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新宅基地确权法相关解析
结论前置:新宅基地确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管理。
1)宅基地使用权定义与确权依据
1. 宅基地使用权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为宅基地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 确权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遵守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确权过程需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取得,无权属争议,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与申请条件
1. 所有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确权时需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
2. 申请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宅基地确权程序与不予确权情形
1. 确权程序:宅基地确权通常包括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与登记注册等阶段。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 不予确权情形:包括宅基地不符合规划、一户多宅(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旧宅应拆未拆或未复垦、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迁或征收宅基地、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宅基地等。
✎刘某某、刘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22民初第143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
(一)判决被上诉人排除妨碍,并填埋沟渠,且恢复原状;
(二)判决被上诉人将其所建位于上诉人房屋东面的矮墙,向东方向移动,并保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之间的通道距离宽为2.3米,可以通行汽车,满足日常出行需求;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刘某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只能认定是对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事实上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上诉人,上诉人已于从2015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至今,对于上诉人拥有80平方米的事实,两被上诉人也并无任何异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婷并不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并不能获得刘某某的赠与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可以建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刘某某可以从刘某某的赠与行为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俩被上诉人在建墙、挖渠,还堆放一排蓝色油桶的行为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杨某某、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孙祖镇新凤庄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在沂南县××镇××村××组××号××地使用权,判令被告确认该宅基地为原告享有的“一户一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孙祖镇新凤庄村委金合峪村一组居民,在村内有合法宅基一处,坐落在小杨家庄老学校。
原告杨某某在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孙祖镇新凤庄村村民委员会拥有宅基地(原孙祖镇金合峪村小杨家庄老学校宅基地)使用权,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姬某某、杨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3、上诉人姬某某、杨某某互换的0.69亩土地至今不在姬某某兴名下,更不可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办理宅基地审批或建房手续,导致上诉人全家至今没有住所,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姬某某、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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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沂南县拆迁补偿标准,沂南搬迁村信息
内容投稿:湛悦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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