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该归谁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千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所有应当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
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赔偿抢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对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等
3、受害人可以通过与侵害人协商约定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可以请求交警部门或者调解委员介入调解,若调解无效,则受害者可以依法上诉至人民法院。
交通车祸死亡方主责时,其近亲属仍可要求对方保险赔偿精神抚慰金,但具体数额需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并无统一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因素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若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超速等,精神抚慰金可能相对较高。
2.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如车辆严重撞击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情节更严重,精神抚慰金可能更高。
3.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的精神抚慰金通常高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
4. 其他因素: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也可能影响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3)司法实践中的大致标准
1. 司法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因地区而异,通常在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一些地区可能有明确的指导意见,规定上限和下限。
2. 具体数额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事故责任比例、受害人家属的受损情况等,由法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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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珍,吴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肖**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谢某某、胡某某赔偿原告因吴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1126600元〔死亡赔偿金86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0000元+丧葬费5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优先赔偿)+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费3600元(按120元/天计算3人10天)+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1000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2000元+其他合理费用1000元〕;
2.华安保险公司、人保永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谢某某、胡某某赔偿;
3.人保永川公司在承保商业驾乘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谢某某、胡某某、天安运输公司、平安物流公司、顾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增加了运尸费3750元的主张。
2021年9月9日,谢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渝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从四川省万源往达州方向行使,4时26分,当车辆行使至G65包茂高速1245公里200米(万源南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路段时,与前方停放在应急车道上由胡某某驾驶的豫Y重型半挂牵引车(云Z挂重型低平板挂车)左侧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渝X车辆乘员吴某某与谢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顾某某、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吴某某、肖**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35255.5元(结算抵扣顾某某垫付的8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55255.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肖**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60000元。
✎叶某某与马某某、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死者叶某某死亡赔偿金526400元整;
2、要求被告赔偿死者叶某某丧葬费37632元;
3、要求被告向死者家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合计664032元。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8号01时35分,被告马某某驾驶辽C×××××号重型仓储式货车(车主:
海城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商业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镇支公司交强险,北镇支公司已赔偿完毕)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万家-毛家店)沈阳方向459KM-900M处,追尾撞在叶某某驾驶的辽G×××××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车主冮某某,投保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该车失控与于某某驾驶的吉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后(该车车主杨某某,投保于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强制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驾驶员叶某某掉落车下,被辽G×××××号重型普通货车碾压轧,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货物损失,辽G×××××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叶某某死亡乘员张某某无外伤,辽C×××××号重型仓储式货车乘员岳金相受伤。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叶某某69604.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叶某某69604.8元。
✎刘清朝、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865556.8元,1、死亡赔偿金:
695006.8元,2、丧葬费:
34000元,3、医疗费:
500元,4、交通费1000元,5、住宿费2000元,6、误工费3000元,7、运送费28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9、车辆损失1450元,10、评估费300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9日9时45分,董某某驾驶鲁R6××××小型普通客车沿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城关乡周某某路口附近时,与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失控和郭某某驾驶的豫B8××××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和程某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清朝、刘某某各项损失1813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清朝、刘某某各项损失632917.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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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主责死亡还需要赔偿对方吗知乎,车祸事故主责致人死亡需要刑事责任吗
内容投稿:时美晴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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