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设立,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各类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从四大法定构成要件、定罪入罪情节、量刑轻重情节三个维度完整拆解,内容均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及司法办案规范。
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标准定罪处罚。未满16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构成帮信罪。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犯罪具体罪名(诈骗、赌博、洗钱等),具备概括性明知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推定主观明知(司法解释明确情形):
l 经监管部门告知、劝阻后,仍然继续提供相关帮助的;
l 收到上游犯罪资金、报酬,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远超正常市场价格的;
l 频繁采用隐蔽方式转移资金、销毁记录、规避监管调查的;
l 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U盾、支付账号等关键工具,拒不核实对方用途的;
l 其他根据行为逻辑、交易习惯能够推定明知的情形。
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无任何推定明知情形,仅单纯出借账号且无异常获利,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复杂客体,核心是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同时间接侵害网络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核心罪名。
客观上需实施法定帮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无实际帮助行为或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法定帮助行为分为两类:
1. 技术支持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改号软件、伪基站设备、恶意程序开发运维等技术服务;
2. 业务帮助类:提供广告推广、引流刷单、支付结算、资金周转、账号出租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等辅助服务。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达到入罪标准,依法定罪追诉:
l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3个以上,且账户涉案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l 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卡、单位账户、支付账户,涉案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l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l 批量提供网络账号、社交账号、游戏账号,供上游网络犯罪使用的。
l 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金额20万元以上;
l 违法获利1万元以上;
l 帮助转移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无法追回的。
为三个以上不同网络犯罪对象提供帮助;
l 致使上游犯罪得逞,造成多名被害人受骗、引发重大舆情或社会不良影响;
l 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同类行为;
l 提供恶意程序、钓鱼网站、伪基站等专用犯罪工具,直接用于网络犯罪的。
构成本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无升格刑期,最高刑期为三年。
l 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单纯出售两卡、获利较少,主观恶性极小;
l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
l 退赃退赔: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l 自首、坦白:主动投案自首,或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l 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被胁迫参与犯罪;
l 情节显著轻微:流水刚达入罪标准、获利极低、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可酌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l 屡犯不改:两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帮信行为;
l 主观恶性大:明知对方实施重大网络犯罪,仍主动提供专门帮助、批量出售两卡;
l 危害后果严重:帮助上游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l 团伙作案、主犯:组织、招募人员批量出租出售两卡、搭建犯罪技术平台,主导犯罪实施;
l 牟利数额巨大:违法获利5万元以上、涉案流水超百万,情节恶劣的;
l 规避监管:多次销毁交易记录、使用隐蔽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侦查。
1. 本罪不要求上游犯罪全部查实、全部定罪,只要能够证实上游存在信息网络犯罪,且行为人提供的帮助与上游犯罪具有关联性,即可定罪;
2. 同时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共犯的,依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不数罪并罚;
3.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悔罪的,司法实践中多以不起诉、缓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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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帮信罪是什么意思严重吗,帮信罪是什么标准
内容投稿:赵然子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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