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公司股东没实缴怎么办,公司资金实缴为0强制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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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实缴为0强制执行怎么办,强制执行中公司股东没实缴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公司没钱可以执行老板吗

不能够执行个人名下的财产。若个人同时为公司的股东且注册资金没有实缴的话,构成人格混同,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强制执行中公司股东没实缴怎么办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追缴未实缴的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实缴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偿还公司债务。

2)执行股东的财产

如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未实缴出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股东的财产进行执行。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权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股东的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除了追缴未实缴的出资和执行股东的财产外,执行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例如,可以对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或者对公司进行搜查,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公司股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实缴出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这些措施包括追缴未实缴的出资、执行股东的财产以及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等。但具体的执行措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在商业活动中,有些公司在注册时虽然登记了注册资本,但资金实缴却为0。

当公司面临债务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就会让债权人陷入困境。

公司资金实缴为0,意味着公司可能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似乎难以得到保障,那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了解公司实缴情况的调查方法

要解决公司资金实缴为0强制执行的问题,首先得搞清楚公司的实际情况。

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登记的股东出资信息,看看股东是否承诺了出资以及出资期限等。

还可以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这些能从侧面反映公司的资金状况。

比如,一家贸易公司在强制执行时,债权人通过查询财务报表发现公司账户长期没有资金流入流出,初步判断实缴为0的情况属实。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郑某某、王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郑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

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履行了作为发起人股东实缴资本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显示,深能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2.2亿元时,上诉人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根据章程认缴的注册资本13794万元(占股62.7%)于2019年3月18日前全部实缴。

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显示,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上诉人先后向控股股东“深能公司”转让30%股份进行质押,以换取重大项目再融资,上诉人股份减持到32.7%,相应认缴和实缴资本修改为719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实缴,一审法院判决对此没有异议。

3、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和《国家企业信息公司条例》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和抽查中对深能公司经营状况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没有提出任何违法异议。

(二)上诉人不应承担代持股份未实缴1056万元资本的责任。

1、深能公司股东王某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和债务影响,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退出公司,公司与其签署了《退股协议书》,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甲方回购乙方的股份将作为公司管理股,暂由甲方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代持,在代持期间不承担实缴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忽视了上诉人根据退股协议书代持股份的事实,根据《合同法》该退股协议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退股协议书相关条款,上诉人不应承担代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1056万元的实缴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深能公司与王某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所代持的股份理应是公司收购的“管理股份”上诉人不是该股份的受让人。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诉人代持股权所对应的实缴资本1056万元的出资期限是2025年12月31日(由2020年12月31日变更)。

根据深能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变更信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2亿元的出资期限是2024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进行强制执行,严重侵犯了上诉人、股东和公司法人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权益,执行法院不能将执行任意扩张。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违背了《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1、一审法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电子证据,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2、一审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判决书中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没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所代持的股权认缴资本(1056万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综合,上诉人认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1民初4号判决,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对深能公司所负债务在105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实且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本人自叙未缴,并以此判决为被执行人”的观点和依据完全错误,完全曲解了上诉人的法庭陈述,轻视上诉人出示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电子证据和股票证明等证据,上诉人认为完全履行了股东实缴资本的责任和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贵州深能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郑某某、王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郑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

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郑某某履行了作为发起人股东实缴资本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显示,深能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为2.2亿元时,上诉人郑某某作为公司发起人根据章程认缴的注册资本13794万元(占股62.7%)于2019年3月18日前全部实缴。

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上诉人先后向控股股东“深能公司”转让30%股份进行质押,以换取重大项目再融资,上诉人股份减持到32.7%,相应认缴和实缴资本修改为719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实缴,一审法院判决对此没有异议。

3、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和《国家企业信息公司条例》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和抽查中对深能公司经营状况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没有提出任何违法异议。

(二)上诉人不应承担代持股份未实缴1056万元资本的责任。

1、深能公司股东王某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和债务影响,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退出公司,公司与其签署了《退股协议书》,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甲方回购乙方的股份将作为公司管理股,暂由甲方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代持,在代持期间不承担实缴义务。

原审法院判决忽视了上诉人根据退股协议书代持股份的事实,根据《合同法》该退股协议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退股协议书相关条款,上诉人不应承担代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1056万元的实缴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深能公司与王某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所代持的股份理应是公司收购的“管理股份”上诉人不是该股份的受让人。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诉人代持股权所对应的实缴资本1056万元的出资期限是2025年12月31日(由2020年12月31日变更)。

根据深能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变更信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2亿元的出资期限是2024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进行强制执行,严重侵犯了上诉人、股东和公司法人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权益,执行法院不能将执行任意扩张。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违背了《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1、一审法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原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电子证据,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2、原审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判决书中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没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所代持的股权认缴资本(1056万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1民初9号判决,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对深能公司所负债务在105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实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本人自叙未缴,并以此判决为被执行人”的观点和依据完全错误,完全曲解了上诉人的法庭陈述,轻视上诉人出示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电子证据和股票证明等证据,上诉人认为完全履行了股东实缴资本的责任和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贵州深能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台州黄某某塑业有限公司、黄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黄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黄某某向黄某某公司缴纳出资704000元;

2.郑某某向黄某某公司缴纳出资88000元;

3.叶某某向黄某某公司缴纳出资88000元;

4.被告黄某某、郑某某、叶某某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现黄某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黄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704000元,被告郑某某、叶某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黄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88000元,被告黄某某、叶某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强制执行中公司股东没实缴怎么办,公司资金实缴为0强制执行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资金实缴为0强制执行怎么办理,实缴公司被执行没钱

内容投稿:时延浩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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