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强奸罪怎么处罚,赣县昨天发生了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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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强奸罪怎么处罚,赣县昨天发生了命案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且从重处罚;具有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不判处罚金,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报案后不能自行撤案,赔偿和谅解只影响量刑,不影响案件是否继续办理。同样是一次性关系,结论可能是无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也可能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差别取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是否未成年、有无第三款的加重情形、是否既遂、是否共同犯罪,以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这些量刑情节,任何单一事实都不能单独决定结论。

一、先按这五步判断案件走向

第一步,确认行为对象与主体。本罪保护的对象是女性,行为人一般是男性;对男性实施强制性行为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可以作为共犯构成本罪。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强奸。

第二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全案的核心。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的,需要审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一律以强奸论。

第三步,看有没有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加重情形。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任何一项成立,量刑档次就跳到十年以上。

第四步,确认既遂、未遂还是中止,以及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这一步直接决定能否比照既遂从轻减轻,以及是否触发轮奸的加重情节。

第五步,梳理从宽与从重情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未遂、从犯、未成年人属于从宽方向;奸淫幼女、累犯、前科、负有特殊职责、被害人为孕妇或者残疾人属于从重方向。需要提醒的是,本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多数从宽情节的幅度都要从严把握。

二、什么行为才可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把这两款拆开看,成立本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点。

行为对象是女性。包括已婚妇女、性工作者、与行为人有恋爱关系或者婚外关系的女性,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妇女的职业、作风、与行为人过去的关系,都不影响其对每一次性行为单独表达意愿的权利。对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实施强制性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构成强奸罪。

行为主体一般是男性。女性不能单独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女性组织、教唆、帮助、望风、提供场所,为他人强奸创造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并且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指殴打、捆绑、按压、扼颈等直接强制;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也包括以公开隐私、损害名誉、断绝生活来源、影响学业前途等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指利用被害人醉酒、昏睡、患病、精神障碍、年幼无知等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以及冒充他人身份、假借治病等方法。不要求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达到某种伤情程度,也不要求被害人身上留下伤痕。

结果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判断标准是性行为是否得到该女性的同意,同意必须针对本次行为,事前同意可以随时撤回,先前有过性关系不等于后续每一次都同意。

仅有以下事实并不足以成立本罪。仅有性关系发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手段与违背意志;仅有被害人事后不满或者反悔;仅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或者赠与。缺少违背意志的证据链,即使双方确曾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定罪。

关于既遂标准,司法实践采取的是行为人生殖器与被害人生殖器接触即为既遂,不要求射精,也不要求造成生理损伤。这一标准对判断未遂、中止有直接影响,后文单列一章。

三、「违背妇女意志」如何审查

这是强奸案件中争议最集中、也最容易被误解的问题。核心口径是:不能把被害人是否激烈反抗作为唯一标准,需要结合双方关系、案发环境、被害人的年龄与身心状况、事发前后的言行综合判断。以下几类情形在案例库中都有明确回应。

恋爱、订婚与已经确定婚约。订婚是按当地风俗作出的将来结婚的约定,不同于结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是否交付、婚礼是否举办,均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夫妻同居的伦理义务可以从自愿结婚的行为中推定。但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例如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已经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存在同意的承诺,此时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这里的界限在于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法定的解除程序之中,而不能一概而论。

婚外两性关系与不正当关系。婚外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影响该关系中的女性享有并主张性的自主权。一方明确提出结束关系后,另一方以暴力、胁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仍然构成强奸罪。反过来,双方曾长期保持这类关系,也不能据此推定每一次都自愿,需要就本次行为单独审查。

醉酒状态。被害人因醉酒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时,行为人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判断时要看双方此前是否相识、有无感情基础、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的醉酒状态,例如谎称送其回家却带至酒店。行为人自己也饮酒,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未作意思表示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半推半就」和默示同意,另一种是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要结合被害人未作明确表示的客观原因、案发时的反抗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胁迫综合判断。被害人在公共场所因担心事态扩大而未呼救、因周围都是行为人的朋友而处于孤立无援状态,都是合理解释。

胁迫手段的强度因人而异。判断胁迫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要综合被害女性的年龄、心智发育、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家庭状况。同一行为对成年女性可能不构成胁迫,对未成年人则可能足以使其不敢反抗,两者不能机械等同。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害人因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原因,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行为人明知其精神状况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里的关键是行为人的明知,以及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同一被害人先后作出结论相反的两份鉴定意见时,需要审查鉴定时间、方法与病情变化。

熟人之间与「一对一」情形。这类案件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也要有证据证明该性关系是在暴力、胁迫下发生的,即强制行为与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曾经是恋人或者有过两性关系的,应当结合双方的感情历程全面分析。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依法不能认定有罪。

四、性侵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则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外,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已于2023年6月1日废止,其条文不能再作为现行依据引用,其中若干规则被上述两份新文件吸收,也有若干规则没有保留。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绝对保护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且从重处罚。幼女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双方是否恋爱、是否收受财物、是否由他人介绍,都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法释〔2023〕3号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这里用的是「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属于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内从重,与跳档加重是两回事。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明知是幼女」的认定

高检发〔2023〕4号第十七条规定了三个层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仍然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实践中对被告人「不明知」的辩解把握得很严。采纳这类辩解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年龄产生误认,一般人处在同样情形下也难以避免错误判断。被害人身高体型看上去偏大,单独不足以支撑不明知的辩解;被害人自述在读小学或者初一、介绍人本身也是幼女、行为人主动索求年龄更小的对象,都是认定明知的有力证据。

