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后,如果借车是得到车主允许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当然不足部分则是需要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有过错的,也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因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个人建议】对于借用的车辆,驾驶员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如果是车主同意出借的,由车主和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因出租人和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故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车辆离开现场的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主要依据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来进行判断。
1)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 责任认定原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若驾驶人明知发生事故而故意驶离现场,一般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2. 法律后果:肇事逃逸者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甚至吊销驾驶证。若逃逸行为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2)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 不知情驶离:若驾驶人确实不知发生事故而驶离现场,如因碰撞轻微未察觉等,且能提供相应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证明无故意逃离的主观故意,一般不认定为逃逸。但需注意,是否知情需结合事故具体情况、车辆状况等综合判断。
2. 合理原因驶离:若驾驶人因受伤需救治、为避免现场遭破坏等合理原因驶离现场,且留下真实信息并积极配合后续处理,也不构成逃逸。
3)责任认定的具体操作
1. 交警调查:交警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确定各方过错行为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此划分责任。
2. 证据保留:双方均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通讯记录等,以便在责任认定时提供有力支持。
车辆离开现场责任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
若为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逃逸方通常承担全部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是为抢救伤者变动现场并标明位置,不属于逃逸,应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一般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反之,王某某仅以不知情离开而不认定为逃逸,那么对于发生事故时王某某的驾驶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服用管制类药品或酒后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无从查证,交警部门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说明,王某某作为有着8年驾龄,从事营运车辆运输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报警是驾驶员申请驾驶证理论学习时即已形成的最基本常识,其以不知情作为离开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
✎黄某某女、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保财险漳州分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205092.92元)。
2.即使余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仍旧符合保险条款关于“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约定免责的情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免责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众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明确的、生效的、且合法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97元,由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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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当车辆离开现场,责任要怎样认定呢,南京小学教师
内容投稿:褚丽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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