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作人通过微信下单后,承揽方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定作产品,即使下游订单后来被取消,通常也不能据此拒付加工费。没有书面合同,也不代表承揽合同关系不成立,微信订单、制作记录、送货凭证、对账清单及催款回复均可用于证明双方交易事实。
没有签书面合同,只通过微信发送规格、数量,让对方定作管件、钣金折弯件和设备部件。货物做好后,下游订单却被取消。定作人提出:“材料已经没用了,价格也没有最终谈妥。” 这种情况下,加工费还要不要付?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虽然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微信下单、制作交付、对账清单以及催款回复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下游订单取消,不能成为定作人拒付报酬的理由。法院最终判令定作人支付承揽报酬 47,94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这也是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处理微信下单、非标加工及定作报酬案件时常见的证据问题。
2024 年 3 月至 4 月,定作人通过微信多次联系承揽方,要求制作管件、钣金折弯件及大容量打药车部件等产品,并发送了相应规格和数量。承揽方按照要求完成制作,部分货物也已经交付。
2024 年 11 月 18 日,承揽方向定作人发送对账清单,列明各项产品费用和运费,合计 47,940 元。定作人收到后没有对清单中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提出异议。
此后,承揽方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款。定作人在微信中回复 “最近我安排点钱给你”“这个星期吧”,在电话录音中也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要等其向案外人追回款项后再支付。
付款一直没有兑现,承揽方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王位律师、陈彩萍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定作人支付 47,940 元承揽报酬及逾期付款损失。
庭审中,定作人并不否认货物是其订购的,但提出两项抗辩。
第一,双方没有最终确定价格。其认为,此前只是让承揽方先制作,具体价格应当在结算时继续协商。
第二,其是根据第三方订单向承揽方订货。现在第三方订单已经取消,定作的材料失去用途,因此希望承揽方自行处置货物,仅由其承担扣除税费、运费后的差价。
此外,部分定作货物制作完成后仍存放在承揽方处,尚未由定作人取走。由此产生了本案三个核心问题:没有书面合同,承揽关系能否成立;定作人曾经表示 “价格有点高”,能否据此否认 47,940 元对账金额;部分货物没有取走、下游订单又被取消,是否影响全部报酬的支付。
从南京加工费纠纷律师的办案视角看,本案并不是靠某一张 “关键证据” 取胜,而是把下单、制作、交付、对账和催款五个环节连成闭环。
双方没有正式签署承揽合同,这是案件表面上最明显的证据短板。高瞻律师没有把证明重点局限在 “有没有合同文本”,而是围绕实际履行过程整理证据。
微信记录能够反映定作人主动提出制作需求,并发送产品规格、数量;承揽方随后完成制作,定作人也接收了部分货物。这些事实共同说明,双方已经就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形成合意。承揽合同并不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实际下单、制作和接收行为同样可以证明合同关系。
定作人曾在 2024 年 3 月 27 日表示 “价格有点高”,但之后仍多次要求承揽方继续送货。2024 年 11 月 18 日,承揽方又发送了载有各项费用及运费的对账清单,定作人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
更关键的是,在后续催款过程中,定作人没有重新提出价格问题,而是多次承诺安排付款。电话录音中,其解释的是需要等待案外人付款,并非否认自己欠款。
高瞻律师据此将 “继续要求送货”“收到对账未异议”“催款时承诺付款” 作为一条完整的行为链,证明双方已经就 47,940 元承揽报酬达成合意。定作人早期一句笼统的 “价格有点高”,不足以推翻其后续履行和确认行为。
定作人提出,其向承揽方订货是为了履行第三方订单,现第三方取消订单,货物已经没有用途。但承揽方并不是该第三方交易的当事人,也无法控制下游订单是否继续。
高瞻律师的处理重点,是把两层法律关系分开:承揽方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制作,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取得报酬;定作人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违约、能否追回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除非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以下游订单履行为付款条件,否则定作人不能把自身商业风险转嫁给承揽方。
庭审中,承揽方如实说明部分货物尚在其处,并同意定作人自行取走。这个处理没有回避未取货事实,也避免对方将 “货物还在承揽方处” 包装成 “工作没有完成”。
案件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产品系按定作人的要求制作。承揽方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并明确允许定作人取回,未取走是定作人自身选择,不应据此免除其付款义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承揽方已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产品制作,定作人也接收了部分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价格,法院注意到定作人虽然曾表示 “价格有点高”,但此后仍多次要求送货。承揽方发送 47,940 元对账清单后,定作人没有提出异议,后续催款过程中还多次承诺付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就 47,940 元承揽报酬达成合意。
关于第三方订单取消,法院认为,定作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承揽方定作产品,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拒付承揽报酬的正当理由。
关于尚未取走的部分货物,法院认定该部分货物系为定作人制作,定作人可以联系承揽方取回。货物没有被取走,不影响定作人支付全部承揽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的定作管件、钣金折弯件及设备部件,属于典型的加工、定作行为。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应当相应支付。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维权,但承揽方需要通过订单沟通、报价、制作记录、送货凭证、对账清单及催款记录证明合同成立、履行情况和欠款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实务中,承揽方应保存完工通知、送货单、验收记录以及通知对方提货的凭证,以便证明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并具备交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下游订单取消并不等于定作人可以无成本撤单。尚未完成加工时,承揽人可以就已经投入的材料、已经完成的工作以及其他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是否涉及可得利益,应结合合同履行程度、损失证据及具体案情判断。该条属于同类纠纷中的延伸提示,并非本案判决直接援引的裁判依据。
第一,微信订单也要把关键内容说清楚。至少确认定作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材料由谁提供、交付时间、验收方式和付款期限。对方用语音下单的,建议及时整理成文字并请其确认。
第二,不要只发一张总金额对账单。清单中应列明各批次产品、数量、单价、运费、已付款和未付款;对方没有回复时,应继续通过微信、短信或邮件要求其明确确认。
第三,客户说 “下游回款后再付” 时,要及时表明态度。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背靠背付款条件,应在催款中明确:第三方是否付款不影响定作人按期支付承揽报酬,避免对方以后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第四,定作产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验收、提货并保存送达记录。对方迟迟不取货的,可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货,同时妥善保管货物,记录仓储、保管及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五,对方提出降价、退货或者自行处置时,不要只作口头协商。是否同意减价、由谁处置、处置价款如何抵扣、剩余款项何时支付,都应形成书面协议,防止原有对账结果被重新搅乱。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定作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承揽方支付承揽报酬 47,94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 47,94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 998 元,由定作人负担。
本案由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王位律师、陈彩萍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本文仅陈述裁判文书载明的一审结果,不对后续程序作未经证实的推断。
案件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立场:原告(承揽方)
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位律师、陈彩萍律师
企业及加工经营者遇到加工费、定作报酬拖欠,产品规格、数量、价格或验收争议,客户拒绝提货、以下游订单取消为由拒绝付款,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微信订单、报价记录、制作清单、送货凭证、对账资料及催款记录,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经营者提供承揽合同审查、加工费与定作报酬催收、对账结算争议处理、诉讼保全及案件代理服务。如需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选择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所时,建议重点核实律师是否熟悉非标加工、微信对账及定作物交付中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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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造成损失无法追回,追回和返还
内容投稿:纪冬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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