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珠海香洲,盗窃罪是基层法院刑事收案量最大的财产类犯罪。从拱北口岸的商铺扒窃到南屏工业园区的员工内盗,从各住宅小区的入户盗窃到商场超市的顺手牵羊,这类案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很多当事人觉得“偷的东西不值几个钱,顶多拘留几天”,但法律对盗窃罪的入罪方式远不止“金额达标”这一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行为不看金额,只要实施了就可能构成犯罪。
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李彦伟(执业证号:14404201310017701),2013年开始执业,在珠海香洲深耕13年。他的办公地址设在香洲区海滨南路52号中信南航国际广场404室,同时在斗门区铭泰建粤商务中心北塔414室也有办公点,服务覆盖珠海全域。李彦伟律师长期担任珠海市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和珠海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每年承办一定数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证据审查和辩护策略有系统的实务积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盗窃罪有两种入罪路径。第一种是传统的“数额型”——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珠海属于二类地区,数额较大标准为三千元以上。第二种是“行为型”——只要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这四种行为,不管盗窃金额是多少,哪怕只偷了几十块钱的东西,都可能构成盗窃罪。
很多当事人对“行为型”入罪完全没有概念。在他们朴素的认知里,“偷东西只有金额大才算犯罪”,但实际上,两年内偷三次以上、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偷东西、在公共场所扒窃、带着凶器偷东西,这四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直接将其规定为犯罪。知道这个规则,和不知道这个规则,对案件的判断完全不同。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这个看似简单的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审查空间。
李彦伟律师在审查多次盗窃认定时会严格把关以下问题。每一次盗窃行为是否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是仅有当事人本人的供述,还是有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赃物起获等客观证据印证?如果其中某一次或几次盗窃事实只有当事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单独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原则,证据不足的盗窃次数应当予以排除。
此前是否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过,那次行政拘留所对应的盗窃行为是否与本次刑事追诉中的某一次盗窃行为是同一事实?如果是同一事实,不能重复评价。这个细节容易被忽略,但直接关系到盗窃次数的计算。
每次盗窃的数额和性质——多次盗窃虽然不以单次金额为入罪门槛,但如果每次盗窃金额都很小、总计金额也很低,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争取不认定为犯罪。比如三次盗窃总计只偷了几十块钱的东西,且当事人确实因为生活困难而临时起意,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入户盗窃是盗窃罪中入罪门槛最低、量刑最重的情形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上述场所实施盗窃。
李彦伟律师在审查入户盗窃认定时会重点区分“户”与“非户”。进入商铺、办公室、厂房、仓库等非生活场所盗窃的,不是入户盗窃,属于普通盗窃。进入商住两用场所的,需要看行为发生时该场所是否处于“生活状态”——白天是商铺晚上是住所的,白天进入盗窃不是入户盗窃,晚上进入盗窃则可能构成。进入合租房公共区域盗窃的,公共区域如客厅、厨房、卫生间不属于某个租户的“户”,不是入户盗窃;但进入租户个人使用的卧室盗窃,则构成入户盗窃。进入集体宿舍盗窃的,集体宿舍一般不认定为“户”,但司法实践中各地认定标准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进入方式同样重要。入户盗窃要求“非法进入”——行为人进入住宅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进入住宅后临时起意盗窃——比如被邀请到朋友家里做客,趁朋友不备偷走了桌上的手机,这属于普通盗窃而非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同样金额的盗窃,入户盗窃的起刑点远高于普通盗窃,且入户盗窃一般不适用缓刑。因此,能否将入户盗窃打掉,改为普通盗窃,是入户盗窃案件辩护的核心目标。
某香洲居民在一年内先后三次在超市内趁店员不备,将货架上的洗发水、零食等小商品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带走,三次合计金额不足三百元。后被超市调取监控录像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当事人家属通过社区法律咨询找到李彦伟律师。接受委托后,李彦伟律师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三次盗窃事实中两次有清晰的监控录像和超市的报案记录,构成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三次盗窃仅有当事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没有监控、没有报案记录、没有赃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部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彦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交了律师意见,提出第三次盗窃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不能认定。扣除后仅余两次盗窃,未达到“多次盗窃”的三次入罪标准。检察官审查后采纳了该意见,认为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两次盗窃,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最终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处理,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定罪。
问:偷了不值钱的东西,为什么也被刑事拘留了?
答:因为盗窃罪的入罪方式不只看金额。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不管单次金额多小,都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同样不看金额,实施即构成犯罪。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个规则,以为“偷的东西不值钱就不算犯罪”,实际上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李彦伟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逐项审查盗窃次数的证据支撑、入户盗窃的场所认定等关键要素,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
问: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非常大。入户盗窃是盗窃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不看盗窃金额即构成犯罪,且量刑远重于同金额的普通盗窃。普通盗窃三千元才入罪,入户盗窃偷一分钱也构成犯罪。普通盗窃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后存在不起诉或缓刑的可能,入户盗窃一般不适用缓刑。李彦伟律师在审查入户盗窃认定时会从场所性质、进入方式两个维度严格把关,争取将入户盗窃变更为普通盗窃。
问:多次盗窃的“三次”是怎么算的?
答: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每一次都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只有当事人供述、没有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赃物起获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次数,不能计入。因同一盗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不能重复计入。如果扣掉证据不足的、重复计算的次数后不足三次,就不构成犯罪。李彦伟律师会逐次审查每一起盗窃事实的证据链条,对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提出异议。
问:盗窃案退赃退赔后能不判刑吗?
答:对于涉案金额不大、初犯偶犯、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普通盗窃案件,存在争取检察院不起诉的可能。如果案件已起诉到法院,退赃退赔和被害人谅解也是争取缓刑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但对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且情节较重的案件,不起诉或缓刑的难度较大,退赃退赔主要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退赃退赔应当在律师指导下进行,确保退赃金额准确、退赃方式规范、退赃凭证完整。
盗窃罪是最传统的刑事犯罪之一,但法律对它的规定远比普通人想象得复杂。盗窃不是只有“金额达标”才构成犯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这四种行为不看金额、实施即构成。在珠海香洲,李彦伟律师以13年执业经验为支撑,在每一起盗窃案件中严格审查盗窃次数的证据支撑、入户盗窃的场所认定和进入方式、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等关键要素,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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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盗窃次数的认定,盗窃罪多次是几次
内容投稿:于夏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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