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
农用地9.0308公顷(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3.5477公顷,有林地0.0138公顷,果园2.3338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
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2、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
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
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偿费用为268.7675万元。
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1)被征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697.8602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和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0625万元(其中白马石村20.2335万元,北上高村98.829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内为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设立账户,并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该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经泰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泰山区分局、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辖区所属企业就业。
(四)三合社区因系国有用地,社区居民均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不再另行进行社保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对于合村并镇过程中,户口不在村里但有房子的情况,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解答:
1)房屋补偿问题
1. 房屋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 房屋补偿的实际情况:在合村并镇过程中,如果户口不在村里但拥有房屋,当事人依然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补偿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具体方式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2)安置补助问题
1. 安置补助的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2. 安置补助的实际情况:安置补助通常与户口和村民资格相关联。在合村并镇过程中,如果户口不在村里,可能无法享受到与村民相同的安置补助待遇。这包括可能的安置房面积、宅基地面积分配等。
3)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1.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尽管户口不在村里,但只要房屋合法存在,当事人依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房屋被拆迁且未获得新的宅基地或安置房,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合村并镇过程中,户口不在村里但有房子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但可能无法享受到与村民相同的安置补助待遇。同时,只要房屋合法存在,当事人依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具体补偿和安置方式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进行各种补偿。
一般来说有: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拆迁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 鼓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
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搬迁的新的定价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住宅基准面积补偿面积基准面积 安置房重新定价。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根据《新拆迁法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张某某某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要求三被告共同负责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的内原有被拆除的二层住宅房屋18间(一层8间、二层10间)予以重建恢复原状,若无法恢复,请求三被告赔偿2082894元,并给与购买一套两居室安置房屋的资格。
之后,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黑桥村委会与腾退方中交公司均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
被告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某一百五十八万零一百六十七元,案件受理费22904元,由原告张某某某负担388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2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安某某、安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某某录将侵占原告安某某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
2.判令被告安某某录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安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1.要求被告从原告房屋南某某养乾房屋北墙外粉水泥面外延向北测量11.35米,超出部分由被告拆除;
2.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相邻而居,被告建房时侵占原告宅基地并将两家共用之排水渠堵塞,致使水流向原告家中,原告家地面、墙面受长期浸泡,严重影响房屋安全。
被告安某某录停止对原告安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被告安某某录将其南墙外侧部分伸入原告安某某宅基地范围(从原告安某某南某某养乾房屋北墙红砖外侧向北延伸11.35米)内的建筑予以拆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原告安某某因变更诉讼请求交纳的5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范某某、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北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范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恢复原状,在涉案院落的附近为上诉人再新建一处院落,且占地面积不低于被拆除院落的面积;
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均由北迎村委会承担。
原审法院没有依据侵权基本事实公正判决,却认为涉及宅基地范围确定、宅基地分配条件、村民会议决议等问题的村民自治行为,从而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范某某负担350元,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北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5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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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泰安农村拆迁补助标准是多少,泰安的拆迁房屋补偿
内容投稿:何泽华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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