全一致的规定。
综合上述法条,看守所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缓安排律师会见:
(一)程序性拒绝(非实质性拒绝)
1. 律师证件不全:律师未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这是看守所查验职责所在,但律师补齐材料后应当安排。
2. 三类特殊案件未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未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此时看守所是依据侦查机关的通知执行,而非自行决定拒绝。
(二)实质性拒绝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会见时,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的四种情形:
>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但需注意,该条针对的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如监护人、亲友等),辩护律师不适用此条限制。
以下情形均不构成看守所拒绝会见的合法理由:
1. 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即使律师未提前预约,看守所也应当安排会见,不得拒绝。
2. 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看守所不得以办案机关未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3. 要求提交额外材料:不得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
4. 以案件敏感为由拒绝:除法定的三类特殊案件外,看守所无权以案件性质敏感为由拒绝会见。
5. 以会见影响侦查为由拒绝:除经法定程序认定存在"有碍侦查"情形外,不得以此为由拒绝。
如果看守所违法拒绝会见,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 "律师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看守所予以纠正。"
律师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看守所原则上不得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且不得附加任何额外条件。
仅在以下例外情形下,看守所可以拒绝或暂缓安排会见:
1. 律师证件不全,补齐前可暂缓;
2.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未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
3.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会见,且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看守所以任何理由拒绝律师会见均属违法,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维护自身执业权利和当事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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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看守所不让家人联系是什么原因,看守所不接受条件
内容投稿:汪璇若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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