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以发票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
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4)后续治疗费:
二次手术的费用
5)护理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6)残疾辅助器费:
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7)交通费:
500-2000元
8)残疾赔偿金
9)鉴定费:
依发票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车祸中一人两个十级伤残的赔偿金计算,主要涉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同时可能包括其他相关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1. 伤残系数的确定:根据相关规定,十级伤残的伤残系数为10%。当存在两个十级伤残时,综合伤残系数通常会在10%至20%之间酌定,一般取12%左右。
2. 赔偿年限的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例如,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万元,赔偿年限为20年,伤残系数为12%,则残疾赔偿金为50000×12%×20=120000元。
2)其他相关赔偿项目
除了残疾赔偿金外,还可能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项目。这些费用的计算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3)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两个十级伤残,受害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style":"","tagType":9}],"style":""}],"
1.车祸十级伤残赔偿和年龄相关,残疾赔偿金是赔偿重要部分,计算时会考虑伤者年龄。
2.通常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算,定残日起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
4.如两人伤残等条件相同,六十周岁以下和以上者,后者残疾赔偿金会因年龄增长而减少。年龄对赔偿计算很关键。
✎杨某某、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医疗费9540.33元;
2.误工费30596.4元(180天×169.98元/天);3.护理费15298.2元(90天×169.98元/天);4.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36天×100元/天);6.鉴定费2600元;
7.交通费5000元;
8.残疾赔偿金81810元(20年×40905元/年×10%);9.后期医疗费20000元;
10.手机修理费1000元;
11.住宿费244元;
12.拐杖费85元;
13.轮椅费318.1元;
14.座便器费98元;
15、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04556.37元,扣除先前垫付的21000元(保险公司垫18000元、徐某某垫3000元),实际再赔偿174556.37元,该款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全部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徐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达十级伤残的结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徐某某应依法对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徐某某驾驶的云A0××**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保险尚在有效期限内,因此对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35200.68元,其中赔偿原告杨某某1702**.7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8000元,实际再赔偿原告杨某某1522**.70元,赔偿被告徐某某64979.98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3000元,实际再赔偿3197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吕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57546.14元(1、医疗费:
21917.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日×(12+6)日=540元,3、护理费135.54元/日×60日=8132.4元,4、营养费30元/日×60日=1800元,5、误工费按照鉴定出的误工期计算62075元/年÷365天×150日=25510.27元,6、伤残赔偿金原告鉴定是十级伤残:
39442元/年×20年×10%=78884元,被抚养人吕某某生活费23782元/年×(20-7)年×10%÷3=10305.53元,被抚养人陶存贵生活费23782元/年×(20-7)年×10%÷3=10305.53元,被抚养人周传卿生活费:
23782元/年×2年×10%÷2=2378.2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十级标准主张8000元,8、交通费1000元,9、住宿费1000元,10、鉴定费2000元,11、修理费1200元,12、施救费150元,合计173123.06元,扣除交强险部分下剩173123.06-121200=51923.06元,被告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51923.06×70%=36346.14元,合计36346.14+121200=157546.14元。
);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7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拖拉机沿全椒至黄庵X027线,由西向东行驶全椒至黄庵X027线6公里408米路段左拐弯时,与吕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碰撞,致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吕某某医疗等各项损失14049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95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承担2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495元。
✎闻某某之、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闻某某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期治疗费50000元,误工费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49000元,营养费5000元,财产损失费15239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4500元,配偶误工费3天(7000一个月)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5日上午9时15分,被告驾驶非机动车车牌号为皖A01××**号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浮山路交口西约20米处,车速过快,与原告驾驶的皖A51××**号二轮电动车原望江西路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被告为了超车车速过快,致原告重重摔地,造成左桡骨远端多发骨皮质连续性中断,累计关节面周围软组织肿胀,左舟状骨见线样透亮影,左舟状骨内另见骨质密度增高,并多发囊状低密度影。
被告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闻某某之各项损失9895.38元,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为1442元,由原告闻某某之负担1430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1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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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十级伤残赔偿跟年龄有无关系吗,车祸导致10级伤残一般赔多少钱
内容投稿:舒子玲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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