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约定有效。但要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生效。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一定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一般只会在夫妻拿到离婚证后对双方产生内部约束力,不对外产生外部对抗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间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那么该协议就会产生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的,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离婚协议中写的房产一人一半是有效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流程。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中房产一人一半的有效性条件
1.双方自愿平等协商:
▷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
2.内容合法合规:
▷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产权变更登记:
▷ 约定房产一人一半后,双方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明确各自所占的份额。
3)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具体操作
1.明确房产信息:
▷ 在离婚协议中详细描述房产的具体地址、房产证号、建筑面积等信息,确保房产的唯一性和可识别性。
2.约定产权份额:
▷ 直接表述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并明确过户责任义务和后续处置方式。
3.办理过户手续:
▷ 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产权变更登记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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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房产分配具法律效力,离婚时书面协议分配房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协议生效,双方需按协议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协议起诉,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3.同时要注意,房产产权变更等手续需依相关法规办理,以确保房产分配最终完成,保障双方权益。✎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证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0月12日在孝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
21寸彩电一台、书柜一个归女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文化东路房屋一套及其他物产……。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办理房产证号为FG××36房屋的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位于文化东路1栋1单元,房产证号为FG××36的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陈某某、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武冈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判决位于湖南省武冈市(*******栋)2006室的不动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并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到原告个人名下的相关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3日,原、被告在湖南省武冈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协议约定:
位于武冈市*******栋2006室的不动产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
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陈某某办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到原告陈某某个人名下的相关手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在武冈市**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王某某、冉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请变更为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有效。
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为购买案涉房屋在贵阳市乌当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载明:
男女双方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栋××号,有一套三室两厅商品房,面积为125.39平方米,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冉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五里××栋××号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的约定有效,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冉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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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协议离婚房产分配合法吗怎么写,协议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内容投稿:秦明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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