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贿罪与中间人受贿犯罪的疑难模型。行贿罪必须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其犯罪数额必须与受贿罪的数额画等号;若行为人因行贿触犯其他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在斡旋受贿模型中,司法解释明确:只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中间人许诺办事并收钱,即使尚未实施斡旋行为,受贿罪也已既遂。中间人向下游办事官员输送利益时的共犯认定与罪数关系,对上级利用职权指令下级办事构成普通受贿的情形做出了精准区分。
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请托利益是否正当的判定迷局,以及在股权代持、高息借贷中认定受贿数额的实战难题。当行贿方强行取回已送出的资金,构成黑吃黑的盗窃,而官员明知对方无力归还仍将公款拱手送人,则构成贪污罪。
本章节的名词解释如下:
“行贿罪”: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数额需和对应的受贿罪数额遵循等号原理,若行为人实施一个行贿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一般按照想象竞合或罪数规则处理,符合条件时还可能构成连续犯累计数额量刑。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的钱款既包括为自己收受,也包括为第三人收受;受贿罪的既遂认定不要求必须满足民法上的过户等手续,事实占有财物即构成既遂,既遂数额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财物价值为准,事后财物贬值不影响既遂数额的认定。
“逃税罪”: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比如老板为了少征税款向税务局局长行贿,后续成功少缴税款的,会同时构成行贿罪和逃税罪,两罪并罚。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税务局局长收受老板贿赂后违规为其少征税款,会同时构成受贿罪和该罪名,两罪并罚。
“斡旋受贿”:是受贿的特殊类型,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新司法解释明确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即使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或被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拒绝,也成立斡旋受贿且既遂;上级对下级带有隶属、指示性质的请托办事不构成斡旋受贿,认定为普通受贿,同级找同级、下级找上级请托才属于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该罪要求终端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可能构成,其发挥影响力的依据是私人关系而非职权工作关系。
“想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司法处理时择一重罪论处,不需要数罪并罚,比如中间人实施一个收受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按该规则处理。
“牵连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处理时择一重罪论处,比如斡旋受贿案件中中间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和向终端办事人员送钱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按牵连犯规则处理。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处理时仅定一罪,将数个行为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量刑,比如请托人分别向两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两个独立行为,就属于连续犯,累计总金额按一个行贿罪量刑。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准确表述为禁止重复处罚原则,指针对同一个行为即使在定罪环节从不同角度多次评价,只要不在量刑阶段对该行为进行重复的刑罚处罚(通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实现),就不违反该原则,比如请托人仅送出一笔资金,同时触犯两个行贿罪,择一重论处就符合该要求。
“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各犯罪人都参与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对共同的犯罪结果都要承担责任,比如请托人和中间人共同实施行贿行为,二者就构成行贿罪的共同正犯。
“犯罪所得收益”: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产生的额外增值收益,比如收受行贿资金后炒股赚取的超出本金的部分,若犯罪所得的财物市场价值下跌,就不存在犯罪所得收益。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想后续归还公款,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想归还公款的贪污罪有明确区分。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比如明知他人无还款能力仍将单位公款借给对方,本质是将公共财物非法处分给第三人的,就构成贪污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该罪的行贿数额和对应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受贿数额遵循等号原理。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讲的核心考点,就是行贿罪与中间人受贿的疑难模型,重点在“算账”和“区分”:
行贿罪: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数额与受贿数额遵循等号原理。若行贿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逃税罪),数罪并罚。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中间人,只要许诺办事并收钱,即使尚未实施斡旋,受贿罪也已既遂。区分标准很清晰:上级找下级是普通受贿,同级找同级或下级找上级是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中间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与斡旋受贿的关键区别在于——必须终端办事人也许诺,中间人才可能构成此罪;且发挥影响力的根据是私人关系而非职权。
共犯模型:中间人收钱后向下游送钱,涉及受贿共犯、行贿罪、斡旋受贿的想象竞合与罪数处理,是历年真题的高频陷阱。
受贿数额认定:收受房产、股权代持等情形,事实占有即既遂,计税数额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价值为准,不要求民法上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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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共同贿赂罪怎么定罪
内容投稿:常海诺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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