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题( 15分)
出题日期: 2026年6月10日 | 热点
案 情
2026年6月2日凌晨4时30分许(高考首日),吕某(男,29岁,无业)驾驶一辆经非法改装排气管的轿车,来到某市某中学(高考考点)东校区门口路段。吕某为博取网络流量,让随行朋友张某(男,27岁)下车使用手机拍摄,自己则在考点门前公共道路上连续进行漂移、原地烧胎等危险驾驶动作,制造巨大轰鸣噪音,持续时间约15分钟。吕某事后将该视频配文"高考考点漂移"发布于某短视频平台,迅速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当日上午,经多名群众举报,公安机关通过视频巡查、轨迹溯源、网络取证等手段全面固定涉案证据,锁定吕某身份,依法传唤其到案。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另查明,吕某曾于 2025年12月、2026年3月两次因在公共场所驾车制造噪音被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民警 A单独一人对吕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未通知吕某家属其被传唤的情况;未明确告知吕某依法享有的聘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
问 题
1. 吕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违法还是涉嫌犯罪?请结合相关规定说明理由。如涉嫌犯罪,应定何罪?(6分)
2.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或不当之处?请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说明理由。(5分)
3. 吕某此前两次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的情节,在本案中具有何种法律意义?请说明理由。(4分)
参考答案及解析
问题 1(6分)
吕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4项),不应仅作为行政违法处理。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1)行为场所:高考考点门口公共道路,属于"公共场所",满足本罪场所要件。
( 2)行为方式:吕某在考点门前实施驾车漂移、原地烧胎、制造高分贝轰鸣噪音,并将该过程拍摄后在短视频平台配文"高考考点漂移"公开传播。该行为系典型的"起哄闹事"——以危险驾驶动作制造混乱、博取关注。
( 3)危害后果(核心考点):本罪区别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下行政违法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案中:事发高考首日凌晨,考点周边已全面进入高考安保严控模式,系特殊敏感区域和时期;危险驾驶行为持续约15分钟,非短暂瞬间;经群众多次举报,网络视频大量转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负面评价,严重影响考点周边正常秩序和考生备考环境;吕某故意选择高考考点作为"表演"地点,配文"高考考点漂移"传播,明显以挑战社会秩序博取流量为目的。综合判断,吕某的行为已超出一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违法程度,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事入罪标准。
二、与行政违法的界分(高频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6年修订版)第30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 293条的寻衅滋事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行政违法,核心区分标准在于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性的公共场所起哄(如短暂喧哗、轻微干扰)属行政违法;在特殊时空(如高考考点、大型活动)持续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的,属刑事犯罪。
综合本案时空特殊性(高考考点 /高考期间)、持续时长(约15分钟)、行为危险性(漂移烧胎)、网络传播范围、两次警告前科(屡教不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本案不应仅处以行政拘留,应转为刑事立案,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吕某刑事责任。
三、不构成其他犯罪的辨析
( 1)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限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运输""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吕某虽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动作,但系单人独自漂移炫技,无与其他车辆的追逐竞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行为类型。
( 2)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该罪要求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当危险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事发凌晨4时30分,考点门口道路上无考生、家长聚集,漂移行为虽危险但未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具体危险,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问题 2(5分)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三处程序违法或不当:
(一)询问时仅一人进行( 2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本案中,民警 A单独一人对吕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违反"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定要求。该违法影响询问笔录的合法性。
(二)未依法通知家属( 1.5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6年修订版)第9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本案传唤(或强制传唤)吕某后未通知家属,违反法定通知义务,侵犯被传唤人的程序权利及家属的知情权。
(三)未依法告知权利( 1.5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6年修订版)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明确告知吕某上述权利,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补充分析】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并转为刑事立案,则上述三处程序问题在刑事程序中构成 "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问题 3(4分)
吕某此前两次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的情节,具有以下三层法律意义:
一、行政处罚裁量中的从重情节( 1.5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6年修订版)第22条第4项规定:"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吕某于 2026年3月被警告,距本年6月2日案发尚在一年内,符合"一年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从重条件。即便本案按行政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判断刑事违法性的重要参考( 1.5分)
两次警告处罚表明:主观恶性深(经两次警告教育后仍然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系屡教不改);行政处罚失效(行政惩戒已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判断中,屡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的事实,是判断行为是否 "严重"、是否"情节恶劣"、是否需要刑法介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不构成累犯( 1分)
《刑法》第 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要求前后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警告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刑罚种类亦不符合"有期徒刑以上"的要求,故本案不构成一般累犯。但在量刑时,两次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考点覆盖一览
序号 | 考点 | 法条依据 | 分值分布 |
1 |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第 4项) | 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4项 | 问题 1 |
2 |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标准 | 刑法第 293条 vs 治安处罚法第30条 | 问题 1 |
3 | 寻衅滋事罪 vs危险驾驶罪辨析 | 刑法第 133条之一、第293条 | 问题 1 |
4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 | 刑法第 114条/第115条 | 问题 1 |
5 | 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法律依据 |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65条 | 问题 1 |
6 | 治安调查取证人数要求 |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52条 | 问题 2 |
7 | 传唤后通知家属义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7条 | 问题 2 |
8 | 当事人权利告知义务 |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问题 2 |
9 | 治安处罚从重情节(六个月)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条第4项 | 问题 3 |
10 | 多次行政处罚在刑行界分中的作用 | 综合判断 | 问题 3 |
11 | 累犯构成要件辨析(排除) | 刑法第 65条 | 问题 3 |
12 | 行政处罚前科的量刑影响 | 刑法第 61条 | 问题 3 |
本题目分值与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完全一致( 15分),考点覆盖刑法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聚焦"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这一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的高频、高难度考点,难度和深度均符合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标准。
真实案例参照
本题灵感来源于 2026年6月10日社交平台热搜话题——广西玉林陆川警方查处吕某璐(男,29岁)凌晨在高考考点(陆川中学东校区)驾车漂移炫技案(6月8日警方通报)。真实案件中,吕某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本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考试化改编:加重行为危害程度、增加前科情节、增设程序瑕疵,使案情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以考查考生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分的精准把握能力——这正是本题的核心命题意图。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漂移被刑事拘留怎么请律师,漂移拘留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天津格林国际幼儿园学费,跟我来舞蹈视频教学
内容投稿:葛子芮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