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户口不在娘家拆迁没有补偿。如果外嫁女在新居住地不享有土地及房屋权益,那么尽管外嫁女的户口迁出了娘家,还是可以在原村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但是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迁出后落到了婆家,且享有土地和房屋权益,那么娘家拆迁是不能获得补偿的。如果有外嫁女离婚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时候,在计算安置补助费时,也应该要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根据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后,外嫁女是否有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户籍状态、土地及房屋权益状况以及拆迁政策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户籍状态与补偿权益
1. 户口未迁出:若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娘家村集体,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她通常被视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宅基地拆迁时,她有权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如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安置费等)和土地征收的补偿(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2. 户口已迁出:若外嫁女户口已迁出,但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新的宅基地,也未享受到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同时她对娘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拥有所有权,则在娘家宅基地拆迁时,她可以就房屋部分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但通常不能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2)土地及房屋权益状况
1. 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公民对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无论外嫁女户籍是否迁出,只要她在娘家拥有合法房产,就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拆迁补偿。
2.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通常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外嫁女户口已迁出且在新的居住地已取得宅基地或享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则她可能不再享有娘家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3)拆迁政策规定
不同地区的宅基地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判断外嫁女在拆迁中的权益时,必须详细了解和参考当地的政策和法规。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外嫁女有特殊的补偿安排或优惠政策。
外嫁女拆迁房屋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判断。
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本村,且在娘家有宅基地或房屋等合法权益,那么在娘家拆迁时,她应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 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出,但在夫家未取得新的宅基地权益等,而娘家房屋有她的份额,她对该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也有权益。 然而,若外嫁女户籍迁出,在夫家已取得相关权益,且在娘家无合法房产等权益,一般不能获得娘家的拆迁补偿。 实践中,若权益受损,可先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李某某、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居委会鲤鱼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900元;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中保全费、公告费的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关于外嫁女的内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u003e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依法是无效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第三批征地补偿款9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居委会鲤鱼潭村民小组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征地补偿款4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居委会鲤鱼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900元;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中保全费、公告费的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关于外嫁女的内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u003e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依法是无效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第三批征地补偿款9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居委会鲤鱼潭村民小组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征地补偿款4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居委会鲤鱼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900元;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中保全费、公告费的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关于外嫁女的内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u003e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依法是无效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第三批征地补偿款9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居委会鲤鱼潭村民小组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征地补偿款4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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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外嫁女拆迁补贴标准是多少,外嫁女娘家拆迁
内容投稿:纪盈妍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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