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案例库刚公布了北京这起真实判例:2011年10月,敲诈勒索被上网通缉的吴某委托企业女老板林某帮忙撤网逃或办取保,给了20万活动经费。林某把20万全数交给了在职民警郑某。结果——案子没撤,吴某2012年7月照常被石景山法院判刑2年。吴某出狱后控告林某诈骗,林某2014年11月为自证清白把20万退给吴某,检察院起初不起诉。2016年检方重启程序,2017年6月朝阳区法院认定林某犯行贿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收钱的民警郑某2016年8月因受贿罪判3年罚金20万;连出钱的吴某自己也因行贿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家人——出钱的、跑腿的、收钱的——全栽了。
你此刻盯着这条推送,八成是家里刚出事,七大姑八大姨给你介绍"有路子的人",拍胸脯说认识某某分局的、认识办案人,"先拿20万、30万打点,撤网逃、取保没问题"。我干刑事辩护这么多年,见过太多家属抱着侥幸心理砸钱,最后人没捞出来,全家又多背一个行贿或诈骗案。今天就拿这个活生生的案例,把你们家属最该搞清楚的三种"花钱摆平"情形——分别是什么罪、构成要件怎么定、北京地区量刑标准是多少——一条条拆透。你每多懂一分,就少踩一个坑。
✅ 情形一:真找了国家工作人员,钱送到了——不管事成没成,你和中间人都可能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你们想违规撤网逃、违规撤案、违规取保——这就是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你(嫌疑人本人或家属)出钱,让中间人把财物送给办案民警、检察官或法官,钱一到国家工作人员手上,行贿行为即既遂,不以"办成事"为要件。
→ 你(出钱的嫌疑人或家属):涉嫌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规定,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情节,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也可追责。行贿3万以上属"数额较大",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100万以上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500万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无期。北京地区对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一律从严,3万即够立案标。案例中吴某给20万托人向民警行贿,自己也因行贿罪判八个月缓刑一年。
→ 跑腿的中间人(如案例林某):明知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仍代为转送财物,构成行贿罪共犯;若仅引荐撮合未截留,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但北京司法实践对实质参与转送贿款的多按行贿共犯或独立行贿罪认定——林某即被定行贿罪,判八个月缓刑一年。
→ 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依上述贪污贿赂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受贿3万—20万属"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20万—300万属"数额巨大"处3—10年;3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案例中郑某收20万正好达"数额巨大"起点,判3年罚金20万。
⚠️ 家属最容易误解的一点:以为"钱花出去没办成,我把钱要回来了我就没事"——大错!只要钱进了公职人员口袋,你出钱谋取不正当司法利益那一刻行贿行为已完成,退钱只影响酌定量刑,不改变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案例里林某2014年把20万退给吴某,2016年照样被以行贿罪追诉并判刑。
✅ 情形二:中间人说"我去找人办",实际根本没送给公职人员——谎称已送或虚构关系把钱吞了——中间人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或无期。
北京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通常为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50万元。中间人穿假警服合影、P内部截图、说"领导收下了你放心",实际钱全进自己腰包根本没去找任何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你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对方非法占有。20万在北京属"数额巨大",基准刑3年以上。
这也是为什么案例里吴某出狱后第一反应是控告林某诈骗——他怀疑林某私吞。只是该案查实林某确实把钱给了郑某,所以不构成诈骗,而是行贿。现实中大量"捞人"案是中间人纯骗,等你发现事没办成人联系不上,报警一查对方早把款挥霍了。
对你们家属来说:凡以"摆平案件"收巨款且拒绝出具任何凭证、闪烁其词不肯说具体找的哪位公职人员、不让见面、不让看转账记录的——高度疑似诈骗,立即保留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别再追加打款。
✅ 情形三: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压根没打算帮你办,或收了钱转手请客吃饭再把剩的退回——该公职人员仍构成受贿罪(或斡旋受贿以受贿论),中间人不必然无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按受贿罪处罚)。
注意——受贿罪既遂标准是"非法收受财物",不以"是否实际办成事"为前提。案例中郑某收20万后称给了前同事请客,同事退了17万,郑某仍构成受贿罪既遂,因为当时有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事后部分退款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最终判3年罚金20万。
那中间人呢?如实转交且未截留未虚构,通常不定诈骗罪;但因转交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司法利益,仍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或介绍贿赂罪——正如案例林某。也就是说:哪怕中间人一分不赚、如实转交、最后把钱退给你,只要证实钱送到了公职人员手上用于谋取不正当司法利益,中间人一样可以定行贿相关罪名。
▌站着你家角度,这几件事现在就该想清楚
家里突然有人被刑事立案,你第一反应肯定是"找人、花钱、摆平",这是人之常情。但上面三种情形的法律后果赤裸裸告诉你:花钱找关系摆平刑事案件=极大概率把你(出钱的家属或嫌疑人)、中间人、收钱民警三方全送进另一个刑事案件。你本来只是嫌疑人家属,结果可能变成行贿罪被告人——就像案例里吴某自己也因行贿罪被判缓刑。
真正对你家人有利的合法路径只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辩护权——尽快委托正规律师会见、阅卷、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做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这些才是司法机关依法认可的渠道,不会让你从"家属"变成"行贿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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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85条、第388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林某行贿案、郑某受贿案。个案定性以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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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逃的人可以取钱吗,网逃被抓后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大吗
内容投稿:王小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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