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聋哑人骑电车撞人后不赔偿误工费,受害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明确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聋哑人作为侵权人,同样需承担这一法定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事故时,责任划分需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即使驾驶人为聋哑人,若其存在过错,仍需按比例赔偿误工费。
2)误工费赔偿的核心要点
1.责任认定:需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比例。若聋哑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需全额或按比例赔偿误工费。
2. 误工时间与收入证明:
▷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或司法鉴定结果确定。
▷ 收入证明需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或纳税记录(有固定收入者);无固定收入者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当地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3.赔偿金额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责任比例。
3)维权途径
1. 协商与调解:
▷ 与聋哑人或其家属沟通,出示责任认定书、误工证明等材料,要求赔偿。
▷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2. 诉讼解决:若调解失败,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要求法院判决赔偿。
3. 申请强制执行: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如果车辆撞人后对方不肯给误工费,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解决: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说明误工费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尝试达成和解。
2.保留证据: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以证明你的误工损失。
3.调解:可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调解,由调解机构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4.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果,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
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你的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计算应根据你的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如果你的收入证明不充分,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判决。
✎杜某某、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954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20日18时5分许,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灰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躲避对行车辆与顺行在非机动车道的原告驾驶青岛0343047电动车相撞,致原告伤,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曲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杜某某,被告曲某某赔偿原告杜某某误工费14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肖某某、易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易某某赔偿误工费13500元(300元/天×45天),护理费3510元(130元/天×27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216元(8元×27天)。
电动车损坏维修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1440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各项赔偿合计28436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26日10时40分,被告易某某驾驶湘BXXXXX小型客车沿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由东往西行使,当车行驶至合泰路仁和医院对面路段时靠右停车,易某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即开门下车,遇李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车驾号:
6B7741)搭乘李某某沿合泰路同向行驶至此,湘BXXXXX小型客车左前侧车门与无牌二轮电动车(车驾号:
6B7741)碰撞,碰撞后无牌二轮电动车失控继续向其左前侧行使,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肖某某驾驶的无牌(车架号:
900266)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李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10101.58元,被告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9320元。
✎汪某某与李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4,636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物损150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2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汪某某误工费14,636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200元、物损15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2,586元,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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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撞车后人家不赔偿误工费该怎么办,车主把人撞了不愿付医药费
内容投稿:任煜艺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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