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倒卖游戏币如何定性?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游戏平台或者游戏机具备退分变现的功能,满足一定的情节,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对于只具有上分功能的游戏平台,不具备退分功能显然与赌博无关。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电玩城,游戏玩家众多,有些人便萌生了倒卖游戏币的想法。他们先从经营者集中购买游戏币,再倒卖给玩家,待玩家游戏结束后,对于剩余的游戏币进行回收,从中赚取差价。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也有观点认为是赌博罪。实际上,并不能一概而论。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开设赌场是一个持续性的,有固定场所的,针对不特定群体的经营行为。玩家通过倒卖游戏币的行为人,实现了利用游戏输赢赚取财物,已经背离了游戏的初衷,从而演变成赌博行为。对于倒卖游戏币的行为人,如果具备一定的规模,在持续的经营过程中,使不特定的群体参与了赌博,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有观点认为,倒卖游戏币的行为构成平台的代理或者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指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际上,适用司法解释的前提是,这种倒卖游戏币的犯罪行为依附于上游犯罪。但实践中,类似的游戏商城经营者对于行为人的倒卖行为并不知情,或者说游戏商城的经营行为并不具备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那就不能按照帮助犯的原理来给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之所以把倒卖游戏币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是因为其在犯罪构成上已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单独地把这种行为评价为开设赌场罪,对于行为人可以认定为主犯,因为其并不依附其他犯罪行为,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2014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何建君先后将亲朋棋牌游戏平台的玩家2000余人加为好友,先后聘请马少文等人为工作室员工,在线上通过游戏对局以“故意输”的方式出售、“故意赢”的方式收购进行游戏币买卖活动,线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方式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币买卖、资金结算服务,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方式聚众赌博倒卖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并以此为业。经四川兴瑞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何建君在2014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期间开设亲朋棋牌工作室,共计套出资金为人民币2155316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军、陶仟红为经营网络游戏币兑换业务而设立工作室;被告人何建君专门到网吧添加玩家为好友建立微信群和QQ群进行管理;聘请被告人马少文等人为员工,负责24小时从事兑换业务;以低于官网价出售,以更低价格回收的方式为玩家提供兑换游戏币的服务。玩家利用亲朋游戏网络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通过一次完整的购买—输赢—兑换为玩家借助网络赌博提供了条件,通过控制游戏币买卖差价的方式,实现抽头渔利。符合为他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该场所又以被告人为中心,被告人通过对场所的经营获取利润的特征。故被告人何建君、陶仟红、马少文的行为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有些倒卖游戏币的行为以赌博罪认定更为合理。
必须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倒卖游戏币的行为都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有满足开设赌场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笔者通过归纳总结实践中的案例,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1.没有针对不特定的群体,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是在少数或者熟悉的群体中倒卖游戏币,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开放性特征。2.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对于玩家参与赌博并未形成有效控制。开设赌场的控制一般表现在对内形成有效的组织,对外表现在何时赌博,以何种方式赌博。如果不具备以上的特征,以赌博罪论处更为合适。3.不是代理行为。
2011年网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对于类似的倒卖游戏币的行为并不局限于线下的游戏机,实际上线上也存在大量通过虚拟币实现上下分的行为。如果在上游没有查清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前提下,不能将倒卖游戏币的行为认定为代理行为。
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新建利用其哥哥谢某2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东方棋牌中心网站做代理商买卖游戏币非法获利,并聘用数人为该网络赌场的参赌人员上下分;聘用钱某(另案处理)负责银商账户的存钱、取钱;聘用赵某(另案处理)为该网站的技术维护人员。被告人谢新建在开设网络赌场期间,先后有数人参与网络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315820.1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新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网站做代理商买卖游戏币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东方棋牌游戏中心网站老板谢某2是银商老板,也不能证实谢某2通过谢新建为该网站提供银商业务,不宜将该网站定性为赌博网站,公诉机关实际上也未将游戏玩家通过官网充值的金额认定为赌资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新建利用谢某2注册的东方棋牌游戏中心网站做代理商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谢新建开展游戏币与现金的兑换业务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结语
对于倒卖游戏币的行为,需要结合具体的情节来判断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以绝对的口吻来判断此行为显然是片面的。二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地差异,如果想要量刑适当,必然要全面剖析二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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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电玩城店员倒卖游戏币怎么处罚,电玩城贩卖币违法行为
内容投稿:杨茹梦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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