(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法释〔2023〕3号第十五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继父、事实上的继祖父、教师、教练、医生、托管人员都可能落入这一范围。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双方自愿,也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释〔2023〕3号第五条列举了五种「情节恶劣」:长期发生性关系的;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两罪的分界线在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法释〔2023〕3号第六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教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上场机会,属于典型的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就范。另外,被害女性经鉴定无性防卫能力,行为人明知其精神状况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同样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四)年龄相近的未成年人之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现行有效,是这类案件唯一的专门出罪依据。适用时要同时具备三点: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行为是偶尔发生;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两条边界。其一,致使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不能适用该条出罪。其二,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不适用该条,即使双方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只是可以在量刑上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从宽与双向保护,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五)网络隔空型行为的定性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以此取得的影像资料再胁迫被害人线下发生性关系的,另行构成强奸罪,与前述猥亵犯罪数罪并罚;同时索要财物、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五、加重处罚的六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列举了六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款作了修改,把「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对象由强奸妇女扩及奸淫幼女,并新增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一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法释〔2023〕3号第二条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列举了八种情形: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的,综合全案情节,也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按被害人人数计算,不按次数计算。多人一般理解为三人以上,量刑指导意见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列为适用十年至十三年量刑起点的情形之一。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需要同时满足「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条件。当众虽然不要求其他在场人员实际看到,但应当具备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且行为一般要处在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商场消防楼梯间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与营业区以防火门相隔、无照明且案发时无人在场的,不能认定为当众。反过来,在教室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实施的,符合当众的条件。

二人以上轮奸的。要求二人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先后对同一被害妇女实施奸淫。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不构成轮奸情节,但其为他人强奸提供配合、帮助的,仍构成强奸罪共犯。行为人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与同一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对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者仍可认定轮奸。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一项。法释〔2023〕3号第三条把「造成幼女伤害」明确为三种情形:致使幼女轻伤的;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释〔2023〕3号第四条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致使被害人重伤」。「其他严重后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一般性的定义,按条文文义,应当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程度相当的后果,并且该后果与强奸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因不堪奸淫致孕、染病而自杀,其父母亦自杀身亡的,属于其他严重后果。

有一点需要单独说明:奸淫幼女致使幼女怀孕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不宜一概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怀孕的次数、发现的阶段、采取干预措施的不同,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程度存在差异,需要个案判断。

六、既遂、未遂、中止与共同犯罪

(一)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以生殖器接触作为既遂标准。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害人激烈反抗、他人及时出现、行为人自身生理原因等导致未能得逞的,均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以强奸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实施奸淫的,非法侵入住宅是强奸的手段行为,应当按目的行为定性,以强奸罪未遂定罪处罚,不单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二)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区分点在于放弃犯罪是「不能」还是「不愿」。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是中止,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被害人持续反抗、担心被发现、行为人自身受伤而被迫停止的,属于未遂而不属于中止。共同强奸中一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他共同犯罪人因此放弃犯罪的,全案均应认定为未遂。

(三)共同犯罪与轮奸

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相互配合的行为。数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各自伙同他人分别对不同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间、空间及对象均不同,彼此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与行为的,属于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轮奸的成立以共同强奸故意为前提,事先的明确通谋并非必要,但至少需要各行为人对彼此的行为有认识并相互利用。一方将被害人置于醉酒不能反抗状态后,通过通讯方式约另一人前来一起发生性关系,另一人再三确认后到场实施的,可以认定为轮奸。在轮奸中,部分行为人得逞、部分未得逞的,对得逞者按既遂论处,对未得逞者按未遂论处,但轮奸这一加重情节对全体参与者均适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仅提供望风、配合、把风等帮助的,通常认定为从犯;参与策划、积极实施暴力并实际奸淫的,认定为主犯。女性组织、胁迫他人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并被认定为主犯。

七、法定刑、量刑起点与缓刑

(一)三档法定刑

第一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定刑幅度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要在这一幅度内从重。第三档,具有第三款六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没有规定罚金刑,判决中不会出现罚金,行为人退赔的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二)量刑起点与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发〔2017〕7号)第四部分第(八)项规定了强奸罪的量刑方法。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这份文件给出的是全国幅度和原则表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才会规定「每增加一人加几个月」这类具体增量。就广东而言,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已于2022年1月22日失效,尚未检索到公开的、与法发〔2021〕21号相配套的新版实施细则;现行有效的《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也不包含强奸罪。因此本文不列广东的具体增减比例,办案时应当以案发地法院现行执行的量刑细则为准,可以通过辩护人向法院核实。作为参考,广东法院近年有多起强奸罪入库参考案例,见后文案例部分。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法发〔2021〕21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全国统一适用的调节比例,可以直接引用: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6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20%以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至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减少10%至50%;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一般不少于3个月;有前科的可以增加10%以下;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这里有两处专门针对本罪的从严规定,必须一并读到。一是该文件第三部分开宗明义写道,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二是赔偿谅解一项明确写明,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因此,同样是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强奸案件中实际能够获得的减让通常明显小于普通侵财案件。

(四)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本罪适用缓刑另有两层从严要求。法发〔2021〕21号在强奸罪一节写明「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法释〔2023〕3号第十二条则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要注意区分这两种表述的强度:前者是从严把握,后者是一般不适用,两者都不等于绝对禁止,但都意味着适用缓刑需要有明显超出常规的从宽事由。实践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强奸案件确实存在,多集中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未遂或者中止、情节较轻并取得谅解的情形。

还需要区分几种法律后果: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将案件诉至法院的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是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不判处刑罚,仍是有罪判决;缓刑是判处刑罚后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无罪是认定不构成犯罪。四者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八、死刑与死缓限制减刑

