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有几种类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三种: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此时,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理解与适用,主要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责任主体与行为表现
1.责任主体:
▷ 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管理和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则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2.行为表现:
▷ 责任主体可能通过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来损害股东利益。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机密等;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则包括决策失误、怠于履行职责等。
2)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该条文未直接提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但为股东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为股东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2.责任承担:
▷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直接的,如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进而影响股东分红;也可能是间接的,如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损害股东权益。
3)股东的救济途径与诉讼要点
1.救济途径:
▷ 股东在利益受损时,可通过内部解决或外部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内部解决包括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事管理人员或董事提起诉讼;外部诉讼则是指若监事会或董事会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要点:
▷ 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明确指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对自身利益的损害。这要求股东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表、会议记录、交易合同等。同时,股东还需证明其利益受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认定
1.主体要件:
▷ 必须确认涉事主体具有公司合法股东的身份,或虽非名义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股权代持情况下的实际出资人)。
2.行为要件:
▷ 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滥用权利、不正当关联交易、竞业行为等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
3.结果要件与因果关系:
▷ 股东的行为必须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实际损失,且这种损失与股东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资产减少、利润下降)和间接损失(如商业机会丧失、声誉受损)。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比如,某些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做出一些不利于小股东的决策,或者公司管理层为了个人私利,挪用公司资金等,这些行为都会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那么,一旦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民事赔偿责任
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受损股东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收回,给股东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赔偿损失。
股东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的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决议等,以证明董事的行为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了损失。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赔偿股东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某甲公司诉高某某、程某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7)陕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某某、程某某共同实施的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了某甲公司利益,某甲公司在再审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能够证明专项调查工作组发现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并得出结论,出具《核查报告》的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朱某某等与刘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张某某平、朱某某来上诉请求:
1.改判张某某平在其减资8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朱某某来在其减资9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
加大了张某某平、朱某某来的个人责任,即便公司未减资,对于张某某平、朱某某来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仅为其未完成实缴的部分,但一审判决导致其承担了超过认缴出资的结果,导致股东承担了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责任为限的后果,因此,适用法律错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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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会承担哪些责任呢,损害股东利益刑事定罪
内容投稿:金志华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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