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检察院批捕后,很多人反应是:"人都被批捕了,是不是肯定要判刑?"
不一定。 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不代表定罪已经完成,更不代表必然判处实刑。被批准逮捕后,接下来怎么办?
真正有效的辩护,不是盲目对抗,也不是消极认命,而是基于证据、法律和案件阶段作出理性选择。确有无罪空间的,围绕证据和犯罪构成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定罪难以推翻的,通过改变定性、核减金额和挖掘量刑情节实现由重转轻。
一、先判断:当事人为什么会被批准逮捕?
不同案件被批捕的原因不同,实务中主要有三类:
第一,证据指向有罪,且预期刑罚较重
这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较大、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检察机关基于刑罚预期和社会危险性作出逮捕决定。
此时不能停留在"当事人不承认"的层面,而要围绕证据和法律构成展开实质审查:控方证据是否完整?关键事实是否有客观证据印证?犯罪故意是否成立?涉案金额是否全部能够归属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从犯、被害人过错、退赔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
第二,案件本身不重,但当事人始终拒不认罪
有些案件,涉案金额或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但当事人拒绝供述、否认主要事实,办案机关据此认为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最终作出逮捕决定。
这类案件要区分:当事人究竟确实无罪,还是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闭环证明有罪,而当事人拒不认罪盲目对抗。
如果确属无罪,不因压力而违心地认罪,应当坚持证据辩护;如果在案证据客观、充分,机械否认可能错过认罪认罚、退赔、和解、不起诉等从宽机会。认罪或不认罪,不应当是情绪选择,而应当建立在完整阅卷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
第三,案情较轻、当事人愿意认罪,但未能取得谅解
在一些案件中,逮捕有时并非因为案件特别严重,而是因为被害人一方诉求强烈、矛盾没有化解,办案机关出于风险考虑作出逮捕决定。
此类案件的重点不在于否认全部事实,而在于区分认罪态度与赔偿条件:当事人可以真诚认罪、积极赔偿,但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和法律责任为基础,并不意味着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合理要求。
二、被逮捕后,如何争取?
(一)争取不起诉或者无罪
审查起诉阶段是批捕后重要的辩护窗口之一。这一阶段律师应当尽快完成会见、阅卷和证据分析,围绕以下方向争取案件在起诉前终结:
1. 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
重点审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稳定、排他的证明体系:关键事实是否只有口供、被害人陈述或同案人供述而缺乏客观印证;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关键证据是否来源不明、形成过程不合法;能否排除其他合理可能。对这些问题,应当提出具体、可核验的论证,而不是简单重复当事人的否认。
2. 犯罪构成不成立,争取无罪处理
很多案件的争议不在于客观行为是否发生,而在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比如当事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有没有犯罪故意。
主观要件往往是从"有罪"走向"无罪"的关键突破口。 可以通过梳理当事人行为前后的客观表现,反向论证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3. 情节轻微,争取酌定不起诉
如果事实基本成立但情节较轻,可以围绕涉案金额、实际损害、主观恶性、是否初犯偶犯、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退赔、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论证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就此终结,当事人不被定罪,也不留案底。
(二)无法争取无罪时,推动案件由重变轻
如果定罪证据较为充分,继续进行毫无根据的全面否认,反而可能不利于案件处理。此时辩护应当及时转向罪轻和量刑,从以下三个方面突破。
1. 争取改变案件定性
不同罪名对应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幅度可能差异很大。应当从行为方式、身份关系、主观目的、财产控制过程以及实际损害后果等方面,审查是否存在定性错误。罪名从重罪变为轻罪,法定量刑区间可能发生实质变化。
3. 系统挖掘从轻、减轻情节
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从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积极救助或弥补损害等。关键不是简单"罗列情节",而是收集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并把这些因素转化为具体的量刑意见,争取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更低刑期。
如果被害人一方漫天要价,怎么办?可以不接受漫天要价,向向办案机关完整表达认罪悔罪态度,同时说明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必要时请求办案机关居中调解,即便达不成一致,也将愿意赔偿的态度固定在案卷中。
3. 核减犯罪金额和犯罪数量
经济类案件尤其要重视金额审查。侦查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未必全部能够作为犯罪金额。排除重复计算、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部分。
三、检察院批捕后,律师要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1. 会见当事人: 安抚情绪、稳定心态,核实历次讯问情况,排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线索,并指导其在后续讯问中准确陈述、对笔录中不实内容及时提出更正。另,挖掘有利情节。
2. 跟踪侦查进展: 掌握补充侦查、提审和案件移送情况。实践中,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退回公安机关,每次一个月、最多两次。
3. 全面阅卷和证据审查: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瑕疵、程序违法之处,找到无罪或罪轻的突破口。
4. 视情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捕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取保,关键在于案件是否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理由。什么是新的变化?
比如:出现新的无罪、罪轻证据;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关键证据已经调取固定,不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已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5. 依法调查取证: 收集不在场、正当防卫、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和解谅解等有利材料;无法自行调取的,及时提交书面调证申请。
6. 参与认罪认罚协商: 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全程参与量刑协商,见证具结书签署,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及时提出异议。
7. 监督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重点关注超期羁押、非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诉讼权利被剥夺等问题。
还是那句话,真正有效的辩护,不是盲目对抗,也不是消极认命,而是基于事实、证据、法律和案件阶段作出理性选择。
黄举维律师:又名“杭州虎妞律师”,合伙人律师,代表著作《企业及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擅长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网络犯罪辩护,有丰富刑事辩护实务经验。联系:1381136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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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批捕之前一定会提审吗,批捕后无罪概率
内容投稿:陶安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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