强奸罪是本系列指南所涉罪名中少数配置死刑的罪名。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本罪中的适用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第一,加重情节的出现不等于应当判处死刑。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如果只是单一具备某项法定加重情节或者加重结果,在选择起刑点时首先应当考虑较轻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一般不会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第二,判断是否适用死刑,强奸行为的暴力程度和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同时还要全面考虑犯罪动机、手段、被告人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情况以及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强奸案件,通常同时具备多项从重情节,例如长期多次奸淫多名幼女、利用教师或者共同生活关系实施、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不采取防范措施致被害人感染、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死亡等严重后果。

第三,自首不必然导致从宽。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要综合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投案动机、原因、是否真诚悔罪等因素裁量。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依法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案例库中就有二审因自首改判死缓、再审又改回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

第四,赔偿与谅解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有明确边界。积极赔偿、认罪悔罪、被害方谅解属于罪后情节,一定程度上影响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但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决定刑罚的最基本因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方谅解后原则上应当从轻,一般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或者主观恶性极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仍然依法判处死刑。

第五,死缓限制减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被告人实际服刑期限将显著延长。在奸淫幼女案件中决定是否限制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情节,也要考量前科、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判决时的年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列举的这些考量因素只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任何人都不能据此预测个案是否会判处死刑。死刑案件必须由具备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且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九、可能从宽处理的事实

以下事实在本罪中可能带来从宽,但没有任何一项是自动免责条件,全部需要证据支撑,并且受前述「性侵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这一总口径的约束。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主动投案后否认犯罪事实、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在案证据相冲突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构成自首。因前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对前罪不认定自首,但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坦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未成年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实践中常与未成年人从宽情节叠加评价。

立功。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但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认罪认罚并不等于放弃辩护,被告人仍然可以就定性、加重情节是否成立、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提出意见。

赔偿与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但对强奸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从严掌握。赔偿必须通过办案机关或者律师依法进行,私下接触被害人施压、以撤案为条件谈赔偿,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未遂与中止。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的从宽力度明显大于未遂,因此这两者的区分在辩护中价值很高。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但适用法释〔2006〕1号第六条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状况。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可能从重的事实与附随后果

(一)从重与加重

需要把三类事实分开表述,避免概念混用。法定从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包括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累犯的从重。法定加重是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六种情形,效果是量刑档次升格,与在原档内从重有本质区别。酌定从重是司法文件与实践确认的量刑情节,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犯罪,有性侵犯罪前科劣迹,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进入被害人住所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利用职业便利实施,造成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

法释〔2023〕3号第一条列举的六种情形,性质上属于「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与一般从重相比强度更高,与加重处罚相比档次更低,引用时要写准。

(二)附随后果

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业禁止。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法释〔2023〕3号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案例库中有判决在主刑之外同时禁止被告人终身从事教师职业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禁止令。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非羁押措施与刑罚执行从严。高检发〔2023〕4号第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第二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

驱逐出境与行业查询。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依法建立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员将无法从事这类工作。

附带民事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相关费用也应当认定为合理费用。

十一、与相近罪名的界分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象包括男性与女性,行为是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奸淫的故意并已着手实行。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两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后一行为不宜认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的,不成立吸收犯,应当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猥亵儿童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女均可。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之外的猥亵行为,且两类行为相对独立的,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象限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主体限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成立不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一旦查明行为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境地迫使其就范,或者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而行为人明知,即转为强奸罪。同时构成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达到奸淫目的而采取足以致死的暴力手段,暴力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的,以强奸罪一罪论处,适用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档。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区分点在于有无报复、灭口的独立动机以及暴力的具体实施情况。

抢劫罪。以暴力手段既劫取财物又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不同法益,应当以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强奸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侵入行为是手段行为,按目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不另行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共犯论处。同时实施组织、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可能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实施强奸的,属于强奸罪的从重乃至加重情节,不另定传播性病罪。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实施淫秽行为,同时构成猥亵犯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证据审查的着力点

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封闭环境,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证据审查的方法比其他罪名更为重要。按待证事实可以分为三组。

(一)性行为是否发生

着重审查生物物证与客观记录:现场提取的精斑、毛发、指甲内残留物及其DNA鉴定意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笔录;就诊记录、妊娠或者性病的诊断证明;住宿登记、通行记录、银行与支付记录、监控录像;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与网盘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保管不善灭失的,应当向原始数据存储单位重新调取或者提交专业机构技术性恢复。

有一点需要澄清:发生性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医学界对此已有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者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以处女膜完整为由主张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是否违背意志

着重审查双方关系与全过程言行:案发前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包括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交往证据;案发时的场景、接触事由,有无暴力、胁迫迹象;案发后双方各自的反应,特别是报案时间与报案过程;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细节的合理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对被告人的翻供或者否认要重点审查:翻供是否有合理根据与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与常理。对被告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辩解,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

对犯罪故意的认定,除被告人供述外,还要结合行为本身与时空环境等客观要素判断。深夜砸玻璃侵入独居妇女住宅,无其他矛盾背景也无其他动机说明的,可以结合供述与客观证据认定其具有强奸故意。

(三)程序与证明标准

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要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下几条规则来自高检发〔2023〕4号,实务价值较高。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规范。应当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其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采取和缓方式,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应当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与完整性,以及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低龄未成年人对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陈述了与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录音录像认定。

智力障碍被害人的陈述。能否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与表达能力,有无混乱矛盾内容综合判断。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对亲历事实能作出简单陈述且陈述内容与其智力程度相符的,应当认定具有证明力,并与DNA鉴定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零口供」与「一对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认,也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在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的「一对一」案件中,应当贯彻证据补强原则,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补强;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补强证据、被告人又不供认的,认定事实必须特别慎重。

证据发生变化时的甄别。关键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更换、补充或者出现新版本的,应当查明来源、制作时间与形成过程,必要时通过技术鉴定与外部事实核对加以验证,不能仅凭表面内容一致就予以采信。

