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主观: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法规依据与目的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基金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些法规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基金筹集与管理
1. 筹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应由矿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可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开采方式以及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2. 资金管理:基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同时,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3)恢复治理措施与要求
1. 治理措施:矿山企业应采取包括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在内的综合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2. 技术要求:治理工程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工艺,确保治理效果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同时,应注重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确保治理工程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4)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 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 法律责任: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冯某某、霞浦县松港街道桥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桥某某对其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判决冯某某享有与其他“征十留一”征地村民的同等待遇,享受“征十留一”预留土地的收益,按本村牛某某地段征地政府回拨给桥某某的土地出让款的幅度比例予以安置分配;
2.判决桥某某向其发放431129元“征十留一”的土地收益款。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霞浦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其曾于2018年1月10日向霞浦法院起诉,要求桥某某发放案涉安置分配款,案经立案受理后,经过两次的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闽0921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冯某某只请求判决桥某某会对冯某某“征十留一”的预留土地受益按本村牛某某地段征地政府回拨给桥某某会的土地出让款款额的幅度比例(即431000元)予以安置分配,而没有请求确认桥某某会土地补偿的分配方案违法,确认冯某某与同村其他村民在补偿分配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补偿待遇”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7元,由冯某某负担,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藤县××镇××村××组全组共28户,每户都有预留用地位于峡口九组的山傍(地名),藤州镇东胜村峡口九组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分配给原告作个人建房使用,这是峡口九组依照法律规定及集体讨论把预留建设用地在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中所作出的决定,这有2020年6月3日《峡口九组农机交通城征地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这也符合《广西梧州市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
藤县××镇××村××组分配给原梁某某承包户的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归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享有,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群应立即停止实施妨碍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管理、使用上述判项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的行为。
✎谢某某、连平县陂头镇资溪村岩口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留用地补偿款13341.15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东省连平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广东省连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被征地户选择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依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对原告的留用地(备注:
原告的留用地面积76.19平方米)补偿,其中留用地面积68.57平方米按147元/平方米折算货币补偿,其中留用地面积7.62平方米按428元/平方米折算货币补偿,据此征收原告的留用地折合补偿款金额为13341.15元。
案件受理费134元(原告已预缴),退还给原告谢某某强,驳回原告谢某某强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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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霞浦房屋拆迁,霞浦旧房改造拆迁
内容投稿:韦皓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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