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协议离婚存在30天的冷静期。 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可以不需要冷静期,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离婚方式来判定。
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必须遵循冷静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应当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就不需要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的来说,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取决于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冷静期,而诉讼离婚则不需要。
离婚不是必须要经过冷静期的。
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要经过三十天的法定离婚冷静期。
但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的,只要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即可判决离婚,无需离婚冷静期。
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某某、陈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准予离婚;
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位于阜新市细河区××街×××××号×××房屋)的认定数额改判为55万元,依法重新对案涉房屋平均分割;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婚生女陈某某2、陈某某3抚养费数额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包括米某某幼儿园房屋租金、债权、新加坡夫妻共同财产等);
请求法院判令将上诉人名下宾馆更名到被上诉人名下;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价值5.5万元);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共同负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首先在上诉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进行调解违反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感情没有确已破裂,另外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系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张某某、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乔某某立即支付自2021年2月起至起诉之日期间(共九个月),延迟支付的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3000元,共计24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在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付给原告18万元,月付3000,于2025年1月1日前付清,自2021年2月1日,被告无故不再向原告支付,经多次催要,拒付至今。
被告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逾期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0月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共计24000元。
✎殷某某1、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殷某某1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1款约定,即“夫妻双方购有坐落在广州市黄埔区曦景大街XX号XXXX房一套(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50XXX号)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2.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第1款、第3款约定,即“1、夫妻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曦景大街XX号XXXX房一套的房屋,男女双方共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目前仍欠银行贷款约800000元,该笔贷款的月供由男方承担,直至女方将房屋出售办理变更过户之日止”、“3、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贷款,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其他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州市黄埔区曦景大街XX号XXXX房房价补偿款约人民币1750000元;
4.判决被告承担XXXX房剩余银行贷款的一半计人民币400000元;
5.判决被告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贷款债务的一半,计人民币565448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是一份严重显失公平、且存在胁迫等前提下签署的协议书,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撤销,并重新分配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
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曦景大街XX号XXXX房(不动产权证号: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50XXX号/第06050XXX号,共有权利人:
殷某某1/陈某某)归本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房屋贷款由本某某原告(反诉被告)殷某某1承担,直至陈某某出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之日止,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反诉原告已缴纳),由反诉被告殷某某1承担,反诉被告殷某某1负担的部分在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反诉原告陈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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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可以不通过离婚冷静期离婚吗知乎,离婚不走冷静期可以吗
内容投稿:韩瑶书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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