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进行控制,获取运行利益。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其获取的利益不限于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方面的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提高市场占有比例、影响力增大等。被挂靠人就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理论。我国对道路运输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对于挂靠和被挂靠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不同情境下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方面
1.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挂靠关系中,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产生债务,被挂靠方常需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2. 表见代理:若挂靠方未经被挂靠方追认而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与被挂靠方签约,则构成表见代理,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共同诉讼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建筑工程领域
1. 禁止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即挂靠行为。
2. 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需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合同无效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挂靠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造成损失时,出借方与借用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交通运输领域,挂靠关系中的双方也需共同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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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挂靠人通常需承担以下侵权责任:
1.若被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仍允许其驾驶等情况。
2.若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存在疏忽,如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检查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若被挂靠人从挂靠关系中获取了经济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之一。 总之,被挂靠人需根据其具体行为和过错程度,对机动车发生的侵权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岚县明祥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袁某、吕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岚县明祥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院(2004)64号文,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8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
郭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袁某、吕某某1、吕某某2、李某某、吕某某3死亡赔偿金143827.6元、丧葬费17690.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287.69元,共计197806.01元,扣减被告郭某某2已支付的24800元为173006.0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袁某、吕某某1、吕某某2、李某某、吕某某3负担444元,由郭某某2负担1183元,由柳某某与元氏县海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19元。
✎营口泽汇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的挂靠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由上诉人营口泽汇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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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机动车挂靠人责任如何承担的,车辆挂靠合法吗
内容投稿:平晴安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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