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综合判断。

不公开审理与隐私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办案人员、律师及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性侵害细节负有保密义务。辩护人擅自将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的,可能被法院训诫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案例库参考案例反映的裁判规则

以下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可据此检索原文。该罪名项下目前没有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但效力低于指导性案例。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与边界,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每个案例的刑期都是在该案全部事实与情节基础上作出的。

(一)罪与非罪、证据不足

梁某强奸案(2023-03-1-182-00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散发不雅照片相威胁并殴打前女友,强行发生性关系四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准许撤诉。可提炼的规则是: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也要有证据证明该性关系是在暴力、胁迫下发生的,两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对曾为恋人或者存在通奸关系的熟人之间的案件,应当结合双方的感情历程全面分析。边界在于,撤回起诉是证据不足的处理结果,并不等于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行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都会撤诉;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这一事实本身,从来不是出罪理由。

陈某某强奸案(2023-16-1-182-001)。1992年案发,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盘自称案发当晚意外录下的录音带。一审以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申诉阶段律师查明该录音带背景音是案发后才播出的电视片解说词,法院据此认定录音系伪造,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此后被害人又提交了其保存的两盘复制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声纹鉴定、外部事实核对与笔录涂改鉴定,查明伪造发生在移送环节,于1995年8月16日再审改判陈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查明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制作时间与形成过程,通过技术鉴定与客观事实相互验证,不能因某一份证据被推翻就直接否定全部事实,也不能因表面内容一致就予以采信。边界在于,本案的处理依托于可核验的客观时间线索,多数案件不具备这种条件,不能类推为「翻案后还可以再翻回来」。

何某强奸案(2024-02-1-182-018)。被告人时年16岁,被害人时年15岁,双方当日初次见面,一同进入酒店房间后,被害人推离、拽衣、求饶,反抗未果被奸淫;被害人身上没有明显损伤,也没有向同处一室的三名被告人朋友呼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被害人同意一同进入房间,不意味着同意发生性关系;未呼救可以因孤立无援得到合理解释;被告人供述中「三次欲脱衣未果」这类细节本身可以印证被害人明确拒绝。边界在于,本案是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暴力特征不显著的情形,认定违背意志依靠的是完整的言行链条与供述印证,并非仅凭被害人一方陈述。

(二)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席某某强奸案(2025-02-1-182-002)。双方经婚介相识并订婚,男方家已交付彩礼10万元和金戒指。订婚次日,被告人在其家中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当晚报警。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订婚就有性权利」;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是否订婚没有关系;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者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边界在于,本案存在明确拒绝、身体损伤、当晚报警等一系列印证,不能反过来理解为只要发生在恋爱或者订婚关系中就一律构罪。本案二审还对擅自在网上发布被害人隐私信息的辩护人予以训诫,提示隐私保护义务的现实约束力。

王某明强奸案(2025-02-1-182-001)。法院已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且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期间,被告人到原住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抓伤、咬伤。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在离婚诉讼期间等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阶段,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存在同意的承诺,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边界在于,判断依据是婚姻关系是否已进入法定解除程序,不能扩张为「感情不和即可构成婚内强奸」,也不能反向理解为「只要还有结婚证就绝无可能构罪」。

刘某伟强奸案(2024-02-1-182-017)与文某强奸案(2023-02-1-182-014)。两案都发生在婚外两性关系中,可以对照阅读。刘某伟案中,被害人明确提出结束关系后,被告人殴打、辱骂并强行奸淫,因个人生理原因未得逞,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维持。文某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在被害人要求其解决返还钱款问题时抓住其双手强行发生性关系,双方随后互殴并各自报警,被告人主动投案且获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婚外两性关系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影响该关系中的女性享有并主张性的自主权,此前的关系不能推定为本次同意。边界在于,两案的刑罚差别来自未遂、自首、谅解等具体情节,不能从中得出「婚外关系中的强奸一般判三年」这类结论。

傅某程强奸案(2024-02-1-182-021)。同事聚餐时被害人大量饮酒陷入醉酒状态,被告人谎称送其回家却将其带至酒店,趁其不知反抗与之发生性关系,两日后被害人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在醉酒型案件中,判断是否违背意志要综合双方关系、有无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特别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边界在于,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双方聚餐前并不相识、缺乏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并且行为人以送回家为名将人带走;饮酒本身并不等于醉酒,醉酒程度需要有证据支撑。

方某强奸案(2024-02-1-182-010)。被告人长期以自残、公开私密照片、报复亲友相威胁纠缠被害人,案发当晚强行将其从学校背走带至租住处,告知房内有刀具后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呼救,次日离开二十余分钟即报警。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未作意思表示存在默示同意与不敢反抗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形,应当结合未作表示的客观原因、当时的反抗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胁迫综合判断;「房内有刀具」这类言语足以使既有恐惧升级。边界在于,认定的基础是长期胁迫形成的心理强制加上监控印证的抗拒表现和及时报警,单凭事后报警一项无法认定。

孙某钊强奸案(2025-02-1-182-003)。被告人以虚假身份将时年14岁的初中生约出,夺走其手机并以归还手机为条件迫使发生性关系,后又以发布性交视频相威胁再次要求见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判断胁迫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应当综合被害女性的年龄、心智发育、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家庭状况;夺走手机拒不归还对成年女性可能不构成胁迫,对未成年人则可能足以使其不敢反抗。边界在于,这一判断是个别化的,不能一般化为「拿走手机就构成胁迫」。

