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赤水法院推行“如我在诉”理念“163”工作机制的安排,为切实回应群众普法需求,赤水法院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集中全院“法官嗑子匠”的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法官嗑子匠”们也将带着那些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定期与大家见面。
今天,来自复兴人民法庭的法官,带来的是一个关于土地的案例。
土地被征收
钱到了咋个分?
张大爷夫妻共育五名子女
四女儿王二妹幼时户口未落户父母户头
张大妹、张二妹、张三妹成年出嫁
户口或迁或留
均未在夫家分到承包地
儿子张五与刘三妹结婚后又离婚
儿媳户口短暂迁入后迁出
二人育有孙子张大
2016至2018年
家中承包土地、自留山、自留地
陆续被征收
合计征地补偿款八十万余元
全部打入张大爷账户
张大爷向三名出嫁女儿
每人支付一万余元
三姐妹认为分配过少
诉至法院
要求重新分割补偿款
张大爷夫妇辩称女儿未尽赡养义务
且自留山、自留地补偿不应分给子女
经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张大爷分别向三个女儿
再支付征地补偿费九万余元
张五、张大、前妻刘三妹
自愿将自身分得份额让渡给张大爷夫妇
不再参与实际分配
你是不是很疑惑
出嫁女儿户口有的都迁走了
为啥还能分征地补偿款?
自留山、自留地补偿
到底能不能不分给子女?
此类问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
法条到底是啥子意思?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户主仅作为家庭代表签约,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承包到的土地经营权享有一样的权利。简单来说,只要你是承包户原始家庭成员,出嫁后在外没分到土地,不管户口是否迁出,都平等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自留山、自留地和耕地一样纳入家庭承包范围,补偿款同样要全体有权人员平分。像本案中三姐妹 分地时就在户,在夫家无承包地,理应参与分配;四女儿王二妹自始至终户口不在本户,无分配资格;孙子张大自出生属本户成员,享有份额;儿媳刘三妹仅对户口在户期间征收的土地补偿,才有分配权。法院会区分征地时间、人员落户时间、原始承包人口综合划分份额。
法官还要提醒哈你们:我们贵州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等于新增人口无权益,户内新生儿、嫁入落户人员,同等共享本户原有土地承包收益;
出嫁、离婚、外出务工不直接丧失土地补偿权,只有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地后,才不再享有原村补偿资格;
赡养义务与征地补偿分配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以子女未尽赡养为由剥夺其依法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
(备注:案例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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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自留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自留地被占用了应该怎么补偿
内容投稿:韦清欣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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