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项目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属三类地区
火炬区、五桂山、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
1、三类地区的补偿标准为:
耕地78万元/公顷,园地60万元/公顷,林地27.7万元/公顷,养殖水面8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万元/公顷。
2、四类地区的补偿标准为:
耕地70.2万元/公顷,园地54万元/公顷,林地2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6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按预征地公告公布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1、水田2000元/亩。
2、草地3000元/亩。
3、菜地3000元/亩。
4、水产养殖:
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3500元/亩,鳗鱼、桂花鱼等优质鱼类5500元/亩,甲鱼6000元/亩,虾类4000元/亩。
5、连片种植:
(1)蕉林6000元/亩。
(2)荔枝、龙眼树:
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18株/亩的,每亩补偿3.5万元
平均树冠每棵3米(含3米)至6米,种植密度不少于30株/亩的,每亩补偿2.5万元
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3米,种植密度不少于70株/亩的,每亩补偿1.5万元
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种植密度不少于150株/亩的,每亩补偿0.5万元。达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平均树冠宽度的果树混栽的,按比例取平均值计算。
(3)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橙树、柑橘、柿子、黄皮、番石榴、火龙果等)补偿标准:
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万元
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补偿1.5万元
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达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平均树冠宽度的果树混栽的,按比例取平均值计算。
(4)草莓3000元/亩。
(5)经济林、竹林3000元/亩。
6、苗圃只作搬迁补偿。苗圃搬迁费按1元/棵计算,最高补偿额不超20000元/亩。
7、花木场只作搬迁补偿,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特殊种植(养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只作搬迁补偿,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9、林地。对于使用林地进行种植,但未与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或者未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补偿对象为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
已与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或者已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补偿对象为承租人或者已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10、经市农业、林业、渔业等职能部门核定,属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的不合理种养部分不予补偿,自行清理。
11、作征收补偿的青苗,由征收部门处理。
12、政府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栽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13、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构建筑物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4、零星青苗补偿见附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太玉园棚改政策需依据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执行,以下从棚改房政策、补偿安置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进行解析:
1)棚改房政策背景与目的
棚改房是我国政府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推进城市化进程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旨在通过拆迁重建或综合整治的方式,提升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面貌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2)补偿安置政策
1.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会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并额外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 产权调换:提供安置房给被征收人,通常按一定比例置换,如1:1.2。若安置房面积超出或小于应置换面积,将分别进行差价补交或货币补偿。
2. 补偿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降低,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
3)土地政策
1. 土地供应:棚改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为主,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用地则以有偿方式供地。政府优先安排棚改项目用地指标,并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 土地性质变更:若棚改房所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改造过程中会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原本就是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后土地性质一般不变。
4)政策获取途径
1. 政府官方网站:访问所在地区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查找涉及太玉园棚改的相关政策公告、通知及新闻动态。
2. 政务服务热线:拨打当地政务服务热线(如12345),咨询太玉园棚改政策的详细内容。
3. 拆迁主管部门:直接联系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局或房屋征收部门等拆迁主管机构,咨询棚改的背景、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实施步骤等具体政策内容。
✎青岛佳艺影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慧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将租赁房屋因拆迁产生的停业损失、装修和改扩建补偿及设备搬迁、安装费用等拆迁补偿暂计10000元依法支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房屋补偿费用8129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
原告租赁被告位于胶州湾工业园云泰路4号原告西侧厂房中大门东侧的厂房4197.3平方米,土地面积26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38万元,每半年交付一次,租期内如要对租赁空地进行再建设,租赁费扣除空地租赁费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
被告青岛东方慧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佳艺影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补偿款387900元,案件受理费11929元,由原告青岛佳艺影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11元,由被告青岛东方慧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118元。
✎谭某某、区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谭某某、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承租房屋装修补偿款(含附属物价值)126853.20元、住改非经营性增计补偿款235641元、附属物补偿47073.40元、搬家补助费及农具搬迁损失费35600元,合计445167.6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按照《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政府拆迁时装修费用和增加各项投资资金归原告所有,故装修补偿款和增计补偿款应属原告,同时,原告承租房屋改变用途作经营性用房,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按照《赣县区城南西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住改非的增计补偿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黄为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谭某某、区某某支付住改非现值补偿235641.42元、装修现值补偿117447.3元、附属物现值补偿44553.4元、搬家费3000元,合计400642.12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
✎王某某、范某某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补偿金额为18911.01元。
综合费用也是这样计算,其并非不愿意给他钱,是有人在中间捣鬼,把拆迁办不该漏出数据给他,还挑拨可拿多少钱,导致这场纠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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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兰州西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兰州市拆迁征收公告
内容投稿:苏丹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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