(三)无性防卫能力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杜某强奸案(2025-14-1-182-002)。被告人系中学在职教师,与所教班级中经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终身从事教师职业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究竟构成强奸罪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重点考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经鉴定无性防卫能力且行为人明知其精神状况的,应当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边界在于,认定的前提是有效的鉴定意见和行为人对被害人精神状况的明知,两者缺一不可。

韩某亮、刘某强奸案(2023-02-1-182-007)与甘某祖强奸案(2023-02-1-182-016)。两案的被害人均患精神分裂症。韩某亮案中,两名被告人以金钱、零食诱骗被害人同意后先后奸淫,被害人先后经两家鉴定机构作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两份相反鉴定意见,法院采信后者,两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甘某祖案中,被告人欲与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故未得逞,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实施奸淫,即使其表示「同意」也构成强奸罪;被害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需要经专门鉴定认定。边界在于,出现结论相反的两份鉴定意见时,必须审查鉴定时间、方法与病情变化后择一采信,不能简单地取后者或者取重者;行为人对被害人精神状况的明知同样需要证据支撑。

张某某强奸案(2024-02-1-182-020)与尹某龙强奸案(2024-02-1-182-005)。张某某案中,被告人对时年4岁的孙女实施奸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尹某龙案中,被告人作为继父自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起多次胁迫其发生性关系,另以裸照胁迫另一名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且有强奸罪前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的加重档。边界在于,加重的依据是多次性与特殊职责身份的结合;自首在这类案件中能够带来的减让相当有限,尹某龙案在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仍判处十三年。

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2023-02-1-182-012)。被告人系小学教师,2012年至2020年间利用批改作业之机,当着其他学生的面猥亵69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并对其中8名女学生多次实施奸淫。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二审维持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可提炼的规则是:利用教师身份长期、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同时具备特殊职责、当众、多人、多次等多项从重与加重情节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可以判处死刑。边界在于,本案被判处死刑是多项加重情节长期叠加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现某一项加重情节就会判处死刑。

(四)幼女与「明知」

曾某平强奸案(2024-02-1-182-012)与张某恩强奸案(2024-02-1-182-016)。曾某平案中,被告人与时年12岁的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七次发生性关系,微信聊天中被害人明确告知自己在读小学,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二审维持。张某恩案中,被告人经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介绍与两名13岁女孩发生或者意图发生性关系,并支付钱款,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不要求被告人确知其年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即认定明知;采纳「不明知」辩解需要同时满足确有证据证明根本不可能知道,以及行为人已足够谨慎仍难免误认这两个条件。边界在于,被害人身高体型接近成年这一点不足以支撑不明知,介绍人本身是幼女、行为人主动索求年龄更小的对象,反而是认定明知的有力证据。

高某某强奸案(2023-02-1-182-011)。被告人与初一在校生(时年13岁)网聊相识,为其购买手机并多次接送上下学,四次发生性关系,辩称看着像十六七岁而不知其未满十四周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应当知道」同样满足明知的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就学阶段、日常作息有充分接触与了解的,不能主张不明知。边界在于,事后经济补偿在这类案件中的从宽作用相当有限。

贾某某强奸案(2024-02-1-182-001)。被告人自被害人五六岁起以零钱、零食引诱,长期以生殖器摩擦其阴道口的方式实施奸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属于加重情形,成立即适用十年以上的量刑档。边界在于,本案的争点在于加重情节能否成立,构成犯罪本身没有争议;奸淫行为的认定不以完全插入为必要。

安某臣强奸案(2024-02-1-182-004)。被告人明知被害人12岁,三次在商场消防楼梯间、两次在酒店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查明该楼梯间与营业区以常闭防火门相隔、无照明、案发时无人在场,认定不符合「当众」条件,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认定公共场所当众,要同时满足公共场所与当众两个条件,当众虽然不要求他人实际看到,但应当具备其他多人在场且行为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状态的条件。边界在于,场所在名义上属于公共场所并不足够,需要结合现场的物理隔断、照明、实际人员情况判断,这一点直接决定十年以上与十年以下的分档。

吴某某强奸案(2024-02-1-182-003)与李某强奸案(2023-02-1-182-001)。吴某某案中,被告人时年17岁的在校学生,明知对方是12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案中,被告人时年14岁,与时年12岁的同校女生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流产,自首并取得谅解,被害方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可提炼的规则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日常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仍以强奸罪论处,但可以充分适用未成年人从宽与双向保护原则,具备条件的宣告缓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释〔2006〕1号第六条不认为是犯罪,但致使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应当认定为犯罪,可以在量刑上给予最大限度从宽。边界在于,这两案都是被告人本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成年人不能援引;李某案还明确指出,奸淫幼女致怀孕不宜一概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五)既遂未遂、共同犯罪与轮奸

周某、邹某强奸案(2023-02-1-182-006)。被告人周某在车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并欲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持续反抗而停止;同车的邹某未予制止并按周某要求驾车前往偏僻方向。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改判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邹某免予刑事处罚。可提炼的规则是:因被害人持续反抗而被迫停止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未遂而不成立中止。边界在于,二审的大幅从宽建立在未遂、情节较轻等具体情节之上;不能由此推断强奸未遂一般判缓刑。

马某、李某强奸案(2024-02-1-182-019)。两名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推入房间实施猥亵并欲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激烈反抗咬掉马某舌尖,李某见状离开房间,马某因疼痛亦离开。一审认定马某系未遂、李某系中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共同强奸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他共同犯罪人因此放弃犯罪的,均应认定为未遂;本案对李某认定中止,是基于其在被害人反抗尚未使其不能继续的阶段自动退出。边界在于,中止与未遂的界限极其依赖案发过程的细节顺序,同一场景中不同行为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不能笼统套用。

