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开公司时,股份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份分配方式:
1)平分股权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平分股权,即各占50%的股份。这种方式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共同经营的理念,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
2)一方控股
1. 一方占股权51%,另一方占股权49%。这种方式下,占股51%的一方拥有相对控股权,可以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2. 一方绝对控股,占股67%,另一方占股33%。占股67%的一方被认定为绝对控股,具有完全话语权的优势,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根据实际贡献分配股权
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各自在公司中的实际贡献、投入的资金、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来分配股权。这种方式更加灵活,能够体现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4)其他特殊约定
除了上述方式外,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需求,约定其他特殊的股份分配方式。例如,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股份分配方式,都应明确约定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在分配股份时,还应考虑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运营需求,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
夫妻开公司时股份的分配应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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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共有分割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若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般可直接按双方约定或按市价分割。
✎李某某、郭某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享有新县未来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包括股权份额14.421%及其股份所产生的受益)并由六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郭某某6在夫妻存续期间投资君某某公司,君某某公司投资未来新农村公司的收益郭某某6也通过股权享有,该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吴某某、陈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对半分割陈某某1登记在第三人鑫宝龙公司的70%的股权及收益(价值人民币700万元)归吴某某所有;
2、陈某某1、鑫宝龙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协助吴某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21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闽03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吴某某与陈某某1离婚,认定陈某某1持有的鑫宝龙公司的股份属于陈某某1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对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处理。
陈某某1、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吴某某办理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的变更登记手续,陈某某1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700万元由陈某某1与吴某某各占50%的份额,即陈某某1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元,吴某某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元。
✎谭某某、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的全部30万元股权归被告梁某某所有;
2.判令被告梁某某协助原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公司的股权虽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原告仅为挂名股东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原告所持1%的股权实际上是代被告持有,被告实际上占有该公司100%的股权,现双方已经离婚,原告在离婚前仅是挂名并不参与经营亦无经营能力的股东,故双方离婚后该公司股权应全部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即被告所有。
原告谭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原告谭某某已预交29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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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对于夫妻公司的股份应如何分割呢,夫妻两人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内容投稿:尹霖芷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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