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在一定情况下,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是要 承担连带责任 的。 我摘录了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的一些法条供您参考: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 实际控制人 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后共同开办的公司破产,需按公司法规定处理债务,同时考虑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债务承担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不直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2. 若股东(包括夫妻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转移资产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离婚对公司债务的影响
1. 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但公司债务的承担不受离婚影响。若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活所负),则双方需共同承担;若为个人债务,则由各自承担。
2. 股权分割与债务责任:离婚可能导致股权分割,但分割后的股东仍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若分割后股权比例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仅影响内部权益分配。
3)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处理
1. 破产申请与受理:公司破产时,需按《公司法》及相关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清算责任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事务。
2. 债权申报与清偿: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申报债权,管理人核查后按顺序清偿债务。若夫妻股东存在个人担保或借款,需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
3. 财产分配与终结:破产财产变价后,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税款和普通债权。资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后,公司可能注销。
1.经营主体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共同经营破产,对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要用夫妻共同及个人财产偿债,债权人可起诉夫妻双方。
2.经营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夫妻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担有限责任。足额出资且无逃债行为,无需用个人财产偿债。
3.出资不实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处理配合清算,有争议可诉讼解决。
✎林某某、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林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确认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210707.1元;
3.对上述共同债务依法分割,由吴某某承担105353.55元的债务。
事实和理由:
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5月25日在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210707.1元并未处理,现林某某就该债务另行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故林某某提起上诉,现就夫妻共同债务210707.1元的由来叙述如下:
林某某结婚前没有固定工作与收入,也没有积蓄,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林某某也没有工作和收入,吴某某在此期间虽然有工作,但收入不稳定,夫妻共同生活入不敷出,据了解吴某某因经营大排档失败而清空了所有积蓄,自从林某某怀孕、生产、哺育、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费用均由林某某一人承担,但因其没有工作收入,吴某某也不负担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林某某只能靠借款和其父母支持勉强度日。
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某某支付夫妻共同债务24567元,一审法院应向林某某退回230元,吴某某应向一审法院交纳230元。
✎荀某某、朱某某1与晏某某、朱某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荀某某、朱某某1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退一万步讲,即便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审法院也不应当判决由上诉人荀某某一个人来全额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一般是一人偿还一半,故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全额承担是错误的。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钟某某、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上诉人钟某某上诉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婚内欠长人皮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302民初6293号中的债务199384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万元整;
2、判令钟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婚内共同经营娜么潮鞋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巨易鞋业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工人工资19394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万元整;
3、判令钟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上诉人因发2018年9月份工人工资向招联金额及网商银行贷款的10万债务,由被上诉人承担5万元;
4、判令钟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上诉人因发2018年9月份工人工资将婚前财产路虎汽车抵押借款的10万元债务,由被上诉人承担5万元整;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杨某某确实是实际经营者,而且公司正在清算,上诉人承担公司股份95%,作为夫妻实际经营者以及共同经营的理念,上诉人承担着公司95%的责任以及债务,杨某某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又是实际经营者参与共同经营应当承担一半责任,而且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以及追缴股东出资中,且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浙0302民初9116号案件中已经申请杨某某为公司连带责任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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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夫妻共同经营破产后该怎么处理呢,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共同承担案例
内容投稿:汤瑶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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