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受理后指定财产管理人
3)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
4)制定和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程序开始,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6)执行完毕,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宣布企业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又查出的破产财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应当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 根据破产法的原则,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本应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程序终结后才被发现。
2. 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
▷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登记和评估,确定其价值。
▷ 随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报告新发现的破产财产情况,并申请法院重新启动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
▷ 法院在审核确认后,会依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接着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债权人有权依据法院的决定参与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分配。
▷ 同时,债权人也有义务遵守法院的分配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申报和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又查出的破产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登记、评估,并向法院报告申请重新分配。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对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财产再次分配,需按特定程序进行。
首先,要有可供分配的财产。
这可能源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未分配财产,比如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分配的财产,或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等应追回的财产。
接着,由管理人拟定再次分配方案,内容涵盖可供分配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各债权人受偿比例等,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若债权人会议通过,该方案需经法院裁定认可;
若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可由法院直接裁定。
最后,依裁定认可的方案实施分配。分配顺序仍按法定清偿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
✎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与北京申全福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华汇中心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华汇中心认为,对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继续追偿债务人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具体追偿的方式,是集体统一进行追偿还是独自追偿,法律并无限制性规定,应当以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原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68元,由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北京正中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某某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原告正中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郭某某、许某某赔偿损失916457.5元,归入北京丽某某华紫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某公司)破产财产;
2、判令郭某某、许某某赔偿正中沅公司垫付的清算费用5000元,归入丽某某公司破产财产;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郭某某、许某某负担。
许某某在丽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下落不明,而郭某某未提供监事许某某的联系方式,并以丽某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停业多年、财务账册等资料已丢失为由,未向管理人移交丽某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丽某某公司主要财产处于不明的状态,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丽某某公司无法进行有效清算。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916457.5元,该款项归入北京丽某某华紫科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案件受理费13015元,原告北京正中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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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破产的财产再次分配如何进行清算,破产后资产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岑振宸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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