张某甲等强奸案(2023-02-1-182-015)。六名被告人预谋灌醉被害人后带至偏僻处,围住并实施猥亵,被害人反抗被殴打后不再反抗,其中两人得逞、三人因自身原因未得逞,另一人提供帮助。六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可提炼的规则是:对轮奸中部分得逞、部分未得逞的行为人,得逞者按既遂论处,未得逞者按未遂论处,但轮奸这一加重情节对全体参与者均适用。边界在于,各人刑期的差别来自既未遂、主从犯、自首、谅解的组合,不能简单按「得逞与否」划线。

邓某甲强奸案(2024-02-1-182-009)。被告人时年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与被害人网聊相识后约至酒店,事前提议由其与同事轮流发生性关系并作了安排;法院查明被害人与邓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其意志,而同事冒充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则违背了被害人意志。法院认定邓某甲不构成轮奸,但为他人强奸创造条件且事前有通谋,构成强奸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轮奸要求二人以上均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一人未违背意志的,不构成轮奸,但为他人强奸提供配合、帮助的仍构成共犯。边界在于,本案对第一次性行为不违背意志的认定,依赖被害人前后行为的完整分析,不能推广为「事后配合即视为同意」。

王某强奸案(2024-02-1-182-022)。被告人时年17岁,与时年13岁的林某一同至12岁被害人家中,提出轮流发生性关系并先后实施。被告人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可提炼的规则是: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与同一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对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者仍构成轮奸。边界在于,轮奸是加重情节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两者并不矛盾;本案的量刑同时受未成年人从宽与立功的影响。

保某宁、樊某轩强奸案(2024-02-1-182-015)。被告人保某宁趁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间通过微信约樊某轩前来一起发生性关系,樊某轩再三确认后到场,保某宁离开,樊某轩亦趁被害人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四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十二年、十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轮奸不以事先明确预谋为必要,通过通讯方式形成的临时通谋、一方为另一方创造条件并相互利用的,可以认定共同强奸故意,成立轮奸并适用十年以上量刑档。边界在于,本案两级法院的结论差距正说明共同故意的认定是争点所在,仅有时间上的先后而无意思联络的,不能认定轮奸。

刘某波、刘某平强奸案(2023-04-1-182-002)。同一晚,两名被告人分别伙同他人将两名被害人带往不同地点实施强奸,刘某波与他人轮奸一人,刘某平因被害人谎称已报警而被迫放弃。二审认定二人虽都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但犯意不明确,各自伙同他人分别实施,犯罪时间、空间及对象均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认定刘某平系未遂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某波维持有期徒刑十二年。可提炼的规则是: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边界在于,法院同时认定刘某平的行为属于未遂,没有认定为中止,理由是其放弃源于被害人谎称报警这一外部因素,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古某峰、詹某霞、甘某珍强奸案(2024-02-1-182-013)。被害人的母亲与媒人因无法退还聘金,以自杀相威胁逼迫其12岁的小女儿「嫁给」被告人古某峰,古某峰明知其不满十四周岁且明确拒绝仍强行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同居。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古某峰有期徒刑六年,詹某霞、甘某珍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强奸罪的实行主体一般为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但起教唆、帮助作用的女性可以构成本罪共犯,本案中母亲与媒人均被认定为主犯。边界在于,共犯的成立以对幼女身份的明知和对奸淫行为的帮助为前提;婚俗、彩礼、家庭困难都不是免责事由。

(六)罪数、转化与加重结果

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2024-18-1-182-001)。被告人劫持被害人抢走手机,随后强迫其口交并发生性关系,为清理痕迹将其带回住处捆绑,后又强制其口交;被害人当时怀孕约五周。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强制猥亵罪三年、抢劫罪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可提炼的规则是: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两个行为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的,后行为不宜认为是前行为的延续,不成立吸收犯,应当数罪并罚;对怀孕妇女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犯罪的,酌情从重处罚。边界在于,间隔时间与空间变化是判断能否吸收的关键,紧接强奸实施的猥亵通常被强奸行为吸收。

穆某山强奸案(2023-02-1-182-013)。被告人酒后拨开门栓侵入独居妇女家院内,砸坏屋门玻璃欲进入时被害人以耙子抵抗致其头面部受伤(轻微伤),被告人因害怕逃跑;二审阶段翻供否认有强奸念头。公诉机关曾主张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提炼的规则是:以强奸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侵入是手段行为,应当按目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犯罪故意的认定除供述外还要结合行为本身与时空环境等客观要素,深夜砸玻璃侵入独居妇女住宅且无其他矛盾或者动机说明的,翻供不予采信。边界在于,本案并非「仅凭口供定案」,被害人陈述、邻居证言、现场勘查、监控与人身检查笔录相互印证构成了完整证据链。

李某国强奸案(2023-06-1-182-003)。被告人为奸淫被害人,用石块、手电筒、拳头连续击打其头部并掐颈致其昏迷后实施奸淫,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法院以强奸罪一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赔偿经济损失418466.5元。可提炼的规则是:为达到奸淫目的采取足以致死的暴力手段,暴力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构成强奸致人死亡一罪;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则应当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边界在于,区分点是有无独立于奸淫目的的报复、灭口动机,以及暴力的具体实施阶段与方式。

隋某宇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24-18-1-182-002)。被告人通过网络向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送淫秽视频并胁迫其自拍裸照裸体视频,随后以公开相威胁两次线下强奸,又以同样方式索要钱款,并将被害人裸体视频以每个5元出售给十余人。法院以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可提炼的规则是:网络隔空猥亵依照猥亵犯罪定罪,以此获得的影像资料再胁迫线下发生性关系的另行构成强奸罪,索财与贩卖淫秽物品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边界在于,各罪的成立各有其构成要件,并罚不等于把全部情节重复评价。

