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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普通老百姓打官司的时候,最期盼的一件事就是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人都希望手里的证据可以被认真对待,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完全依照法律给出。现实当中极少数手握执法、司法权力的工作人员,背弃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出于私情私利,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做出违背法律的处理决定。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徇私枉法罪,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罪名。
不少群众听过徇私枉法这个词,却并不清楚这条法律到底管哪些事。遇到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有人为干预的情况,分不清对方的行为到底属于工作失误,还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等到错过了维权反馈的最佳时机才追悔莫及。读懂刑法399条,可以帮助大家看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边界,遇到问题之后知道该走什么样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先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原文用大白话拆解开来。这条法条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当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就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很多人第一眼看到司法工作人员,会误以为这条罪名只约束法院里面的法官。这个理解并不全面。徇私枉法罪适用的主体范围有清晰的界定。公安机关当中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民警。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的检察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还有监狱管理部门当中承担刑事诉讼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以上这些岗位人员,都属于法条当中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
普通机关单位的公务员、窗口办事人员、村干部,不属于这条罪名的适用主体。这类人员如果利用职权办人情案,不会构成徇私枉法罪,会根据实际情况触碰其他的违纪或者刑事罪名。
我们一项一项来看徇私枉法罪三类最典型的行为表现。
第一类,明知对方没有犯罪事实,仍然故意立案追查,对无罪的人启动刑事追诉。一个人本身没有触犯刑法,不存在犯罪行为。办案人员因为收了好处、受人请托、出于私人恩怨。故意捏造线索,违规开展刑事立案、拘留、逮捕、移送起诉等一系列操作。把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强行拖进刑事案件当中。这类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徇私枉法。
这里大家一定要分清正常侦查失误和徇私枉法的区别。案件初期线索繁杂。办案民警根据当时手上掌握的材料,正常开展立案侦查。后期随着调查深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犯罪,最后撤案。这种情况属于办案过程当中正常的工作偏差。不存在徇私私情私利,就不会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二类行为,明明已经掌握充足证据,确定当事人有罪。办案人员故意包庇,想尽办法不让他受到刑事追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该依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办案人员私下收受好处或者碍于人情关系。销毁关键证据。隐瞒已经查到的犯罪线索。违规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让犯下罪行的人躲开刑事处罚。现实当中不少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就会采用这类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打击。
第三类行为发生在刑事审判阶段。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故意抛开查清的案件事实,无视现行法律条文,做出枉法判决。明明证据已经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却故意宣判无罪。被告人罪行很重,本该判处重刑。法官刻意给出明显偏轻的判决结果。也有相反的情况,被告人罪行轻微,却被刻意加重刑罚。
大家要再一次划清边界。一审法官判决之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这类情况十分常见。二审推翻一审判决,不等于一审法官就一定构成枉法裁判。判决结果不一样,有可能是两级法院对于证据的理解、法律适用产生不同看法。单纯的案件改判,不能直接推定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徇私、徇情的动机,刻意违背事实法律判案,才有可能涉嫌这条罪名。
法条里面出现的徇私、徇情,是认定徇私枉法罪非常关键的条件。徇私一般指代谋取私人利益。金钱财物回报、人情往来、利益交换都属于徇私的范畴。徇情多指顾及私人感情。亲朋好友的说情,和当事人之间存在恩怨矛盾,出于感情好恶去处理案件。
没有私情私利的驱动,仅仅只是业务水平不足,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工作粗心大意,最后办错了案子。这样一般不会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可以触犯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还有一个大家很容易忽略的量刑细节。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做出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也就是一边收钱,一边办人情案。这种情况不会把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简单叠加一起判刑。按照法律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哪个罪名判的刑期更长,最后就按照哪一个罪名来进行判决。这样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司法人员贪腐枉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很多人会把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案件里面的枉法裁判混为一谈。刑法399条里面,徇私枉法专门管刑事案件。民事、行政审判当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法律作出错误裁判,对应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两条罪名同属一条法条之下,管辖的案件类型完全不一样。
举几个生活化的例子帮助大家区分。派出所民警收到别人红包,把邻里打架这件普通治安案件,强行升级成刑事案件立案抓人。这件事就有可能构成徇私枉法。民间借贷纠纷,法官收好处之后,做出偏袒一方的民事判决。这种情况不会构成徇私枉法罪,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了解完罪名的基本内容之后,很多人最关心的就是,如果自己怀疑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普通人到底可以走哪些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当事人首先可以利用案件本身自带的上诉、申诉救济渠道。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之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仍然觉得案件存在枉法办理的情况。可以在法定时间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案件程序走完以后,你手上拿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办案人员存在收受好处、人情干预案件等徇私线索。就可以单独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举报材料。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公职人员履职当中出现的违纪、职务犯罪问题。徇私枉法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还有一条渠道就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举报。检察院本身就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可以监督公安、法院的刑事办案流程。发现侦查、审判人员存在枉法线索,检察院可以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提交举报材料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只凭着自己不满意判决结果,就断定法官徇私枉法。官司输掉不等于办案人员违法。判决结果是依照现有证据和法律条文得出。诉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属于诉讼当中十分正常的现象。没有实质证据就随意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不实举报。情节严重的,举报人自身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递交线索的时候尽量整理完整的书面材料。写清楚案件时间节点,办案人员信息,你认为对方徇私枉法的事实理由。附上判决书、回执、聊天录音等佐证材料。证据原件自行保管,上交复印件就可以。不要在网络短视频、社交平台,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案件爆料内容。过早泄露线索很有可能导致证据被销毁,给后续调查工作带来阻碍。
近些年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常态化政法反腐行动当中,徇私枉法就是重点排查整治的一类犯罪。一批又一批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当中的工作人员,因为触碰这条法律红线被立案查处。很多落马的司法干部通报里面,都会出现徇私枉法相关的违纪违法表述。
国家严厉打击徇私枉法行为,最核心的目的就是守住司法公平这条底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办理案件的人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老百姓通过法律维权的道路就会受阻。群众对于法治建设的信任感就会受到伤害。清除队伍当中枉法办案的害群之马,才能够让每一名普通人都安心打官司,相信法律可以给自己一个公道。
岗位越高,手中案件话语权越大,被监督检查的力度也就越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期参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讨论研判。这类岗位一旦出现徇私枉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会成倍放大。所以近些年巡视巡察、纪检监察部门,持续加大对于法院审委会、合议庭这类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从源头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出现的概率。
各地政法单位内部也陆续落地多项防枉法的制度。办案人员干预案件登记报备制度。遇到亲朋好友过问案件,办案人员必须主动填报记录。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存档备查。谁做出的决定,谁就要终身对案件质量负责。终身追责制度就是悬在司法工作人员头顶的一把利剑。就算多年之后岗位发生变动,已经调离原来的办案岗位。当年办理的案件查出徇私枉法问题,依旧可以回头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普通人学习刑法399条徇私枉法罪相关知识。并不是鼓励大家动不动就去举报办案人员。而是让大家清楚合法维权的边界。区分正常的办案分歧和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遇到问题优先走案件本身的上诉、申诉渠道。发现公职人员徇私线索再走监察、检察监督途径。所有行动都在法律框架之内开展。
法治社会当中,权力永远受到制度的约束。任何司法工作人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徇私枉法换来的短期利益,最终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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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认定,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
内容投稿:杜一宇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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