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能获得不起诉决定常引发争议。本文将分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判断标准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王永强律师结合法规与案例,为准确认定该类案件提供专业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呈一定增长态势。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关注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然而,不同案件情况各异,对于何种情形下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围绕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判断标准及相关责任问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王永强律师展开了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文主要以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例,讨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问题。
判断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形)是否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至少包括如下标准:
1.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王永强律师认为,审查该要件的关键在于综合考虑血液酒精含量、驾驶的路段、时间、驾驶距离、是否发生事故等因素。实务中,常见的情形表现为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醉酒标准,且驾驶在人员、车辆稀少的路段,短距离行驶且未发生事故等。例如在陈XX危险驾驶罪一案中,陈XX虽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但他是在晚间相对车流量较小的时候,在较短路段行驶时被查获,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2.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永强律师指出,在实务操作中,要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上述从宽情节的构成要件。像陈XX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构成自首。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有明确的悔罪表现,这些都符合法定从宽情节。
关于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后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行政责任和原刑事程序的终结。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不执行刑事处罚,但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仍需执行);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永强律师指出,行政责任的承担不以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即使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仍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例如陈XX虽被不起诉,但仍需面对驾驶证被吊销以及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后果。
刑事程序终结: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意味着刑事追诉程序的终结。这是因为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王永强律师提醒,刑事程序的终结对当事人有重大意义,可避免其受到刑事处罚的影响,如对个人的名誉、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王永强律师建议相关主体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争取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准确把握案件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判断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王永强律师提醒,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获得不起诉决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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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危险驾驶罪会被起诉吗,危险驾驶罪可能判处
内容投稿:汪海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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