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这份文件回答了一个让无数烂尾楼业主夜不能寐的问题:开发商破产了,我还能拿回房款吗?
答案是:你被排在了清偿队伍的第一个,但这不等于你的钱能一分不少地拿回来。
纪要第31条给出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答案。房企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房子确定彻底无法交付、购房合同解除之后,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付的购房款和还没还完的个人按揭贷款,排在第一位。 之后才是施工方的工程款、银行的抵押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和各类罚款滞纳金。
这和过去完全不一样。在纪要出台前,房屋彻底烂尾时,购房人的退款请求在各地法院手里尺度不一,不少案件中被排在了工程款和银行抵押债权后面,实际能拿回来的比例很低。新规相当于把自住购房人的生存权益提到了最前面,工程款和银行抵押权都得往后站。
但这把保护伞不是谁都撑得进去的。纪要限定的保护对象很清楚:必须是自然人购买自住的普通住宅,刚性需求或者改善型需求都算。商铺、写字楼、40年产权的商业公寓、投资性的多套房,全都不在保护范围内。
付款也有要求——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前,你得已经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的发放也算已付款的一部分,延续了原来50%以上的认定标准。
这是纪要里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纪要的核心理念是“能交房就优先交房”。项目还具备续建条件的,购房人签订的自住型购房合同原则上必须继续履行。破产管理人不能因为你没付完尾款就单方面解除合同,你得等着复工、收房、办证。
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购房人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后果很直接:你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会直接降为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任何优先效力。
长沙之前某烂尾楼重整案就是这样的处置逻辑——项目引入新投资人续建,数百户刚需业主通过收房实现了权益,而那些以逾期交房为由单独要求解约退款的业主,只能以普通债权排队受偿,清偿率远低于前者。
真正触发第一顺位退款的情形,是极端清算——法院已经宣告房企破产,楼盘经多方评估确定完全没有续建交付的可能,购房合同依法解除。这种场景下,银行也不能再找你还剩下的按揭贷款,剩余贷款损失由银行走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没变:企业只用自己名下的财产对外偿债,不够的部分就是不够。
湖北浠水凤栖地产的案子提供了一个很具体的参照。浠水法院在“御河·城市公园”烂尾项目中推动续建复活,85户业主通过实物分配拿到了房子。但项目整体的普通债权受偿率只有75.18%,而85户消费购房人通过实物分配拿到了房子,权益得到全额保障。
恒大系破产清算场景中这个落差更加极端。公开数据显示,恒大已售未交付房款约6039.8亿元,而其有效抵押资产估值仅约2100亿元,仅能覆盖38%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这意味着即便所有自住购房人都被认定为第一顺位,项目能变卖的资产远不够覆盖所有人的已付房款总和,大量购房人在实操层面无法实现全额清偿。
第一顺位解决的是“被插队”的问题,解决不了“锅里没米”的问题。 购房人能不能拿回全款,最后落到两个数字上:烂尾项目最终能变现多少钱,以及和你同一顺位的合格购房人债权总额有多大。第一个数字大于第二个,全额回款;反过来,就是按比例分配。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事也得说清楚——破产受理之前产生的违约金,只能算普通债权,不享受任何优先。
过去房企破产,购房人退款债权在各地法院手里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尺。有的地方排在工程款后面,有的地方面对银行抵押权毫无还手之力。
纪要的价值在于,全国法院现在有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极端清算场景下,自住购房人的退款被抬到了绝对第一顺位,彻底打破了施工方和银行可以先分钱的裁判不确定性。
重庆金科股份的案子印证了优先保交房的逻辑。重庆破产法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31.67万户自住型购房人的权益列为最高优先级,统筹17亿元纾困资金保障139个项目复工续建,最终交房进度达98.5%,购房人通过收房实现了权益全覆盖。
对于正在经历烂尾困境的普通购房人,有几点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来判断:你是不是以自住为目的买的普通住宅、有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有没有真实付款的凭证、项目还能不能续建。
如果项目还有救活的可能,现在贸然要求解约退钱等于是主动把自己的优先资格让出去;如果房子已经完全无法交付,新规之下你的退款顺位确实做到了最高,但实际能拿回多少,最终要看开发商还剩多少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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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买房签合同了还可以退房吗,购房合同签了还能退房吗
内容投稿:水雯月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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