周某某强奸案(2023-02-1-182-008)。被告人系教师兼被害人「干爹」,自被害人11岁起长期多次奸淫,致其怀孕并染尖锐湿疣;被害人及父母留下遗书服农药自杀,被害人获救、父母死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经二审维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的「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与被害人重伤、死亡程度相当的后果,并且与强奸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边界在于,该案作出时法释〔2023〕3号尚未施行;现在办理同类案件,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应当适用第三款第五项的「造成幼女伤害」,第二条关于「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也应一并适用。

(七)从宽、从重与死刑裁量

孙某贵强奸案(2024-02-1-182-007)。被告人趁被害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醉酒将其带至偏僻林地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安排他人送钱、带被害人做孕检;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主动投案,但否认发生性关系,供述前后不一并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相矛盾。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自首要求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后否认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边界在于,投案行为本身在量刑时仍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但不能享受自首的法定从宽幅度。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2023-02-1-182-003)。被告人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逃跑被通缉,逃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两罪。一审对全案认定自首,二审改判提高刑期,认定前罪不成立自首、新罪成立自首。可提炼的规则是:因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前罪不认定自首,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自首。边界在于,自首必须按罪分别评价,不能因为一次投案就覆盖全部犯罪事实。

杨某毅强奸案(2024-02-1-182-023)。被告人守候拦截10岁女童,掐颈致其昏迷后装入蛇皮袋带至山顶,持刀捅刺其双眼、割刺颈部后实施奸淫,事后将其装袋浸水并藏匿,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前有多次骚扰、猥亵幼女行为,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未承认,两日后在其父陪同下投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因自首改判死缓,被害人近亲属申诉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改判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是: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投案动机、是否真诚悔罪等因素裁量;对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依法可以不予从宽。边界在于,这是「可以不予从宽」,与「一律不予从宽」有区别,自首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仍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林某龙强奸案(2023-04-1-182-001)。被告人尾随被害人(殁年16岁),勒颈致其昏迷后实施奸淫并窃取手机和现金,被害人因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的累犯,其亲属筹资积极赔偿。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可提炼的规则是:积极赔偿、认罪悔罪、被害方谅解属于罪后情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但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是决定刑罚的最基本因素;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特别恶劣或者主观恶性极深的案件,即使赔偿并获谅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仍依法判处死刑。边界在于,同一份裁判理由也指出,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在获得谅解后原则上应当从轻,一般不考虑死刑立即执行,两类案件不能互相套用。

杨某某强奸案(2023-02-1-182-010)。被告人在一个月内先后诱骗三名7岁至11岁的女童至偏僻处奸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是: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单一具备某项法定加重情节或者加重结果时,选择起刑点应首先考虑有期徒刑,一般不首先考虑死刑;判断是否适用死刑,暴力程度与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决定是否限制减刑,既看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也看前科、一贯表现、动机、判决时年龄、悔罪表现等人身危险性因素。边界在于,本案属于多人多次但未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类型,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死刑裁量上有实质区别。

王某某强奸案(2023-14-1-182-001)。被告人经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且未按要求接受抗病毒治疗,明知被害人系初一学生,仍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可提炼的规则是: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造成感染风险,主观恶性较大,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第三款第一项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边界在于,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对自身感染状况的明知,需要通过检验报告、既往就诊记录、共同生活人证言、是否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等综合判断;若实际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法释〔2023〕3号第四条应当认定为「致使被害人重伤」。

陈某某强奸案(2024-02-1-182-011)。被告人自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在广东省海丰县家中多次强行奸淫其亲生女儿(案发时年12岁);被害人多次向母亲反映并在微信上向好友求救,其好友报警后被告人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认。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被告人「零口供」的,只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与电子数据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认定犯罪事实;亲生父亲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长期多次奸淫幼女的,依法认定为情节恶劣并适用十年以上的加重档。边界在于,零口供案件对补强证据的要求更高,被害人向他人求救的即时记录、亲属与同学证言、就诊与检查记录都是不可替代的印证材料。

许某海强奸案(2023-02-1-182-009)与王某甲强奸案(2023-02-1-182-002)。许某海案中,被告人对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未得逞,被告人否认,法院结合被害人符合其认知能力的陈述、亲属与村民证言、内裤提取物的DNA鉴定(可排除同村35名有作案条件的男子)认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二审维持。王某甲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姑父,三次奸淫共同生活的侄女致其引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是: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对亲历事实能作出符合其能力的简单陈述的,该陈述具有证明力;在「一对一」案件中应当贯彻证据补强原则,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有无其他证据补强。边界在于,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补强证据、被告人又不供认的,认定事实必须特别慎重,不能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或者智力障碍者就降低证明标准。

十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关注的事项

(一)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尽快委托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重大案件可能落入上述两条的适用范围;即便如此,尽早自行委托专业律师仍然重要。家属可以凭身份关系证明与律师签订委托手续,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

如实向律师说明经过。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以外的辩解空间,但对律师隐瞒关键事实往往导致辩护方向错误。是否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通过什么方式认识、事发前后有无联系记录,这些事实律师必须掌握。

注意本罪的强制措施口径。高检发〔2023〕4号第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因此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难度明显更大。

(二)侦查阶段

配合依法进行的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拒绝提取不会阻止案件推进,反而可能被评价为不配合。

通过律师了解案件性质与可能的量刑区间,同时申请调取对己方有利的客观证据,例如通讯记录、监控录像、住宿与支付记录,这类证据保存期限有限,越早申请越好。

如实供述的价值需要及时评估。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能构成自首或者坦白;主动投案后否认犯罪事实的,既得不到自首认定,也可能影响后续的坦白评价。是否认罪、如何表述,应当在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

