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
旭日街办、罗桥街办、兴园街办、枫岭头镇、石狮乡。
补偿标准:
区片价(水田):
4469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4699元/亩
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9948元/亩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5644元/亩
未利用地不低于8939元/亩。
二类土地:
茶亭镇、皂头镇、尊桥乡、董团乡。
补偿标准:
区片价(水田):
41882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1882元/亩
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8060元/亩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658元/亩
未利用地不低于8376元/亩。
三类土地:
煌固镇、田墩镇、花厅镇、上泸镇、四十八镇、湖村乡、清水乡、应家乡、黄沙岭乡。
补偿标准:
区片价(水田):
39387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9387元/亩
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6389元/亩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785元/亩
未利用地不低于7877元/亩。
四类土地:
郑坊镇、华坛山镇、五府山镇、望仙乡、石人乡、铁山乡。
补偿标准:
区片价(水田):
3729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296元/亩
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988元/亩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053元/亩
未利用地不低于7459元/亩。
1)土地补偿费有哪些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建设工程应当公示的内容主要涉及规划及招投标相关信息。具体而言:
1. 城乡规划的公示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镇规划进一步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细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这些规划内容,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对公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应当进行公示,以便公众了解并参与其中。
2. 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的公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关键信息。开标过程也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的具体公示内容,但它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并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相关信息的公示,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建设工程应当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详细信息以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应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这些公示内容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建设工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1、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可能为几十万元。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第二十四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现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龙树活、施某某、冯光洋等与珠海市越某某某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叁阳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特许经营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四原告,暂计至起诉日止利息约为33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26日的经济损失79254元给四原告;
4、判令被告赔偿整店装修费用375000元及2019年4月20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经济损失92900元(租赁押金62000元、铺租30900元)给四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2019年4月20日被告将所有厨师团队撤回后,一直没有再配备厨师团队给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单方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现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被告应返还150000元特许经营费给原告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整店装修费用375000元及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解除协议之日止经济损失包括营业额(平均4000元/天)、员工工资(8名员工,2500元/人/月)、铺租(30900元/月)]。
解除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珠海市越某某泰某某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驳回原告阳春叁阳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某、万某某等与王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王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各享有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街××幢××层店屋(房产证号:
广房证字第2××2号)34.1325%、20.7125%、4.1625%、4.1625%的产权份额,被告向四原告支付对应份额的房产折价款(房产估值为50万元);
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王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各享受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街第七幢的第二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广房证字第9××7号)的34.1325%、20.7125%、4.1625%、4.1625%的产权份额,被告向四原告支付份额对应的房屋折价款(房产估值为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后三人于1996年10月26日在广丰区××街××号处签定《三姐妹联合集资购置房产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王某某、王某某某、王某某三人对上述房屋共同所有,任何单独一人或二人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变更和出卖转让等条款,另上述房产以王某某某的名义登记注册办理房屋产权证。
确认位于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街××幢××层店面(房产证号:
广房证字第9××6号,后变更为广房证字2××2号)和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街第七幢的第二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广房证字第9××7号)两处房产由原告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各拥有8.73%份额,原告王某某拥有1.19%份额,被告王某某某拥有67.85%份额,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某、王初王某某某各拥有1.19%份额,上述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被告王某某某按第一条明确的份额支付相关款项给各原告及各第三人。
✎姚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姚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商住区B区二层底店20号(即包头市东河区)房产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并且将其中的共同所有房产的50%归二原告所有;
2、依法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归原告所有的50%分户产权手续;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3年姚某某、王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共同筹资经营冷饮批发,双方共同出资自建门店,后遇拆迁补偿现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商住区B区二层底店20号房产,后因经营问题,无法合伙经营,姚某某与马某某于2007年7月10日达成《关于门市财产分割各自独立经营的方法》,在该办法中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针对合伙期间的清算以及对财产分割、房屋分配进行的细化和明确。
驳回原告姚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二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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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上饶广丰拆迁标准房有哪些,广丰区拆迁最新通知
内容投稿:韦婷汐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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