(三)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对定性、加重情节是否成立、鉴定意见是否可靠的意见。

认罪认罚需要审慎决定。签署具结书后再在庭审中翻供,通常导致从宽建议被撤回。同时要清楚,成年被告人性侵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依法从严把握。

赔偿事宜应当通过办案机关或者律师依法进行,并做好书面记录与转账留痕。

(四)审判阶段与判决之后

本罪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传播案件细节与被害人信息。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需要注意,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案例库中有多起因抗诉而二审加重刑罚的情形。

判决生效后,注意从业禁止、禁止令、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与内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绝对不能做的事

以下行为不但无助于减轻责任,还可能使家属本人成为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已有大量教训。

不得串供、指使翻供或者伪造证据。指使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书证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构成同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不得私下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属施压。以曝光、威胁、纠缠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撤案、改口或者出具谅解书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同时提醒: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撤案,以撤案为条件的「和解」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不得删除、销毁、转移证据。删除聊天记录、清空手机、丢弃或者清洗衣物、转移作案工具,都属于毁灭证据,且在电子数据可恢复的今天极易被查明,反而成为主观恶性的证据。

不得干扰证人或者办案人员。联系证人要求其改变证言、通过关系打探案情或者试图影响办案,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或者其他犯罪。所谓「找关系摆平」在本罪中不存在空间。

不得在网络上传播案件信息。发布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即使发布者是辩护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也可能被法院训诫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会使从宽情节的说服力显著下降。

十五、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关注的事项

(一)报案与证据保全

尽早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在就医与洗浴之前尽量保留现场与身体上的痕迹。衣物、床品应当原样保存并交给公安机关,不要清洗;及时进行人身检查、伤情鉴定与必要的医学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艾滋病的,办案机关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

保存电子证据。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监控线索,尽量以截屏加原始载体的方式保存,并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调取方向。

(二)程序中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知情权。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办案机关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不立案的救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提出异议且诉求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询问方式与出庭保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在「一站式」取证场所或者其住所等让其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坚持一次询问原则,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庭审理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发问方式或者内容不当,可能造成身心伤害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

隐私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办案人员到学校、单位、住所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等可能暴露身份的方式。

(三)赔偿、救助与监护

赔偿范围。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相关费用也属于合理费用。在校园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性侵害的,被害方还可以另行起诉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救助。因被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救助。

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单位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关个人和组织未及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出具谅解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案件是否继续办理,被害人无权撤回案件;同时,收受财物后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被害人一方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订婚了、结婚了或者曾是恋人,就有性权利。正确规则是,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也可能构成婚内强奸,此前的两性关系不能推定本次同意。仍需核对的是双方关系的具体阶段、本次行为前后的言行与证据。

误区二:被害人没有伤痕、没有呼救,就不构成强奸。正确规则是,不能把激烈反抗作为认定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同样属于违背意志。仍需核对的是被害人未反抗的客观原因、案发环境、行为人是否实施胁迫。

误区三:事后还有联系、还接受了钱物,就说明是自愿的。正确规则是,事后表现只是判断因素之一,需要结合被害人的年龄、处境、双方关系与报案过程综合评价。仍需核对的是这些联系的具体内容与背景。

误区四:给了钱就是嫖娼,不算强奸。正确规则是,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付费也不能使违背其意志的性行为合法化。仍需核对的是被害人的实际年龄与本次行为是否违背意志。

误区五: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就一定不构成犯罪。正确规则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为明知,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一律认定明知,采纳不明知辩解的条件极为严格。仍需核对的是双方交往中是否出现过就学阶段、生日、身份等信息。

误区六:赔偿并取得谅解就能撤案或者判缓刑。正确规则是,本罪是公诉案件,谅解不影响案件继续办理;赔偿谅解在强奸案件中的从宽幅度依法从严掌握,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仍需核对的是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从宽情节以及是否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误区七:认罪认罚等于放弃辩护。正确规则是,认罪认罚后仍可就定性、加重情节是否成立、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提出意见;同时成年被告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从宽幅度依法从严把握。仍需核对的是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应予排除的证据。

误区八:没有得逞就不算犯罪。正确规则是,已经着手实行而未得逞的成立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仍然是犯罪。仍需核对的是停止的原因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还是自动放弃,这直接决定按未遂还是中止处理。

误区九:加重情节只要沾边就成立。正确规则是,「当众」要求其他多人在场且行为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的状态,「多人」按被害人人数计算,「其他严重后果」要与重伤、死亡程度相当并具有因果关系,奸淫致怀孕不宜一概认定为加重情节。仍需核对的是现场的物理条件、在场人员情况与后果的具体内容。

误区十:有关系就能摆平。正确规则是,本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从宽情节的适用普遍从严,串供、干扰证人、隐匿删除证据不但无效,还会另行构成犯罪。仍需核对的是当前可以合法争取的空间,包括证据瑕疵、加重情节不成立、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

十七、主要依据与说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查询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发〔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发〔2017〕7号)。

地方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已于2022年1月22日失效,《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不含强奸罪。广东目前没有公开可查的、与法发〔2021〕21号相配套的强奸罪量刑实施细则,具体增减幅度应当以案发地法院现行执行的文件为准。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类强奸罪项下入库参考案例,正文括号内的编号即入库编号,可据以检索裁判文书原文。所引案例的裁判时间跨度较大,2023年6月1日之前作出的裁判未能适用法释〔2023〕3号,阅读时应当注意其规则表述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差异。

本文用于说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不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承诺。刑事案件的结论取决于全部证据与具体情节,本文不能替代律师根据案卷材料作出的专业判断。涉及本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建议尽早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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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赣县区扫黑除恶名单公示,赣县被执行人名单大全

内容投稿:柳诺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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